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装修协议样本_5篇(共25页)16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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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装修协议样本_5篇(共25页)16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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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装修协议样本
工程装修协议样本
(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按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图纸和预算项目的装修工程内容。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部份材料由甲方提供)
1.5、工期:
天。
(按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当天计,即从年月日起计)
1.6、工程质量:
按图纸保质保量施工、符合环保要求、并达到合格等级,。
1.7、协议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
(详见预算表)。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向乙方进行作法说明和现场交接交底,交出可施工现场。
2.2、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室内水、电源。
2.3、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履行,办理内部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2.4、协调办理有关的手续,解决与乙方施工的牵涉其他有关问题。
2.5、如需要拆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装修之间的具体问题。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作法说明的现场交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按甲方要求如期开工。
对各班组施工人员作好技术和安全交底。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履行,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工作。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进场前办妥施工人员的工地出入证,接受施工安全教育。
3.8、进场人员必须备齐证件,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人员检查。
3.9、乙方必须做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督促。
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因一方责任,影响工期,一切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能顺延。
4.3、因甲方逾期付款,逾期交场地,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本工程保修期
5.2、甲、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如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3、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1、双方商定本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及参考预算单价为准。
6.1、2、在预算项目内有发生施工完成才结算,没有做的项目不结算。
6.1、3、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甲方签认计算。
6.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6.2.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支付%工程款。
6.2.2、乙方完成,甲方支付%工程款。
6.2.3、乙方完成,甲方支付%工程款。
6.2.4、余款(保修金除外)在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在双方确定结算后天内甲方支付完毕。
6.2.5、乙方以人民币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十天内结清。
6.3、本工程项目的增减约定
6.3、1、工程所发生的在预算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均需双方商定并办理签认确定手续,才能进行结算。
甲方确定不做的项目不能结算。
第7条有关材料供应的约定
7.1、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如商定需由甲方采购的材料由甲方供应至施工现场。
7.2、甲、乙双方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可进行检验。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9条违约责任、争议或纠纷处理
9.1、因一方原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协议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9.3、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0条附则
10.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接受甲方监督外还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10.2、本协议正、副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协议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0.4、附件:
《装修工程报价(预算)表》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装修协议样本
(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2、工程内容:
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书。
3、本工程范围: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
4、本工程工期为天(工作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5.协议工程总造价款(人民币大写):
二:
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
第二期:
木工完工付协议工程总造价款的40%第三期:
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协议工程总造价款15%,第四期:
验收合格天付清协议工程总造价款5%尾款
2.在施工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因设计变更或增加项目达成了关于增加费用的第一期:
签约当天付协议工程总造价款的40%协议,甲方在付进度款时,须将增加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三:
工期约定
1.甲方要求在协议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期所需费用。
2.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注:
不可抗力因素指台风、热带风暴、房屋下沉、原土建裂缝、漏水质量问题及意外事故问题等),工期相应顺延。
四: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须自接到通知天内组织验收。
2.凡属甲方在施工前或施工中间已确认和验收的材料和部分项目为合格的,则在总验收时不再验收这些材料和项目,均视为已合格。
3.工程验收合格,双方须签字认可。
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
4.凡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质量控制约定
1.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按图施工,保质、保量。
如发现装修期间与协议规定的材料和工艺不相符,乙方应及时改进。
如施工中或完毕后,甲方对原设计进行更改,乙方施工所耗材料、人工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经签认后方可按修改方案进行施工、验收、结算。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项目增加和设计变更,须由甲乙双方代表签认。
不得与乙方不具代表性的人员达成变改协议。
3.在本工程范围内,甲方如在工程完工未验收或施工过程中,需要另请其它专业队伍进行其它项目作业,须经乙方同意,并规定其它队伍须完全服从乙方管理,并服从管理,否则乙方可拒绝其进场。
六:
工程设计图纸标准
1.甲方签约付款后,乙方负责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为:
施工图一套(平面,天花,水电图)。
2.签约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原建筑图纸和详细图纸,如土建、水电、空调、管道、消防图等。
若甲方提供图纸有错误,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
消防工程
凡涉及到消防项目工程时,均由甲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和完成该项目工程,乙方不承揽消防工程的装修,因此工程验收时,甲方不得以消防工程未验收或未通过为由而拒绝本工程验收和结清工程款。
(备注:
正常水电改造、吊顶等不列入消防工程)。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
工程竣工交接手续
1.工程交接验收签证合格当日,乙方将装修工程交予甲方。
2.交接时,锁匙交予甲方,工程交接完成。
3.如未办理交接手续和未结清工程余款,甲方即擅自更换门锁等,均视为违约行为。
九: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按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甲方不按协议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甲方按总额0.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2.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开工或中途停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总额的0.1%支付给甲方作违约金。
3.因单方原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协议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工程预算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承担已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4.甲方如在工程完工后未经乙方同意和付清工程余款,即另请其他队伍进行其他项目装修或安装,或擅自搬迁家具和生活用具等,则本工程视为已验收合格,不再验收,同时甲方上述行为视为违约。
十:
其它约定
1.施工期间,乙方不承担所耗用水电费,以及管理处收取的费用(即指管理处规定的工人管理费、公用设施维护费、装修管理费及其它杂费)。
2.施工完毕后,甲方凭乙方开出的保修单、报价单作为保修一年的凭据。
3.乙方免费保修范围是指因乙方所施工项目的施工质量、乙方所购材料质量问题或施工工艺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的维修,如不属于以上问题造成的维修,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材料由客户自购外,乙方将收取相应的人工费、交通费。
4.当涉及到赔偿、质量责任、维修、增加施工内容以及变更协议的,甲方需与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达成协议,否则无效。
十一:
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解决:
(1)向惠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以上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装修协议样本(三)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守信。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协议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项执行
(1)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工期
1、开工日期:
年月日
2、竣工日期:
年月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
(大写)(人民币)
¥:
元
注:
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
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协议组成文件
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协议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协议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协议价款。
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协议已有的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协议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
第八条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协议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
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协议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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