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_2篇(共6页)4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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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能否实现应收尽收和应缴尽缴的关键。
下文是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接受捐赠,收取社会团体会费等以及单位内部暂收暂付和往来结算款项,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印制和管理,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政府性基金票据;
(三)罚没财物票据;
(四)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五)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
(六)捐赠票据;
(七)其他财政票据。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统一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银行代收专用票据:
1.统一收费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2.专用收费票据是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需要而印制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3.银行代收专用票据是委托银行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用票据。
(二)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和附加。
(三)罚没财物票据适用于收取或没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罚款或财物,分为适用当场收缴罚款的定额票据、适用没收财物的专用票据、罚没收入银行代收专用票据(指委托银行代收罚没收入的专用票据)。
(四)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五)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暂收暂付和往来结算款项。
(六)捐赠票据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款(物)。
(七)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本条第
(一)、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以外,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范围。
第三章印制和领购
第六条财政票据应套印财政票据专用章,财政票据及财政票据专用章实行不定期换版。
第七条印制财政票据必须持有市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准印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第八条承印财政票据的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的规定印制。
第九条单位需使用专用票据,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市财政部门应对专用票据的规格、票面内容、介质、联次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财政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持有权批准机关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二)罚没财物票据,须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票据和罚没财物银行代收票据,须持代理收费协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四)政府性基金票据,须持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须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六)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和捐赠票据,须持单位法人证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七)其他财政票据按相关规定办理。
单位使用两种以上票据的,应按以上规定分别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证书。
第十一条中央驻渝单位使用财政票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受地方政府委托代为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须持委托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实行计划管理和核旧领新制度。
财政票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单位再次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财物票据,需经财政部门核定,将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没财物收入等按规定缴入财政之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票据的发放、登记、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使用、保管和核销
第十五条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并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
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如实填写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遗失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单位对领购的财政票据要专人保管,定额票据应视为有价证券保管。
对已经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联,使用单位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因情况特殊,需提前销毁票据存根联,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九条因单位性质改变或撤、停、并等原因不再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及时将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财政票据交回同级财政部门注销和处理;如因国家收费项目变化等政策原因导致单位使用票据发生变化,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变更手续,并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交回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印制、领购、使用、保管财政票据的情况;
(二)凭以报销、记账的财政票据的合法性;
(三)财政票据所收取资金的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财政票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XXXX年元至XXXX年0元的罚款,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收费时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四)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的;
(五)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六)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八)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缴入财政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私刻财政票据专用章,伪造财政票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票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给单位提供财政票据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财政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印制发售财政票据的;
(四)私自毁损财政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涉及税收管理的,移送税收征收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的种类
一、按票面资金性质分类
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尽收眼底、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适用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票据。
适用于国务院或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相关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罚没票据。
适用于执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4.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
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按票据用途特点分类
可以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前种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
后种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需要,根据非税收入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
三、按票面设置特点分类
可以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
前者是指票面设置有固定数额、金额、使用时不需填写的财政票据。
后者是指没有固定数额、金额、使用时需用票人人工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的财政票据。
四、按财政票据的填开方式分类可以分为手写票据和机打票据两类。
前者是指使用时由用票人根据有关规定用手工填写的财政票据。
后者是指使用时由用票人根据有关规定按事先在计算机中设定的项目、标准,用计算机打印的财政票据。
四、其他财政票据
其他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医疗票据、捐赠收据等财政票据。
1.往来结算票据。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
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医疗票据。
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捐赠收据。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通缉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其中,以政府名以接受的非定向的货币捐赠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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