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在本登记之前,以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登记,而所谓本登记是指直接使当事人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登记,又称终局登记.在本登记之前,买卖合同无效引致的房屋登记效力问题朱某与钮某于1996年9
预告登记房屋买卖合同Tag内容描述:
1、已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在本登记之前,以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登记,而所谓本登记是指直接使当事人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登记,又称终局登记.在本登记之前。
2、买卖合同无效引致的房屋登记效力问题朱某与钮某于1996年9月结婚,双方于 1997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同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钮某.后该房屋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2006年9月18日,钮某向房屋登记机构声明其至今未婚,提供了能证。
3、对于未涉及预告登记的一房二卖而言,前后两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这一点不存任何疑义,因为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
但当第一买卖合同经过预告登记之后,该预告登记是否能够阻却之后的其他买卖合同的效力,却很值得研究。
物权法只是规定,预告登记。
4、同年10月,曹某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9年6月,朱某发现房屋已被过户,向钮某追问,钮某称房屋是借给曹某贷款用的,自己并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对价。
后朱某要求曹某出具了借用房产证的字据,并诉之法院,法院判决钮某与曹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