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证券的适用范围第十七章股本证券股份期权计划第十七章的适用范围17.01 1 以下条文经适当修订后适用于所有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有关计划的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期权以购买该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新股或其它新证券的所有计划,假如该计划不符合本章的条文,新申请人在上市前授出的期权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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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本证券的适用范围第十七章股本证券股份期权计划第十七章的适用范围17.01 1 以下条文经适当修订后适用于所有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有关计划的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期权以购买该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新股或其它新证券的所有计划。
2、假如该计划不符合本章的条文,新申请人在上市前授出的期权可在上市后继续有效(行使该等期权所发行的证券须经本交易所批准才取得上市地位),但新申请人在上市后不可再根据该计划授出期权。
新申请人亦必须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有关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
3、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 摘要 我国证券法适用范围宽与窄的选择,是四年前曾经争论今天又起争论的问题.在证券法经过四年多实践检验我国加入WTO党中央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翻两番目标的背景下,为形成和加强经济发展。
4、注:参见李飞: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调整范围应该宽一些,应该对各类证券都进行调整,不能仅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依照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