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三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00二年七月一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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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三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00二年七月一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
3、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四)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
4、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八)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