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学院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分配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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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学院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分配实施细则
(讨论稿)
2014.10.15修改
根据《延边大学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指导意见》、《非教学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科专业发展为目标,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激励多出科研成果为导向,统筹考虑学院教师(辅导员)、管理等岗位的工作,建立和完善学院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分配,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淡化身份、突出职责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考核、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坚持同质同酬、优绩优酬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岗位级别
(一)实施范围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2个系列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1)教师(含辅导员)岗位:
指承担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并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三种类型。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学院教师队伍的主体,其聘用、考核的主要指标为教学与科研并重;教学为主型岗位,其聘用、考核的主要指标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科研为主型岗位,其聘用、考核的主要指标以科研为主、教学为辅。
(2)党政管理岗位:
指担负管理干部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学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二)岗位级别
教师岗位分为教授职岗、副教授职岗、讲师职岗、助教职岗4个级别。
管理岗位按管理岗位职级分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七个职级;按管理岗位职务分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或相当的领导职务四个级别;
四、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分配工作小组。
名单如下:
组长:
方浩范
成员:
赵月峰金洙成王志伟李仁子金永宪孟凡现
徐正根张艳春赵立新李红军李圣春金香花
孟祥鹏李香喜邵希芸赵刚
五、基本工作量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一)教师
根据教师岗位职责,学院定位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如下:
表1教师校内奖励性绩效考核内容
项目内容项目名称
项目符号
项目表述
教学工作量
考核项目
A
指考核教师在一年内所承担完成的标准教学工作量情况。
科研工作量
考核项目
B
指考核教师在一年内参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活动所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情况。
教学科研硬
件考核项目
C
指考核教师在一年内作为第一角色成员所承担完成的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任务情况,包括正式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和获得的教学科研奖、承担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等。
课程任务
考核项目
D
指考核教师在一年内所承担完成的课程门数,同时必须承担一门本科生的教学任务情况。
教学行为
考核项目
E
指对教师的年度教学行为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即对课程教学全过程(包括对教学文件、备课环节、课堂教学过程、课程内容、考试、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等行为)进行评价。
教育服务行
为考核项目
F
指对教师在一年内参与教育教学、教育服务活动和参与其他公共服务、公益性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评价。
表2教师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G)
考核标准
教师类型
教学工作量考核标准A
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B
教学科研硬件考核标准C
承担课程任务考核标准D
教学行为考核标准E
教育服务行为考核标准F
教学为主型
教授
A≥224
∕
∕
D≥3
良好以上
B级以上
副教授
A≥224
∕
∕
D≥3
良好以上
C级以上
讲师
A≥192
∕
∕
D≥2
良好以上
D级以上
教学科研型
教授
A≥192
B≥32
C参照※
D≥2
良好以上
B级以上
副教授
A≥192
B≥32
C参照※
D≥2
良好以上
C级以上
讲师
A≥160
B≥16
C参照※
D≥2
良好以上
D级以上
助教
A≥160
B≥16
C参照※
D≥2
良好以上
E级以上
科研为主型
教授
A≥64
B≥160
C参照※
D≥1
良好以上
B级以上
副教授
A≥64
B≥160
C参照※
D≥1
良好以上
C级以上
讲师
A≥64
B≥160
C参照※
D≥1
良好以上
D级以上
※科研硬件考核标准C参照。
※选择教学为主型的教师,应是获得学校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教学奖项的教师,校优课可以有1人、校精品课和省优课教学团队可有2人、省精品课教学团队可有3人申报教学为主型教师。
教学行为考核标准E主要以学生和同行教师对教学行为评价结果为依据,教师的教育服务行为考核标准参看附件1《教师教育服务行为考评指标体系(试行)》。
(1)基本教学工作量核定
1-1基本教学工作量
教学为主型教师:
教授、副教授每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224学时,承担课程任务考核标准D≥3,其中至少有2门本科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辅修课;讲师为192学时,承担课程任务考核标准D≥2,其中至少有1门本科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辅修课。
教学科研型教师:
教授、副教授每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192学时,承担课程任务考核标准D≥2,其中至少有1门本科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辅修课;讲师、助教每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承担课程任务考核标准D≥2,其中至少有1门本科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辅修课;
科研为主型教师:
教授、副教授、讲师每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64学时,承担课程任务考核标准D≥1,其中至少有1门本科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辅修课。
学院核算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时,参看附件3《延边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所有教师教学工作量为一年考核期。
学院教师在完成学院规定工作量同时,教学行为考核标准E和教育服务行为考核标准C必须符合相应教师类型考核标准。
不符合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2附加奖励系数
学院考核教学工作量时,选拔学院全部教师的10%为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在所承担课程的一个班级中附加激励系数1.5。
优秀课程教学实施附加激励系数分配,具体的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如下:
表3优秀课程教学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N1)
课程建设规格
附加激励系数标准
校级优秀课程
负责人1.5
团队成员1.3
省级优秀课程
校级精品课程
负责人2.0
团队成员1.5
省级精品课程
负责人2.5
团队成员2.0
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
负责人3.0
团队成员2.5
(2)基本科研工作量规定
2-1基本科研工作量
1.教学为主型教师:
不设基本工作量,按实际科研工作量核算业绩奖励。
2.教学科研型教师:
需要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任何一项:
A.教授、副教授
(1)至少在学校规定的省级刊物上(32分)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
(2)成功申报获批32分科研项目1项;
(3)出版32分学术专著(教材)1部;
(4)取得相当于32分的其他教学科研工作业绩1项。
B.讲师、助教
至少在学校规定的刊物上(16分)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
3.科研为主型教师:
必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任何一项:
(1)至少在学校规定的C类核心期刊(160分)上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成功申报获批C层次(160分)科研项目1项;
(2)至少在学校规定的E类(64分)核心刊物上第一作者论文3篇,或D类(96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论文1篇和E类(64分)核心刊物上第一作者论文1篇;
(3)成功申报获批D层次(96分)以上科研项目1项和D层次(64分)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成功申报获批D层次(96分)以上科研项目一项,并发表在E类(64)以上核心期刊第一作者论文1篇;
(4)出版D层次(96分)以上学术专著(教材)2部;或出版D层次(96分)以上学术专著(教材)1部,并发表在D类(96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论文1篇;
(5)取得相当的(160分以上)其他教学科研工作业绩1项;或取得96分以上其他教学科研工作业绩1项和64分以上其他教学科研工作业绩1项;或取得相当的(64分以上)其他教学科研工作业绩3项。
教学科研工作业绩评价标准参考附件6《延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标准》、附件7《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标准》、附件8《延边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标准》。
2-2附加奖励系数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实施附加激励系数分配,具体的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如下:
表4核心期刊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N2)
核心期刊级别
附加激励系数标准
核心期刊(320分)以上
2.0
核心期刊(240分)
1.9
核心期刊(160分)
1.8
核心期刊(128分)
1.7
核心期刊(96分)
1.6
核心期刊(64分)
1.5
注:
未达到核心期刊(64分)的科研工作量按实际科研工作量核算。
(二)党政管理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工作、专项工作、工作研究、工作改革与创新、服务水平以及校内外公益性服务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根据党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采用5分尺度,5分表示非常满意;4分表示满意;3分表示基本满意;2分表示不满意;1分表示非常不满意。
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如下:
表5党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评价标准
工作态度
工作作风
5
4
3
2
1
工作规范
5
4
3
2
1
工作效率
5
4
3
2
1
工作创新
5
4
3
2
1
出勤情况
5
4
3
2
1
服务态度
服务意识
5
4
3
2
1
服务态度
5
4
3
2
1
服务语言
5
4
3
2
1
工作能力
业务能力
5
4
3
2
1
管理能力
5
4
3
2
1
学识水平
5
4
3
2
1
政策水平
5
4
3
2
1
工作业绩
工作数量
5
4
3
2
1
工作质量
5
4
3
2
1
工作效能
5
4
3
2
1
廉洁
职业道德
5
4
3
2
1
勤政廉洁
5
4
3
2
1
(三)辅导员
辅导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为学生服务的情况,重点突出服务态度、业务能力以及工作业绩。
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辅导员的考核采用5分尺度,5分表示非常满意;4分表示满意;3分表示基本满意;2分表示不满意;1分表示非常不满意。
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如下:
表6辅导员考核评价标准表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评价标准
工作态度
工作作风
5
4
3
2
1
工作规范
5
4
3
2
1
工作效率
5
4
3
2
1
出勤情况
5
4
3
2
1
服务态度
服务意识
5
4
3
2
1
服务态度
5
4
3
2
1
服务语言
5
4
3
2
1
业务能力
思想政治教育
5
4
3
2
1
党团和班级建设
5
4
3
2
1
日常事务管理
5
4
3
2
1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5
4
3
2
1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5
4
3
2
1
危机事件应对
5
4
3
2
1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5
4
3
2
1
理论与实践研究
5
4
3
2
1
工作业绩
工作数量
5
4
3
2
1
工作质量
5
4
3
2
1
工作效益
5
4
3
2
1
工作中的个人作用
5
4
3
2
1
廉洁
职业道德
5
4
3
2
1
勤政廉洁
5
4
3
2
1
辅导员的具体考核内容参看附件2《延边大学辅导员工作业绩评价标准》。
辅导员的科研业绩参照参考附件5《延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标准》、附件6《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标准》、附件7《延边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标准》考核工作量。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奖励+业绩奖励+兼职补助
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基本工作量+业绩工作量+兼职补助工作量)×学院制定的奖励标准Z
奖励标准Z:
学院根据每年学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来制定。
(一)教师
1.岗位奖励
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岗位奖励按学院制定的标准全额发放,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80%以下的,不发放岗位奖励(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完成80%及以上,100%以下的,岗位奖励按50%发放。
岗位奖励=教师基本工作量×学院制定的奖励标准Z
2.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的产生:
业绩奖励=科研奖励(K)+教学奖励(J)
(1)个人教学总量=优秀课程×教学激励系数(N1)+其它教学工作量=教学奖励(J)
(2)个人科研总量=E类以上×科研激励系数(N2)+其它科研工作量=科研奖励(K)
教师每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J+K)×Z÷12个月
3.兼职补助
兼职补助M=年度补助工作量标准×学院制定的奖励标准Z
专任教师兼任各类职务年度考核补助工作量标准如下:
表7专任教师兼任各类职务年度考核补助标准(M)
序号
职务类别
年标准
1
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系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教科办主任、学生办公室主任
128学时
2
院工会主席、学科主任、教研室主任、系支部书记
96学时
3
教研室支部书记、工会副主席、分工会主席、研究所(中心)负责人
64学时
4
二级学科主任、二级研究所
32学时
5
教授委员会成员、党委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16学时
说明:
数职相兼的以最高级别×1.0,第二个级别×0.5,但只能享受两项。
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院的要求由人事处按月实发。
每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2个月。
教师每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工作量(G)+科研奖励(K)+教学奖励(J)+兼职补助(M)]×学院制定的奖励标准(Z)÷12个月
(二)党政管理人员
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党政管理人员的考评由部门同事、专业教师、学院领导3个主体来进行考评。
根据分值不分职务职级设立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对5个等次人数暂不设限制。
重点突出党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管理效能、工作质量等方面,奖励性绩效分配如下:
奖励性绩效=基本工作量×激励系数N3×学院制定的奖励标准Z
党政管理人员的基本工作量暂定为192,具体根据每年的绩效总额和学院的情况而定。
奖励性绩效实施附加激励系数分配,具体的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如下:
表8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N3)
分值
分值≥4.5
分值≥4.0
4.0>分值≥3.5
3.5>分值≥3.0
3.0>分值
激励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激励系数标准N3
1.4
1.2
1.0
0.9
0.8
工作量
269
230
192
173
154
党政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院的要求由人事处按月实发。
每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12个月
(三)辅导员
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辅导员的考评由学生、系支部书记、学院领导3个主体来进行考评。
根据分值不分职级设立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对5个等次人数暂不设限制。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如下:
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作量×激励系数N4+科研硬件分数C)×学院制定的奖励标准Z
辅导员的基本工作量暂定为256。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附加激励系数分配,具体的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如下:
表9附加激励系数办法及标准(N4)
分值
分值≥4.5
4.5>分值≥4.0
4.0>分值≥3.5
3.5>分值≥3.0
3.0>分值
激励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激励系数标准N4
1.4
1.2
1.0
0.9
0
工作量
358
307
256
230
0
辅导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院的要求由人事处按月实发。
每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12个月。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具体情况说明
1.聘用在校部机关的“双肩挑”人员不设基本工作量,不计发岗位奖励,按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量核算业绩奖励(科研工作量为科研硬件分数64分以上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
2.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师和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务科研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基本工作量中减免64标准学时/年。
3.新调入教师或引进人才,本学年内难以安排教学工作的,可适当减免第一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但要履行基本岗位职责。
4.在国内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公派出国(境)访问和工作的教师,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5.当月病假超过5天、事假超过3天,当月岗位奖励扣除50%;当月病假超过10天、事假超过7天,当月岗位奖励不发放;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发放全年的岗位奖励。
6.本细则须经学院教职工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批后,予以实施。
7.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补充规定或按学校文件执行。
附件1:
教师教育服务行为考评指标体系
(试行)
一、参与学科建设情况考评标准
序号
学科建设规格
考评分类及标准
学科带头人
学术带头人
学科其他成员
1
国家级重点学科
A
B
C
2
省级重点学科
省级重点建设性学科
B
C
D
3
校级重点学科
C
D
E
注:
1.教师参与学科建设情况考评原则上应以《博士、硕士学科专业目录》分类的二级学科为基本单位进行。
2.以二级学科为基本考评单位,其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应超过1人;学术带头人,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不应超过2人,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性学科原则上不应超过4人,国家级重点学科一般不应超过6人。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4.学院(学部)负责对本部门学科带头人的考评工作,各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对本学科其他成员的考评工作。
5.考评须根据其学科成员围绕本学科建设所做的工作实绩进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科其他成员未参与(包括离岗等原因)学科建设工作或对学科建设没有做出实际工作业绩时,应不予考评。
二、参与专业建设情况考评标准
序号
专业建设规格
考评分类及标准
专业负责人
教学负责人
专业其他教师
1
国家特色专业
A
B
C
2
省级特色专业
B
C
D
3
校级品牌专业
C
D
E
注:
1.教师参与专业建设情况考评一般应以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专业(不含专业方向)为基本单位进行。
2.以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专业为基本考评单位,其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确定1人;以教研室或课程群为单位,其教学负责人原则上亦只能确定1人。
3.学院(学部)负责各专业负责人的考评工作;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学负责人及专业其他教师的考评工作。
4.考评须根据其专业成员围绕本专业建设所做的工作实绩进行,专业负责人、教学负责人及专业其他教师未参与(包括离岗等原因)本专业建设工作或对本专业建设没有做出实际工作业绩时,不予考评。
5.系(专业)级教学行政机构中的系(专业)主任、副主任,享受补助工作量待遇时,其专业主任、副主任职务不得列入本考评范围考评。
6.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各类成员的考评可比照国家级特色专业考评标准考评。
三、参与课程建设情况考评标准
序号
课程建设规格
考评分类及标准
课程负责人
主讲教师
课程组其他教师
1
国家级精品课程
A
B
C
2
省级精品、优秀课程
B
C
D
3
校级优秀课程
校级主干课程
C
D
E
注:
1.课程组成员原则上应由3人以上(含3人)构成;由3人以上组成的课程组,可确定课程负责人1人;课程负责人与主讲教师同属一人时,可按课程负责人考评,但不得重复;课程组其他教师是指承担本课程实际工作任务的教师。
2.专业负责人负责课程负责人的考评工作;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本课程成员的考评工作。
3.考评须根据课程组成员围绕本课程建设所做的工作实绩进行,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及课程组其他成员未参与(包括离岗等原因)本课程建设工作或对本课程建设没有做出实际工作业绩时,不予考评。
4.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比照国家级精品课程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双语课程、网络课程、网络辅助教学课程比照校级主干课程考评标准考评。
四、参与实验室建设情况考评标准
序号
实验室建设规格
考评分类及标准
主任
副主任
实验室其他成员
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A
B
C
2
教育厅重点实验室
B
C
D
3
校级重点实验室
C
D
E
注:
1.实验室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主任的考评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本实验室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考评工作。
2.考评须根据其实验室成员围绕实验室建设所做的工作实绩进行,主任、副主任及其它成员未参与(包括离岗等原因)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对实验室建设没有做出实际工作业绩时,不予考评。
3.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若享受兼职岗位补助工作量待遇,则不得列入本考评范围考评;实验室其他成员若享受教学工作量或其他补助工作量待遇,亦不得列入本考评范围考评。
4.省其他委办厅局确定的重点实验室考评标准比照校级重点实验室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成员可比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考评标准考评。
五、参与教学或科研基地建设情况考评标准
序号
教学或科研基地建设规格
考评分类及标准
主任
副主任
其他成员
1
教育部教学或科研基地
A
B
C
2
省级教学或科研基地
B
C
D
3
地区级教学或科研基地
C
D
E
注:
1.基地主管部门负责基地主任的考评工作,各基地主任负责组织本基地其他成员的考评工作。
2.考评须根据其基地成员围绕基地建设所做的工作实绩进行,主任、副主任及其它成员未参与(包括离岗等原因)基地建设工作或对基地建设没有做出实际工作业绩时,不予考评。
3.基地主任、副主任若享受兼职岗位补助工量待遇,则不得列入本考评范围考评;基地其他成员若享受教学工作量或其他补助工作量待遇,亦不得列入本考评范围考评。
4.实验、实习等基地建设考评标准根据其建设规格比照上述教学、科研基地考评标准考评。
六、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考评标准
序号
接受继续教育类别
考评分类及标准
两个
学期
两个学期以下一个学期以上
一个学期以下三个月以上
三个月以下
教授副教授
讲师助教
教授副教授
讲师助教
教授副教授
讲师助教
教授副教授
讲师助教
1
公派从事博士后或其他合作研究工作
可视为达到A级考核标准
可视为达到B级考核标准
可视为达到B级考核标准
可视为达到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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