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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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研究
郑州轻工业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研究
学生姓名申振
专业班级法学12-01班
学号541209010133
院(系)政法学院
指导教师(职称)马铮(讲师)
完成时间2016年5月20日
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企业商标权保护发展迅速。
但是,商标权侵权假冒案件仍时有发生,需要不断完善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加以遏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背景下,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尤为迫切。
本文通过对企业商标权概念进行论述。
在分析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欧盟和美国先进的企业商标权保护经验,从企业自身商标权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机关明确对企业商标权保护权限,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等方面加强企业商标权的保护,从而使各主体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
企业商标权/企业商标战略/双轨制模式/知识产权法院
Researchontheprotectionmechanism
oftrademarkrightofenterprises
Abstract
SinceChinajoine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hina'strademarkrightofenterpriseshasdevelopedrapidly.However,thetrademarkinfringementandcounterfeitingcasesstilloccur,thatneedtoconstantlyimprovethecorporatetrademarkprotectionmechanismtocurb.Inthepublicventure,thehighlyinnovativepolicybackground,perfectenterprisetrademarkprotectionmechanismisparticularlyurgent
Thispaperdiscussestheconceptoftrademarkrightsofenterprises.BasedontheanalysisofChina'senterprisestrademarkprotectionpresentsituation,fromtheEuropeanUnionandtheUnitedStatesadvancedenterprisestrademarkprotectionexperience,fromtheperfectionoftheprotectionmechanismoftheenterprise'sowntrademarkright,theadministrativeorganisclearabouttheprotectionoftrademarkrights,aswellasthelegislationandthejudicialsystemto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trademarkrights,sothatthemainbodytoplayintheirrespectivefields,theconstructionofasocialistenterprise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theprotectionoftrademarkrights.
KeywordsTrademarkrightofenterprises,Enterprisetrademarkstrategy,Dualtracksystemmodel,Intellectualpropertycourt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1企业商标权概述1
1.1企业拥有商标的类型1
1.2企业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3
2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现状及分析5
2.1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现状5
2.2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7
3发达国家企业商标权保护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13
3.1欧盟商标权保护模式及评析13
3.2美国商标权保护模式及评析14
4完善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的建议15
4.1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战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15
4.2确定行政机关商标监管职权16
4.3立法和司法法律制度的完善17
结束语20
致谢21
参考文献22
引言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认为企业商标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对于企业商标权不够重视,只是在学习苏联模式下对企业商标权有所规定。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公司和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企业之间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多,为解决商标权纠纷,防止假冒侵权行为产生,国家开始加强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制定各类与商标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也紧随其后制定自身的商标权战略,企业商标权保护体系雏形开始形成。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开始修订一系列法律以适应时代要求,企业商标权保护在这期间取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双创”活动对企业商标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商标权保护进行研究,为完善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提供可行性建议。
完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有助于为国内企业之间商标权纠纷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手段,实现司法资源快速、有效、合理配置;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中国企业解决涉外商标权诉讼提供强大的国家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步。
1企业商标权概述
企业商标权在经济、法律领域都具有重要地位。
国家企业商标权保护制度越发达其创新能力越强,经济越具有竞争力,同时良好的企业商标权保护制度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和国际市场有效的融合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商标权在法律上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商标权保护快速发展可以提升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使其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与国际接轨。
因此必须要对企业商标权的相关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1.1企业拥有商标的类型
企业商标是指企业所持有或者使用,具有经济价值的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由数字、图形、声音、气味等元素所组成的可以感知的符号或者标示[]。
企业商标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是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商品或者服务,其主要功能就是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生产者和销售者,具有促销和增加知名度的作用,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因此企业商标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的动力。
由于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种类也会增多。
因此,企业在大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会注册各种类型的商标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以此保障自己的商标权利益。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但可以根据商标组成元素的不同将商标分为:
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
形象商标即由图形、文字、数字、字母、颜色等诸多元素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进行组合所构成的商标,这类商标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可以视觉感知,因此又称为视觉商标。
例如海尔、华为等公司(如图1-1和图1-2)。
图1-1海尔集团商标
图1-2华为集团商标
非形象商标即通过声音、气味等元素进行组合所构成,可以被听觉或者嗅觉感知的商标。
这类商标往往能给人真切的感受,促销功能往往强于形象商标,这类商标的呈现往往具有即时性,因此与商品或者服务宣传结合在一起,这类商标最经典的例子要数微软公司的window操作系统的开机声音了。
除此之外商标还诸多分类,例如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地理商标、等级商标等,不同的分类标准表明商标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意义。
由于商标具有不同功能,因此可以对商标进行分类,通过事前申请注册的方式,防止企业商标权纠纷产生。
1.2企业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
1.2.1企业商标权的概念及权能
企业商标权是指企业对其注册核准后的商标所享有的各项相关权利。
企业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其类似于物权,其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四项基本权能,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企业专用的权利即仅有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可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企业专用权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主要目的,也是企业商标权的核心内容。
禁止其他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获得该注册商标的企业在发现其他企业未经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有权要求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其他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准许其他企业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在其他企业使用该商标时,其商标权人应对企业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企业利用该商标进行违法行为,这是商标权人的法定义务。
转让商标的权利即商标权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在满足法定要件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商标权人对自己资产中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分是一种个人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人干涉。
1.2.2企业商标权的特征
专属性即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获得核准后,该企业就获得了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其他企业不能干涉商标权人依法使用该商标,并且其他企业也不能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权侵权,商标权人可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商标权的专属性是商标具有财产性、可处分性、收益性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被学者称为准物权的重要原因。
期限性即企业的商标获得注册核准后其对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具有法定的期限,如果该企业想长期使用该注册商标就要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由规定可知企业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续展,续展一次有效期10年,申请次数不受限,因此企业商标权的期限性又称相对永久性。
地域性即商标在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核准后,商标权法律效力仅仅及于该国家或者地区范围内,不能突破该国家或者地区。
[]例如A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甄美”获得核准后,则A公司只在中国大陆享有此商标权,不能在除中国大陆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享有“甄美”的商标权,如果要使该商标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则必须要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也申请注册该商标。
这是国与国之间企业商标权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也由此产生企业商标权国际保护的问题。
商标与商标权是一对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商标获得注册核准后,企业获得商标权,商标权的主要内容都围绕商标产生,例如,商标的注册核准、商标权许可、商标转让等各类商标权行为都以商标为中心,可以说商标权来源于国家公权力对商标的保护、企业自身对商标的运用。
反过来国家对商标权的保护和企业对商标权的运用又促进了企业对商标进行不断完善,创新和发展。
2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2.1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企业商标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存模式。
商标权民事诉讼是指权利人在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启动司法程序要求损害赔偿,其采取的是被动保护原则,充分尊重商标权人的自主权;行政保护是指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在接到举报时,利用国家公权力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或主动打击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行政保护具有维权成本相对较低、效率较高的优势。
[]
企业商标权保护在“双轨制”保护模式之下,有了较为快速的发展,通过查找近几年我国商标战略发展报告,搜集了与商标权保护有关的数据制成了下面的图表。
表2-1我国企业商标申请与核准数量统计表
(单位:
个)
年份
项目
2011
2012
2013
2014
申
请
注
册
国内
1273827
1502540
1733361
2139973
国际
95831
97190
95177
93284
合计
1369658
1599730
1828538
2233257
核
准
注
册
国内
926330
919951
909541
1242840
国际
66074
58656
59496
86394
合计
992404
978607
969037
1329234
数据来源:
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
图2-1我国企业商标申请与核准数量比较图
通过分析表2-1和图2-1可知,首先,近几年我国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个数在稳步增加,这一现象说明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意识在不断觉醒,企业事前申请注册商标以国家公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益,可以大大减少不必要的商标权纠纷,节约了企业维护商标权的成本;其次,通过对比国内和国际的商标申请注册量,可以看出国际申请的注册量增长速度不如国内企业,这说明我国的企业商标权保护制度与世界商标权保护制度存在脱节,这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机制;最后通过对比申请注册和核准注册商标的数量,可知在申请注册后有近1/3的商标申请被驳回,这说明企业商标保护在商标注册环节出现问题,这使得很大一部分商标不能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这样一来企业商标权就容易受到侵犯。
表2-2我国企业商标权违法侵权案件数量统计表
(单位:
件)
年份
项目
2011
2012
2013
2014
一般违法案件
10185
7142
6896
5231
侵权假冒案件
68836
59085
49971
37219
数据来源:
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
图2-2我国企业商标权违法侵权案件数量统计图
通过对表2-2和图2-2的分析可知,第一,企业商标权假冒侵权案件数量在逐年下降,这说明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取得了成效,良好的企业商标权保护环境开始形成;第二,虽然企业商标权假冒侵权案件数量在逐年下降,但是还有较大存量,不能放松警惕,完善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21世纪后企业商标权保护快速发展,企业商标权侵权纠纷数量有所减少,良好的企业商标权保护环境和机制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但是,必须要看到成绩下面蕴藏的危险,做到未雨绸缪。
2.2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发展进入新时期。
从最初为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而修改现行《商标法》以适应新时代对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要求,到之后的不断修改完善《商标法》提升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再到2014年“双创”活动引发的关于企业商标权的热议,说明了我国企业商标权保护制度正稳步前进。
但是,在前进的道路上不会一帆风顺,必须要明确目前企业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分析后找到适合的解决方案。
2.2.1企业自身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缺乏事前防御体系,这是企业对商标权保护的致命弱点,会带来诸多问题。
第一,缺乏系统的保护战略。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必须事前制定出自己的商标权保护战略。
就像国家制定五年计划一样,企业必须每隔几年制定出企业的商标权保护计划,明确自身在企业商标权保护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做哪些工作。
但是,目前众多企业中制定商标权战略的只有少数,很多企业没有能力,同时也没有意识做这一项工作。
这就导致问题出现后,不能有效快速地进行解决造成混乱局面,浪费金钱和时间。
因此企业必须制定商标权保护战略,作为商标权维权的指南。
第二,维权滞后,积极性不高。
很多企业认为企业商标已经注册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商标注册审核通过后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我国有很多企业在商标注册核准后就束之高阁,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
[]但是,需要明确商标作为商品标识,不仅具有区分不同商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会有别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假冒注册商标,给注册商标的公司造成损失。
在我国大部分企业维权积极性不高,当自己注册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恶意侵权假冒时竟然无动于衷,任其发展,结果造成了企业损失扩大,自身企业信用降低,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商标法律意识匮乏,侵权时有发生。
由于缺乏商标法律意识,企业对于商标的使用没有遵照《商标法》造成了商标权的一般违法,如不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
这类行为中最多的就是不按规定在其核准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如大型综合型企业A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饮料、食品、调料商品上使用商标b,但是A企业却在衣服上使用商标b或者在饮料、食品、调料商品上使用商标b+(b与b+相似度很高),那么A企业的这两种行为就构成一般商标权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是要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由于缺乏商标法律意识,对其他企业商标权造成侵权。
企业在自己使用商标时不注意分析和考虑,导致了自己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产生相似或混淆,被别的企业要求损害赔偿。
例如甲企业看到乙企业获得注册核准的商标M很好看,改变其颜色搭配作为自己的企业商标(未注册)进行使用,甲企业认为改变了颜色不会对乙企业造成商标权侵权,但这样的情形具有“搭便车”嫌疑,已经对乙企业造成了商标权侵权,是要被追责的。
这说明如果企业的商标权法律意识不强,很难明确自己的权利界限,很容易就造成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信誉和利益,同时也将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通过对企业自身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企业的商标权保护缺位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有两点(如图2-3)。
通过下图可以清楚的知道企业商标权保护缺位带来的危害,这也是今后企业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作为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权利益的获得者,也是保护企业商标的核心力量,因此企业必须要做好自身商标权的保护工作才能实现商标的增值和自身品牌的建立。
图2-3企业商标权保护缺位后果分析图
2.2.2行政监督问题
行政机关对企业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实现企业商标权保护机制良性发展的中心环节,是行政机关重视企业商标权保护的体现。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行政机关就加强了对企业商标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在商标权保护法律的宣传、商标的注册评审、商标的行政执法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成绩。
在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下,商标代理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但是仍要明确行政机关在企业商标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手段干预商标注册、许可、转让等。
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不够系统全面,对于有些商标审查存在疏忽,造成了注册商标的重复。
其次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申请商标设置较高要求,导致一部分商标无法获得核准,影响了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性。
企业商标的许可和转让行为在我国《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商标的处分权由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人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该商标或者转让该商标的行为,是企业合法行使商标处分权的表现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是在我国仍有行政机关为了提高所属地区企业的竞争力强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商标许可、转让使有实力的企业变得更强,挤压其他弱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甚至导致有些民营企业消亡,这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标权利益,同时也对政府的权威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更阻碍了中国企业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二,行政部门参与其中的商标权地方保护。
有些政府部门认为“山寨”别人的商标是快速提高本地区经济水平的方法,因此对在本地区内注册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往往采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听之任之,对其提供地方保护。
相反对于别的企业侵犯自己行政区划内企业商标权的行为,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施以重罚。
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使企业丧失了创新能力和申请注册商标的动力,而且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行政执法措施实施不力。
我国很大一部分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对商标违法侵权假冒行为查处比较松懈,缺乏执法的能动性,发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商标权人的损害扩大,大大降低了商标的经济价值。
此外,我国行政机构职能存在重叠,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现状,使各个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相互推脱的恶性循环,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同时也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偏低。
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商标权违法侵权的法律知识,导致了商标权执法过程中不能明确其执法权的界限,往往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利益,导致行政诉讼的产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还浪费司法资源。
并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政府工作人员应有的服务意识,特别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尤为明显。
行政机关行使商标权管理的执法权,在企业商标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机关对企业注册、使用、许可、转让商标进行监管是企业商标权保护的中心环节,行政机关在这其中也起到了分流案件的作用,试想如果在行政监管方面出现问题,大量的案件将会涌向法院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权利人损害的扩大。
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必须要重视自身问题,发挥行政机关快捷、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为企业商标权提供有效的保护。
2.2.3法律保护问题
法律保护是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好的商标权法律保护制度首先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各种合法操作,进而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
其次,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吸引外国有实力的企业向中国投资,同时有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向世界,提高中国的经济实力,促进中国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
最后一个良好的商标权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双创”活动、“互联网+”计划、“一带一路”战略都在有序进行,为了更好提升中国形象,激发全民创新热情,实现社会创新力量的迸发,必须不断完善企业商标权保护法律。
为了完善企业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规则,必须明确企业商标权保护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商标权的民法、行政法、刑法保护三者衔接不够协调。
众所周知民法是为了平等主体之间利益而存在的法律,行政法和刑法是公法,三者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存在着本该追究其侵犯商标权刑事责任的情形却被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所代替。
究其原因就是刑法、行政法、刑法中关于企业商标权侵权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加之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较低,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在刑法中只有追究私主体之间假冒产品商标的责任,没有规定侵犯服务商标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企业注册商标进行严重干预以至于对企业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在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也体现了三者的不和谐之处。
民法、行政法、刑法对企业商标权保护要有机协调,唯此才可以实现有限的法律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更好的为企业商标权提供保护。
第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依据的依然是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是否存在误认作为驰名商标的侵权标准,混淆理论有着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忽略了驰名商标除作为标识,具有区分不同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外,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特殊价值的商标,可以增加产品销量,增强企业信誉。
因此在学界产生了一种“反淡化”理论用于保护驰名商标,这种理论规定只要从客观第三人的角度来看,使消费者产生了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减弱了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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