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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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3、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
4、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