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参考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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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参考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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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参考合同文本
十堰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参考文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十堰市建设委员会
说明
1、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参考文本,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或家装准入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此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送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4、开工:
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
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
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7、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
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网址:
十堰装饰装修网。
8、家装事务全程咨询服务部门:
十堰市装饰行业协会家装专业委员会服务热线:
81116688670618
SY—2008—003
十堰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乙方):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
工程监理人及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
1.2合同价款:
人民币 元,小写元。
水电改造工程款按改造完工后实际发生量收取。
1.3工程承包方式:
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期限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人员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3.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 月 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 元。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前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滞留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前禁止变动室内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改变住宅外立面,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应另行聘请专业人员从事该工作;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
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4.7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电梯使用费、垃圾清运费、管理服务费、设施折旧费等费用,均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不得再将上述费用计入合同造价中,向甲方重复收取,同时协助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相关材料。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具备相应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不得从事暖气及燃气管线安装改造,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3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
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5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6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
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5.7工程完工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整改。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并以书面协议为准。
否则,甲方擅自口头与乙方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或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的变更费。
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搬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元,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环保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7.3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见附件五: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环保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4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见附件四: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应备注乙方代购),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
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保费(材料款的
%)+ 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7.5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玻璃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的材料款 %的材料采保费和 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因素;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验收: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2)其它验收标准:
。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
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授权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的,甲方应予承认。
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通过,由此造成误工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应予顺延;若复验未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其他补充约定。
1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九:
工程结算单),并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十),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为五年。
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清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例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合同签订当日
%
第二次
水电线路改造验收合格当日
水电线路工程改造款
第三次
工程进度过半验收合格当日
%
第四次
竣工验收合格当日
%
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
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施工人员而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负。
11.4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甲方应予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
12.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4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双方协商解决;
(2)可向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调解,需要作质量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方垫付,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2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装修垃圾的清运及工作时间的约定
14.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物业规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应支付乙方此项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元(此费用不属于物业部门规定的垃圾清运费);
14.2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点分至点分,下午点分至点分。
第十五条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需要完善补充的问题,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6.2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16.3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6.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
附件二: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附件三: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
附件四: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件五: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件六: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附件七:
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附件八:
工程验收单
附件九:
工程结算单
附件十:
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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