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第七条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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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2、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