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湿地提升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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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湿地提升监理细则
巨野县老洙水河(董官屯)人工湿地提升项目
监理实施细则
批准:
审核:
编写:
日照水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巨野县老洙水河(董官屯)人工湿地提升项目监理部
二零一九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
一、本监理细则适用于监理合同约定的巨野县老洙水河(董官屯)人工湿地提升建设项目监理内容。
二、本细则遵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及环保有关法规文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业主与承建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业主与监理方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第二节编制依据
一、巨野县老洙水河(董官屯)人工湿地提升项目施工合同;
二、巨野县老洙水河(董官屯)人工湿地提升项目设计文件与图纸;
三、项目监理规划;
四、经项目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
第三节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承包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迅速组织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进场,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填写开工申请报告,报经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和批准。
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如下: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向现场监理部申报以下施工管理作业表格及其相应的附件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报审表;
2、施工进度计划及其报审表;
3、进场人员报审表;
4、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
5、施工材料试验、化验单及其报审表;
6、施工放样报验单;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以上申报材料后,应认真予以审查和核对,并及时签署意见,如有问题限期完善。
在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开工批复,并经业主同意后,及时发布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和批复文件。
第四节技术标准、规程及规范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SS9—);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1);
4、《土工试验规程》;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9、《环保工程管理规定》。
第二章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要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并注意工序间、单元工程间及分部工程间的有机结合。
以工序为主的全过程监控,每道工序经承包人内部“三检”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认定,(通过质量检验、评定验收表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和地基处理须经参建各方现场验收后方可覆盖,并形成验收文件;
对质量控制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实施监理旁站制度。
对一般工序和一般部位必须每日巡视。
做好监理日志和质量记录。
尽量避免造成工程缺陷,严禁工程事故发生;
要做到及时检验和测试,若抽检不合格令其返工直到合格为止;
及时进行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手续齐全。
第一节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石料场、临时道路、房屋基础以及其它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工程。
其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1.2编制依据
土方开挖工程施工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
1.3土方开挖工程特点
1.3.1土方开挖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开挖系指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
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
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本工程土方开挖主要指管理房基础开挖。
1.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1.3.3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1.3.4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1.3.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1.3.6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1.3.7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1.38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承包人在提交的土方开挖工程措施计划中,根据土石方料平衡的原则,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1.4开工条件检查
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4.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1.4.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
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1.4.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5现场监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1.5.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5.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1.5.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1.5.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1.5.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1.5.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1.5.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人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5.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人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5.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5.10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1.6现场监理控制要点
1.6.1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
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1.6.2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规范要求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规范要求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1.6.3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
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1.6.4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1.6.5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6.6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1.7检查和检验项目标准和工作要求
1.7.1巡视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安全作业情况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
(2)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
(3)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组织施工。
1.7.2旁站监理范围、内容
施工现场以巡视检查为主,开挖过程中涉及地埋线路、管线的部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员进行旁站。
1.7.3检测项目、标准和要求
(1)土方开挖检测项目包括:
清理范围、坡度、开挖断面尺寸。
(2)检测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的标准要求进行填表。
1.7.4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要求
土方开挖完成后,对于需要检测的项目,监理工程师每项必须进行跟踪检测,数量为10%以上。
同时还要根据要求进行平行检测。
1.8资料和质量评定要求
施工完成后,应该及时进行单元工程的资料填报,在自评合格的前提下,报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
1.9采用的表式清单
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的表样。
1、表1.1水利水电工程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表1.1.1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表1.1.2软基或土质岸坡开挖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第二节土方回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1适用范围
本工程土方回填是监测管理房土方回填。
开挖的土方进行合理调配,有余土的项目首先满足邻近缺土项目的需要。
建筑物开挖部分的土方回填在建筑物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本工程土方回填量较小,基础开挖土方完全能满足回填用土方量。
且承包人应将余土运至业主和监理指定的地点。
2.2编制依据
土方回填工程施工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
2.3土方回填施工特点
土方回填施工为建筑物施工完成后,对开挖面进行回填,单位长度的回填工程量少,距离长,填筑厚度比较薄,压实困难,同时施工作业面狭窄。
填筑采用小型挖掘机并压实。
2.4开工条件检查
2.4.1填筑应在其建筑物施工完成后并经监理人检验签证后进行。
填筑前,与监理人共同研究确定施工压实参数,包括铺土厚度、含水量的适宜范围、压实方法、压实遍数等。
经监理部批准后进行实施。
2.5现场监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填筑时有计划的从低处开始,按水平方向分层平衡上土,平整铺土。
每层土料填筑前,要对前一层铺土的压实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铺筑新土。
每层铺土要尽量保持均匀上升,填筑面要保持平整。
铺土要尽量避免接缝,对于两施工段之间设置的横缝,接合坡度不得陡于1:
3,其填土的高差不得大于0.5m。
如果两个施工段进度相同时,其横缝逐层交错,不得交叠。
接缝坡面均随填筑面上升,并随填随削坡至合格的土层为止。
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坡度可采用1:
3~1:
5,高差大时用缓坡。
标段内作业队或标与标交界处,作业面不能平衡进土,且高差在1.5m以上,产生坡面施工接缝时,应作为隐蔽工程处理,标段内的接缝施工由本标监理负责验收,相邻标之间由发包人会同相邻的监理共同验收。
降雨前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松土,并将作业面做成拱面或坡面,以利排水。
雨后应晾晒或对填土的淤泥清除,合格后方可继续填筑。
2.6现场监理控制要点
2.6.1土方填筑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
(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表面平整度
(3)碾压机具规格,重量和振动频率等
(4)有无漏压、欠压和过压
(5)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坡面平整度
2.6.2填筑施工各工序应按技术规范碾压试验的要求和报经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进行。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每层铺土厚度应严格按照碾压试验确定的铺土厚度进行。
边角部位碾压不到的应通过其他碾压机具压实。
回填压实人工配合蛙式打夯机施工,回填均匀上升。
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发。
夯迹双向套压,夯压行1/3。
行压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小于1/3夯径。
2.7检查和检验项目标准和工作要求
2.7.1巡视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安全作业情况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
(2)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
(3)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组织施工。
2.7.2旁站监理范围、内容
施工现场以巡视检查为主,开挖过程中涉及地埋线路、管线的部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员进行旁站。
2.7.3检测项目、标准和要求
(1)土方填筑检测项目包括:
铺土厚度、作业面分段长度及边线超宽、压实度搭接碾压宽度。
(2)检测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的标准要求进行填表。
2.7.4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要求
土方填筑完成后,对于需要检测的项目,监理工程师每项必须进行跟踪检测,数量为10%以上。
同时还要根据要求进行平行检测。
2.8资料和质量评定要求
施工完成后,应该及时进行单元工程的资料填报,在自评合格的前提下,报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
2.9采用的表式清单
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的表样。
1、表4.2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表4.2.1土料摊铺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表1.1.2土料碾压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第三节钢筋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1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物矩形混凝土槽、建筑物断面及压顶、混凝土管及桥基础。
3.2编制依据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
3.3钢筋混凝土工程特点
混凝土建筑物工程规模小,距离长,工序多,施工场地狭窄,混凝土浇筑运输困难。
3.4开工条件检查
3.4.1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根据规范的规定,办理单元开工(仓)签证手续。
3.4.2单元工程首仓开仓前5天,承包人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人审核。
必要时,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测。
3.4.3混凝土开仓12小时之前,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对开仓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开挖轮廓尺寸、高程和地基检查;
(2)缝面检查;
(3)模板安装检查;
(4)钢筋布设检查;
(5)安装伸缩缝检查;
(6)预埋件安装检查。
3.4.4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将有关放样施测报告报送监理人。
报告内容包括:
(1)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配置;
(3)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和名单。
3.4.5承包人应提交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核。
3.4.6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前,必须有检测试验单位出据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或临时配合比试验)提交监理人审核。
3.4.7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包括:
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等)、技术要求及施工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于开工前将混凝土工程施工施措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查。
施工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应包括:
申请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开仓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应包括:
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应包括:
工期安排、循环进度及浇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应包括:
砂料、骨料、用水、水泥、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
(5)混凝土生产(应包括:
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合及外加剂掺量);
(6)施工方法(应包括:
设缝、模板、钢筋、预埋件安设,止水设施、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仪器埋设的作业内容);
(7)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3.5现场监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3.5.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浇筑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审核。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1)水泥标号;
(2)凝结时间;
(3)安定性;
(4)稠度;
(5)细度;
(6)比重;
(7)水化热。
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以后,必须按国标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泥标号检验后,方可使用。
3.5.2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的设计标号相适应。
本工程经常受水流冲刷,而且局部混凝土工程有抗冻要求,选用硅酸盐水泥,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应不低于425号。
3.5.3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必须按《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进行质量检验。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3.5.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与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较小的坍落度。
若设计未明确规定某浇筑地点混凝土的坍落度,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于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3~5cm;
(2)对于配筋率不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5~7cm;
(3)对于配筋率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7~9cm;
(4)采用泵送混凝土作业时,其坍落度标准另行报经监理人审核。
3.5.5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3.5.6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事先征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同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截面积的98%,或大于103%;
(3)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4)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
3.5.7钢筋的调直、加工和清除污锈应符合如下要求: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才允许使用。
(3)筋在钢筋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积减少5%以上。
(4)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对于I级钢筋不得大于2%);
(5)场所有的钢筋弯头都应预先冷弯,凡一头埋入混凝土的钢筋,其外露部分不得在现场冷弯。
3.5.8对于直径小于10mm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于I级或II、Ⅲ级和5号钢筋,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分别不应短于主筋直径的4倍或5倍。
只有当不能双面焊时,才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应比双面焊增加1倍。
(2)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必须采用与主筋钢号相同,直径一致的钢筋。
(3)接焊接头的两根主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
(4)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直径的0.25倍,并不小于4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的0.7倍,并不小于4mm。
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并不小于6mm。
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并不小于8mm。
3.5.9为保证电弧焊的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不是每班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直径、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并经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施焊。
3.5.10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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