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能否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袁其才朱晨君胡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人即股东为熊某某,但熊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围绕执行中能否追加熊某某为被执行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案例分析能否追加Tag内容描述:
1、执行中能否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袁其才朱晨君胡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人即股东为熊某某,但熊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2、围绕执行中能否追加熊某某为被执行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在执行中追加熊某某为被执行人,由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是,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3、法律案例分析: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裁判要旨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案情:沈贵红受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