3农户信贷担保模式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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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户信贷担保模式解析
3农户信贷担保模式解析
3.1农户信贷担保模式概述
3.1.1农户信贷担保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农户联保贷款模式最初是由孟加拉国尤纳斯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所探索的一种能够减少抵押担保依赖的农户信贷技术,它的存在大大促进了贫困农户在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上的积累并在国际扶贫实践中得到赞誉和推广。
我国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是在小额信用贷款实践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农户信贷技术,是我国最早实践的农户担保贷款类型。
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运作模式和操作规定,2004年10月银监会发布的第68号文件《农户联保贷款指引》进一步放松了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部分限制性规定,使其更容易运用于实践操作,2006年至今,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安排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一供给主体推广至农村各类银行业信贷金融机构,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农地抵押担保贷款制度是国家为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而开展的一种农户信贷担保模式,经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农地抵押融资的利用。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土地抵押贷款的国家,1770年设立在西里西亚省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以及随后的公营土地银行有力地推动了德国土地改革和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
美国于1916年颁布了“联邦农地抵押贷款法”并组建了联邦土地银行体系,组织开展全国农地抵押贷款工作[18]。
中国农户拥有的土地资源较为可观,截止2009年底,全国耕地面积仍有大约18.3亿亩、宅基地大约2亿多亩,按照2.4亿户农户计算,平均每户农户拥有约8.4亩土地。
而且就单个农户的资产负债表而言,住房及土地在农户家庭总财产中的比例约占60%~80%[19]。
因此,我国开展农户农地抵押担保信贷技术对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宪法规定:
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进行转让。
自此,土地抵押贷款在我国城市地区开始展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关于农地抵押担保贷款制度的学术探讨和实践试点也在逐渐增多。
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的发布以及2007年《物权法》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肯定等加快了农地抵押贷款模式的发展,部分地区开展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1999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贷款正式进入信用市场,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为初终,主要有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三种模式。
十年间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截止2008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4247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约占90%[20]。
近些年来,鉴于中小企业信贷主体与农户信贷主体在融资地位上的相似性,部分学者开始探讨组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以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一些地区也已经开展了农户政策性信用保证担保贷款试点,如昆山农村合作经济投资担保公司等,2009年4月22日,全国第一家农民互助型信用担保合作社在吉林省梨树县白山乡成立。
另外,国务院下发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发展并确定银监会在这一发展进程中的牵头作用,这为农信担保贷款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确立了政策依据。
3.1.2不同农户信贷担保模式基本内涵
我国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有信贷需求的农户依照联保指引规定组成联保小组,并以联保小组名义向银行等信贷资金供给机构申请贷款,且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农户信贷技术,是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扶贫贷款新模式,一般认为,它集信贷支持、理财培训、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于一体,是国家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而设立的一种贷款品种,由不含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且彼此相互担保,它适用于除小额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以外的农户以及难以落实保证的贷款。
我国农地抵押担保贷款制度也称农业用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是指农户或农业企业(含土地合作社、土地股份经营公司)以其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作为抵押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21]。
农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农地占有情况下,将农地经营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2]。
农信担保贷款是指以政府出资为主,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农村各类融资主体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独立出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担保基金,并委托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村生产建设项目所有人,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信贷支持的一种新型农村担保贷款模式。
本文主要指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有借款需求的农户提供信用保证担保以帮助农户取得正规金融信贷支持的信贷技术。
3.2农户信贷担保模式运行机制分析
3.2.1农户联保担保贷款运行机制
农户联保贷款模式是一种替代保证担保信贷技术,它是对传统一般共同保证担保制度的创新。
这种信贷技术创新能够有效减少农村信贷市场上农户与银行等正规信贷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避免逆向选择、降低道德风险,提高还款机率、增加银行信贷供给意愿以及缓解农户正规金融信贷约束等作用。
而农户联保贷款功能的有效发挥主要依赖于其独特的运行机制。
图5农户联保贷款模式运行机制
文化机制对银行等信贷机构信贷风险的防范或对借款农户违约风险的制约主要是内在的、隐形的,包括社会文化约束和银行内部文化约束。
银行内部的文化约束主要防范来自于银行内部的信贷风险,而社会文化约束主要防范外部信贷风险。
在农户联保贷款模式下,政府及农村信贷机构培育充分的文化声誉机制主要是指利用声誉和网络等社会资本对经济行为人的影响力以及通过对农户再借款实施“冷酷战略”等一系列措施来约束农户可能的违约风险。
早在200多年前,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就已经意识到声誉是一种保证契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
黄晓红、张曼等学者通过对我国小额贷款还款率进行实例研究而得出结论:
农户具备外部制度以及自身的理性和特殊主义伦理的双重约束,因而,穷人或者农户缺资金,但并不缺诚信,一定情况下农户(穷人)甚至可以比富人更讲信誉,声誉的约束力更强[22]。
另外,农户一般长期居住在固定社区,流动性较弱,声誉和人缘等社会资产是农户重要的社会财富,具有很高的价值。
再者,鉴于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基础的不健全,违约执行困难重重且成本高昂,农户的融资契约更多地依赖于声誉强制力约束[23]。
因此,对违约实施社会资产惩罚也比经济和法律手段惩罚容易且有效的多。
农户联保贷款是一种团体贷款机制,具备主体自选择机制。
我们假定,社会资本要素能够促使农户结成联保小组,且一旦某个组员违约,其它组员出于经济利益和诚信考虑能够为其还款,但同时该组员也丧失了信任、网络等社会资本[24],则在团体贷款制度的安排下,相互了解且风险水平相近的借款人会主动组合成联保小组,并把潜在风险较高的借款人排除在联保小组之外。
即有信贷需求的农户能够通过自选择机制建立同质性的联保小组。
借鉴胡金焱、张乐(2004)和何广文、唐红娟(2008)研究成果,我们假设农村信贷市场中存在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种类型的借款农户且从事贷款投资的平均收益为P,信贷机构无法划分两类借款农户,只能对其规定统一利率,即同等借款额他们支付相同的利息R,并且一方违约不还款,另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为L,低风险借款者的还款率C、高风险还款率为C*,且C>C*。
则低风险农户与高风险农户结成联保小组进行团体贷款后,低风险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P-C·[R+(1-C*)·L]
(1)
当低风险农户之间相互结成联保小组后,一个农户违约其他低风险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P-C·[R+(1-C)·L]
(2)
则
(1)-
(2)可得:
C·(C*-C)·L,且(C*-C)<0,即若低风险农户与高风险农户结成联保小组进行团体贷款将遭受的损失。
若高风险农户与高风险农户结成联保小组,则高风险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P-C*·[R+(1-C*)·L](3)
则
(1)-(3),高风险农户因与低风险农户结成联保小组而得收益:
C*·(C-C*)·L
因C·(C*-C)·L>C*·(C-C*)·L,即低风险农户的损失大于高风险农户的收益,因而低风险农户是不愿意与高风险农户结成联保小组的,而高风险农户则很乐意与低风险农户结成联保小组。
则高风险农户在一定程度上有欺骗低风险借款人的动机,将自己伪装成低风险借款人。
但是,联保小组一般是由同村居民或相互熟悉的农户组成,他们之间本身具备一定程度的相对完全信息。
而且,据何广文等对联保小组调查结论:
“所结成的联保小组中,大部分由非直系亲属组成,少部分非亲属的贷款小组也由相互之间较为熟悉或经济条件类似的农户所组成”。
因此,理论和实证上均表明,农户在结成联保小组进行团体贷款时,能够自动选择具有同质属性的团体。
信贷交易行为人在充分的文化声誉环境中,通过自动筛选机制组建联保小组以申请银行贷款,银行等信贷资金供给机构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设置履约激励机制和违约惩罚或约束机制提高联保小组还款积极性。
激励方式按照激励手段划分,包括行政激励、财务激励以及心理激励等模式。
在传统计划体制下,行政激励在银行信贷激励制度中占主导地位;在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以及市场体制下,财务激励以及心理激励模式在银行信贷激励制度中应逐步占主导地位[25]。
在农户联保贷款模式下,银行等信贷机构对联保小组或借款农户的财务激励手段主要包括贷款额度激励和价格激励。
具体是说,在重复的博弈的条件下,历史记录中还款表现良好的借款人将可望在后续合作中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另外,信用标准较高的农户不仅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还能够适用较优惠的贷款利率,通过渐进地降低农户实际贷款利率或实行利息部分返还来提高农户及时还款的积极性。
这种在重复博弈前提下所建立的动态激励方式对于防范借款农户的有意违约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一方面从理论上讲,在一个简单的无限期重复博弈框架下,若个人贷款的激励环境不变,当借款人因使用贷款而得益的贴现率大于实际利率时,借款人的恶意拖欠率会降低[26]。
另一方面从博弈论观点出发,这种激励模式不仅促使单个农户真实汇报自己的投资收益,还能够激励他主动监督和揭示其他联保小组成员的真实收益[27]。
银行等信贷机构为了提高农户对于违约风险的计量,不但要设计相关激励机制提高履约净收益,也要设计相应的金融惩罚措施来增加农户的实际违约成本。
从而降低农户的违约风险,增加其按时还款的显示意愿。
德布拉吉·瑞在《发展经济学》对正规金融实施惩罚的代数公式进行推导:
第一步:
计算净利润
假设借款单位的初始借款成本为I,雇佣工人M,工人产出Q,如果利息是R,则不考虑其他因素,净利润等于:
(Q-WM)-(1+R)·I
第二步:
判断一个具有初始财富W的人能否得到足够贷款
假设以财富W作为贷款抵押,而后经营得利,偿还贷款I(1+R),借款人若尝试拖欠,则可能失去贷款抵押,其价值为W(1+R)。
此处将各种惩罚的可能性用拖欠所造成的预期损失F来代表,称之为罚款,借款单位的经营利润λ部分将会被罚没。
当满足下列条件后,借款人将能够归还贷款:
I(1+R) 整理: W>I-{F+λ[Q-WM(t)]}/(1+R) F与λ的数值越小,银行等信贷机构对W的要求就越高,就越需要借款单位提供足值可变现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在F与λ又都等于零时,要求W≥I,即借款人可抵押初始财富必需大于其借款额度,否则就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在农户联保贷款模式下,考虑到农户的实际经济情况,假设农户的初始抵押财产W=0,雇佣工人M=0,上述公式修改为: I(1+R) 即农户联保模式下,由于农户可抵押资产的匮乏,不但需要建立相关的激励或称奖励制度,也需要确立适当的金融惩罚措施来约束农户违约风险。 比如规定多户联保等增加还款责任人以及分期还款则通过提高还款频率来分摊各期的信用风险。 3.2.2农地抵押担保贷款运行机制 现阶段,开展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义重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地资源功能稳定且日益稀缺,农村土地必然不断增值,农地抵押担保贷款相对于其它担保融资活动而言,具有债权可靠、利率较低以及持久自偿的特点[28]。 另外,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最重要的财产,用于抵押贷款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农户信贷约束问题,还可以激励农户不断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更好的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职能。 再者,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评估农地抵押价值的一般公式为: 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土地上种养物价值,并且贷款额度一般确定为农地抵押评估价值的60%~80%,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比较容易控制信贷交易违约风险。 农地抵押贷款的申请流程或制度设计遵循减少农户与信贷机构间信息不对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原则。 假设一个自然村有2户农户,分别按农户家庭成员人数来平均承包自然村所总共拥有的各种类型的土地,并得到国家依法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现农户A需要资金加大生产投入,主动寻找农户B(农户B完全了解农户A的信用状况、土地状况且对转入土地具备相应的资本和劳动力并具有转入土地意愿)作为自身借款的担保人,并在村委会同意和见证条件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然后再分别与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信贷机构签订债务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 由于农户A和B之间是同村住户,彼此之间具有完全信息且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便利,银行等信贷机构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有所修正,而且银行也能够通过增加担保代偿机率而转移部分信贷交易风险。 图6农地抵押贷款申请流程 由上图可以看出,由熟悉农户A信用条件以及土地状况的农户B为其担保,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等信贷机构资产受偿的机率,一方面也间接修正了信贷机构与融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 另外,农户A和B在村民委员会见证下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也减小了农户B所承担的代偿责任风险。 当农户与银行信贷机构间的信贷交易满足重复博弈条件或交易流程设计具有重复博弈特征时,能够进一步约束农户信贷违约风险。 即存在抵押物的博弈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后,博弈双方将自动走向最优均衡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借款人信用违约的道德风险。 假设贷款额度为A,利率为R,农户利用贷款进行投资的收益率为T,金融机构的贷前信息搜集成本和贷后监督成本为H,抵押或质押的处理费用为I,金融机构处理抵押质押的业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为G,则当银行不处理抵押品时,双方的收益博弈均衡解有(0、0)、银行贷款但借款农户违约解A·(1+T)、-(A+H)以及银行贷款且借款农户不违约时的均衡解A(T-R)、AR-H[29]。 在加入银行处理抵押品的博弈条件下,当借款人违约后,银行与农户双方收益情况分别为: AR-H-G、A·(T-R)-I,也就是说,当银行面临借款人违约后,如果处理抵押品收益大于不处理抵押品收益时会选择处理,则要求A·(1+R)>G,当借款人事先已经与另一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情况下,金融机构处理抵押品业务成本和时间成本近似等于0,则银行一定选择处理。 假设农户不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抵押品被处理损失,则农户会选择不违约。 而这要求I>0、T>R以及AR>H,即银行利息收益要大于信息搜集成本和贷后监督成本,且农户投资收益率大于利率。 当存在第三方愿意转入借款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信号传递作用,从而使银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 另外,金融机构利率是事前规定的,若农户投资收益率低于利率的话,农户就会放弃借款。 因此,重复博弈条件下,农户与银行信贷机构间的信贷交易必然走向最优收益均衡解,即银行同意贷款且借款农户选择不违约。 3.2.3农信保证担保贷款运行机制 现阶段,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模式与保证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如下图: 图7农信保证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如图,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的运作方式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融资主体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同银行签订债务保证合同,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银行等信贷机构发放贷款。 另外,参与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成为会员或股东的各类经济主体可能与银行等信贷机构有互动关系,而信用担保机构可能要求部分农户寻找会员等信誉优良的其它经济主体提供人或物的反担保。 农信担保机构的存在一方面分担了银行等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的贷款审查职能,降低了银行贷款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农信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担保资金注入和风险补贴能够使其以较低的担保费用承保,这在某种意义上也降低了农户贷款的交易成本。 另外,农信担保机构通过广泛吸纳各类经济主体参与信贷,在制度建设上构建相应的人和物的反担保以及再担保机制以分散所承担的信用担保风险,下图属于一种反担保机制。 图8农信保证担保贷款反担保机制设计 由上图可以看出,信息对称的程度取决于富裕会员农户、村民委员会以及农信担保机构对借款农户的熟悉程度或借款农户提供抵押物的可处理性。 一方面富裕农户有意愿为借款农户做担保人或引介人说明借款农户与富裕农户可能具有相对完全信息,并且由于事后农信担保机构惩罚措施(如果借款农户违约,富裕农户也要受牵连)存在,较少可能出现富裕农户与借款农户串谋或准串谋等道德风险现象。 另一方面,富裕农户为规避风险也可以要求借款农户提供物的反担保,比如与借款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不一定是抵押,可以是出租、互换等其它方式),然后经村民委员会盖章同意并向农信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 也就是说,农信担保机构吸纳富裕农户成为会员,会员农户借款以其出资额度为基础申请银行贷款,非会员农户则以会员农户的反担保为基础申请保证信用担保贷款。 由于农户之间具备相对信息优势,农信担保机构的这种运作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信息不对称情形,缓解信贷交易风险。 农信担保机构防范借款农户违约风险是通过实施一系列违约惩罚措施来规范和限制农户的不当行为。 首先,借款农户违约后,农信担保机构一方面对提供担保的富裕农户实施适当的金融惩罚以减轻损失并防止富裕农户的串谋等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借款农户实施的金融处罚。 如限制村集体收入分成、社会福利发放(如扣缴政府发放的农业耕地补贴)等。 其次,当借款农户选择不违约时,农信担保机构一方面给提供担保的富裕农户适当的金融奖励;另一方面给予履约借款农户以声誉以及贷款便利奖励(如增加信用级别、再次借款不需要会员农户担保以及适用较低的担保费率等)。 各项贷款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合理运用不但能够有效防范风险,还可以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文化环境,从而为进一步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提供基础。 总之,不同的农户信贷担保贷款模式有不同的贷款申请运作机制。 但各种农户信贷担保方式的总体功能趋于一致,即都是为了缓解农户正规金融信贷约束,降低农户与银行等信贷机构间的信贷交易风险。 而且,原则上各类贷款担保模式的制度设计都从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形以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作为根本出发点。 农户信贷担保贷款机制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制度或产品,虽然具有传统担保类贷款模式所不具备的适应性和技术优势,但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制约和风险因素。 3.3农户信贷担保模式风险分析 3.3.1农户联保担保贷款模式风险分析 从农户联保贷款运作流程上看,有借款需求的农户首先要在自动选择机制作用下主动组建联保小组,然后以联保小组整体名义申请正规金融信贷支持,则农户联保贷款模式首先面临联保小组组建风险制约。 首先,联保小组的稳定性要求成员之间具有相似融资需求以及共同信任。 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导意见》规定,联保小组应至少包括5—10户农户。 户数要求越多,成员之间越容易缺乏相互认同感,也就越难以得到有效运作,甚至难以为继。 另外,农户联保贷款只强调参与联保成员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容易造成履约成员有效激励不足与违约成员有效惩罚缺位,从而影响农户组建联保小组的积极性。 其次,农户联保要求联保小组由5—10户农户组成,实行多户联保。 理论上看似是将违约风险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分担,但联保制度设计中并未明确规定守信农户可得经济利益也没有落实失信农户惩罚措施,实际上容易引发联保小组内部权责不清,责任相互推诿等一系列的风险因素,从而影响多户联保贷款还款制约机制的发挥以及信贷资金到期回收效率[30]。 再者,信贷交易费用既包括因交易频率而造成的低效率也包括因各种手续而产生各项支出。 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规定农户实行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增加交易频率;规定联保小组成员在一致协商后,借款农户与担保农户分别签订联保协议,然后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同意后,再签订借款合同,农户信贷交易手续较为复杂,增加信贷交易成本。 最后,银行等信贷资金供给机构出于对自身信贷风险的考量,在选择申请贷款的联保小组时也会主动排除一部分联保小组。 如果所有联保小组成员经济状况都比较差,又缺乏具有实际获利能力的经营项目时,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拒绝这类联保小组的借款要求。 另外,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组合中,由于与经济条件好的农户结合可以面临较小的被牵连违约风险,因而基于理性原则也会自动剥离经济状况较差的农户[31]。 这些实际状况都将影响联保小组的组建数量而造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实际覆盖面不足。 从农户联保贷款运作机制上看,银行等信贷机构防范联保小组违约风险主要依靠激励和约束效力的发挥,而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要求农户信贷交易满足重复博弈假设,但农户贷款的重复性面临一定考验。 首先,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因距离和通信设备落后等原因不能充分沟通以及银行等信贷机构的惩罚措施不能有效传达等情形都会影响信息流动程度,从而影响重复博弈的效力。 另外,参与人的一些不可避免道德风险也影响重复博弈的发生。 一是联保小组在申请联保贷款时故意弄虚作假、搞假联保以及冒名、顶名贷款等;二是联保小组的自动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隐瞒以及共同将借款资金转让、转借或挪作它途等联合违约现象[32];三是信贷业务人员也可能因有效激励不足等问题出现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 3.3.2农地抵押担保贷款模式风险分析 农地抵押担保贷款模式的前提是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在各经济主体(农户)间充分流转转让。 但是一方面国内尚有很大一部分学者以及农户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让仍存在着多种忧虑,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面临着多种政策限制,使得现阶段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困难重重。 农地抵押贷款开展面临诸多忧虑。 一是农地抵押贷款可能导致农户土地保障功能缺失隐忧。 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体系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户而言,担负的不仅仅是生产职能,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贷款后,农户为了确保债权实现将有可能丧失土地,进而被排除在任何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抵押贷款必然导致土地集中的发生和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这种形势有可能会瓦解集体经济的所有权性质,从而诱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是耕地缩减忧虑。 我国农村土地不仅具有生产要素职能,还具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抵押的实现很有可能改变耕地的粮食生产功能。 据相关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可知,我国耕地面积也处于不断缩小的状态,2007年相对于都2006年减少了4千公顷,而2008年相对于2007年来说减少了9.3千公顷,呈递增趋势。 若农用耕地用于抵押贷款,则很可能促使耕地面积加速缩小而对国家安全与稳定不利。 三是土地兼并危害。 农用耕地作为债权实现的保证很可能造成部分农户丧失耕地,从而引致土地集中,甚至大规模土地兼并的发生。 而土地兼并的发生又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的产生,激化社会矛盾[33]。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面临着流转主体身份和相关政策条件限制。 农村土地流转或者抵押的身份限制主要是指参与农用土地流转(包括入股、转包、互换等多种方式)或抵押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且限定在农村集体经济内部,采用出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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