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理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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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理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2、 本制度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 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兼并破产工作(主要包括:企业。
3、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重大事项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
4、重大案件由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和副所长参加。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
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