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40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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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总局40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
3、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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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0、总局公布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公布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11、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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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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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