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为规范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等有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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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为规范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
2、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 各镇区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给本镇区的粮油储备规模任务,支持协。
3、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情况;对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储存状况进行检查;上报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
4、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 治区储备粮.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 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 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七条 。
5、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证能力和都市土地经营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
6、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是国家战略物资,地方储备粮作为中央储备粮的最基层单位,如何做好粮食物资储备,预防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灾难事件,保障用粮安全和储备需要,是作为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的中国面临的头等大事.下文是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欢迎阅。
7、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
8、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篇模版第一篇: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xx年6月4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6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
9、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模板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 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
10、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对甘肃省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障甘肃省区域内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甘肃省地方粮食储备的计。
11、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自治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自治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
13、辽宁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14、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文译本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the Ministry。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 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