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2007鲁价费发205号文Tag内容描述:
1、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2、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3、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鲁价费发2007205号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
4、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5、8000181.0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0。
6、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
7、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