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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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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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师生饭堂及烹饪实训中心改造建设采购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师生饭堂及烹饪实训中心改造建设采购项目。
(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号:
)、工程量清单、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补充说明等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对工程进行承包。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总价大包干。
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三、合同工期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总工期以开工之日起算,竣工日期以承包人完成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按照《最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评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2005年)等国家现行工程设计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且通过本项目涉及相关部门验收认定。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采取责令承包人退场、对所做工程不予结算等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按固定价格即总价大包干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及调整详见专用条款第23条。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有关规定;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协议书;
4.发包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补充通知、澄清与修改等);
5.中标通知书;
6.合同专用条款;
7.合同通用条款;
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10.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
11.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及报价表;
12.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13.例会记录、审定的施工方案;
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保修期届满且竣工验收结算后60天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1999〕313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总则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发包人审批。
✧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组成合同文件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一式套。
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公司、发包人盖章确认方有效。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及有效期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转借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的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公司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5.2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①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②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③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④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⑤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5.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
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
姓名:
职务:
发包人现场代表
职权:
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5.7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
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通用条款》第6.1条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且委派和撤回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受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本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委派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管理,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生产。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的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按现有条件提供,若未能提供水电的路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满足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不涉及,施工现场情况承包人已清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各方商议协商后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办理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按时向监理、发包人报送加盖承包人公章的工程质量报表、工程量报表、工程进度报表、需用款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等。
如发生工程事故、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随时快报(如发包人有特殊要求,则承包人须按要求报送)。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消防、文明施工工作责任,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使用照明、围栏、警卫等。
施工现场要求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照珠海市建委关于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施工噪音排污费由承包人交纳,实际发生费用已含合同价款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须负责全面保护所有成品,直至工程移交为止,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措施费由发包人负责。
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的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文明施工要求。
竣工后应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并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清洁工作,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
如逾期不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8)发包人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②施工人员不能安排在施工现场住宿及开伙房,由承包人异地安排住宿,承包人应保管好自己的材料、工具与机械;③服从本施工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办好各种进场手续。
9.3承包人的职责要求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有关文件等要求进行施工;
(2)提交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及相应电子文件,以及有关竣工档案资料等;
(3)不得参与和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天内完成。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件后3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竣工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
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①政府对本建设项目作出停建或缓建的决定;
②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③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导致停工超过7天以上;
④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⑤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⑥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延迟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⑦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2)除以上第①、②、③、④项原因外,工期一概不得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35.2条第
(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以上第⑤、⑥、⑦项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但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签复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设计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未达到前款约定标准,且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条第
(2)款第①项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条第
(1)款第②项承担违约责任。
15.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站鉴定并以书面鉴定为准。
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监理工程师备查。
(2)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主体、隐蔽工程和质量安全监督站规定项目。
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验收人员组成: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
17.4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
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省及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除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执行外,承包人还应做到:
(1)满足广东省及珠海市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
如造成人身和设备等安全事故,各方应负相应责任;
(2)做好文明施工工作,施工过程中不能污染排水系统、道路、周边设施;
(3)承包人人员、材料、设施等由指定的出入口进出;
(4)现场围蔽工作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即总价大包干方式确定,以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容施工(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内容不符导致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要求施工,且竣工结算不增加工程款),除施工中出现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及新增工程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固定价格合同总价内,已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调价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文件绘述的本工程时需要克服困难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3.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①合同价款不因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时,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不适用本项目。
23.3.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变更及新增工程结算方式
当施工中出现经采购人认可的变更及新增工程时,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再计取,综合单价及规费、税金等费率结算时的调整方式:
①如该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时,综合单价按中标报价,规费及税金等费率按投标费率,工程量按实(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认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当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工程量清单中相似项目中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只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单价,规费及税金等费率按投标费率,工程量按实(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认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③如该项目为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时,如可套相关定额,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在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工程变更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及计价办法和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进行计价,总价下浮5%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价。
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的原施工工程量减少,应作为增加工程的减项计算。
④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⑤当出现主要材料变更时,价格的确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并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2)当该项目承包人报价中存在严重不平衡,则不适用于以上结算条款。
该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及计价办法和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进行计价,总价下浮5%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价。
(增减幅度超过以下规定的定额及计价办法计得价格20%的报价为严重不平衡报价:
本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消耗量定额、《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其相关定额。
)
(3)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价增(或减)累计超过±10%范围时,或超过10万元,应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已在工程量清单中预留的暂列金额纳入变更及新增工程价款管理,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3.4现场签证的计价
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3天内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7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
23.5承包人必须认真配合其他工程施工,涉及的费用已包在合同价内。
若由于承包人不积极配合或协调不力,造成相关工程工期延误,其发生所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3.6承包人承诺:
所有变更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24.工程预付款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于正式开工的第30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本期已完工程量报告,依次类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5.2条的约定。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人员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
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1预付款:
[无]
26.1.2进度款:
按月支付,中标人在每月20日前把当期完成的工程造价向监理和招标人申报,经监理和招标人审核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向中标人支付进度款。
最多支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和罚金后的造价的80%。
26.1.3结算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按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师生饭堂及烹饪实训中心改造建设采购项目结算程序报送工程竣工结算,经审批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
同时,发包人根据施工阶段监督考核评价结果扣减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将剩余部分予以无息返还承包人,监督考核评价表(施工阶段)见附件3。
施工阶段考核评价按以下条款扣减履约保证金:
(1)考核评价得分≥90分的,不予扣减;
(2)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根据实际考核扣减分值占总分值(100分)的比例,扣减同等比例;
(3)考核评价得分<80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原则上扣减全部履约保证金。
但经发包人研究同意给予整改机会,并经重新监督考核评价,监督评价结果在80分(含)以上的,可按不超过整改前考核扣减分值占总分值(100分)的比例进行扣减;考核评价得分<80分的,按发包人有关办法实行供应商禁入管理;
(4)若履约保证金以保函方式递交发包人,以至以上第
(2)、(3)项目需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无法合理扣减或较难扣减时,发包人将在支付至结算价的95%的款项中扣减,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26.1.5余下工程总结算价的5%作质量保修金,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一 年后的14天内,发包人视质保阶段监督考核评价结果,再扣除此期间的服务质量违约和维修费用后,将剩余部分予以无息返还承包人(不足扣除的,承包人应补足)。
监督考核评价表(质保阶段)见附件4。
质保阶段考核评价按以下条款支付质量保修金(未扣除前):
(1)考核评价得分≥90分的,全部支付;
(2)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根据实际考核分值占总分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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