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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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宁波国家高新区GX0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件
01、总则
1.1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
(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
(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
(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
(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GX05地块位于高新区东北部,北至甬江,南到江南路,西起冬青路,东至规划的东环北路,规划面积为209.69公顷。
1.4规划期限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
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
2.1功能定位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
设施完备的高新区配套生活居住区。
2.2发展目标
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
充分发挥本区的区位优势,利用梅墟老镇及滨江工业区拆迁改造的机遇,通过积极的综合开发和住区改造,实现环境提升和面貌改善,塑造设施完备、环境友好的综合生活居住区。
2.3控制规模
本区规划人口4.1万人。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194.45公顷(不包括水域面积15.24公顷),占总用地的92.7%。
2.4规划结构
规划以主要道路及河流为界,划分为二个居住片区;
规划分别在各居住片区的中心位置建设公共服务中心;
规划沿甬江建设滨江绿带,同时依托水系向南渗透至居住片区内部,提升片区整体的环境品质与活力。
03、控制单元
3.1控制原则
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的控制原则。
通过严格控制单元建设总量,来控制整体的开发强度,而单元内各地块分量允许突破并相互平衡,由此来增加地块的开发弹性。
3.2单元划分
结合行政街道和社区界限范围、天然的地理界限如河流、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合理的交通分区等因素来划分控制单元。
依据上述原则,规划将本地区划分为3个控制单元,单元编码为GX05-01至GX05-03。
3.3控制内容
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
本编制区的总建设容量268万平方米,其中保留的建设容量50万平方米,新建的建设容量218万平方米。
在建设过程中,每个控制单元的总建设容量不得突破。
04、用地规划
4.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89.62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46.09%,人均居住用地21.9平方米。
其中二类居住用地75.08公顷,幼托中小学用地11.39公顷。
规划以城市道路和河流围合空间,形成3个基层社区。
规划居住人口1.57万户,4.1万人,每个基层社区分别为8000~15000人。
4.2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用地构成表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24.12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2.40%。
规划对现状公共设施用地进行整合,集约用地,提高开发强度。
规划顺应高新区整体结构,依托江南路布局大型公共设施用地,形成服务园区的带状公建轴。
以街道办事处、超市、菜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型广场等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为主,结合老庙村改造,形成街道中心。
以社区商业网点、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警务室、幼儿园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主,形成社区中心。
4.3工业仓储用地
逐步搬迁现有的企业,规划不在区内设置工业仓储用地。
4.4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还包括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及水域。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章节。
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1配套原则
根据城市社区管理和空间布局体系,城市社区配套设施遵循“分级配套,共建共享;分类实施,公益优先;因地制宜,弹性指导”的原则。
5.2配套要求
本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配套类别按街道级和社区级两级进行分级配置,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以及市政公用七项设施。
街道级必须配建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地、菜场、超市等各项设施,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初中、高中、邮政所等设施。
对于社区级配套设施,高新区采用集中建设的模式,建设社区中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各项设施,同时配建停车场与户外活动场。
幼儿园单独配置。
06、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6.1绿地系统
规划利用旧城改造、河道疏通等契机增加小公园、街头绿地,提供居民就近散步、健身和休憩场所。
规划绿地36.1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18.57%,其中公园23.71公顷,街头绿地4.9公顷,防护绿地5.49公顷。
6.2水体系统
规划水域面积15.24公顷,水面率控制在7-8%。
本区河网水系由渡驾桥江、界牌碶河、规划15米河道组成。
渡驾桥江最小控制宽度40米,为城市主干河道。
界牌碶河最小控制宽度60米,为城市主干河道及通航河道。
规划河道最小控制宽度15米,为城市一般河道。
沿河空间应公共开放,形成连续的游憩绿道。
6.3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活动的聚集点。
本区公共开放空间主要有两个层次,开放空间廊道和重点开放空间。
开放空间廊道包括游憩绿廊和特色商业街;重点开放空间包括重要公共设施的开敞空间和主要公园。
6.3.1开放空间廊道
沿河景观廊道:
渡驾桥江和界牌碶河沿河公共开放空间是本区重要的开放空间廊道。
沿河空间对公众开放,形成连续的游憩绿廊,连接各社区公园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合理地组织步行系统。
6.3.2重点开放空间
(1)滨江休闲公园:
滨江公园是市级公园,面临甬江,视野宽阔,环境优美。
在公园内可设置体育设施及休闲娱乐设施,为居民提供日常休闲、锻炼、娱乐的场地。
(2)社区公园:
规划结合社区中心设置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健身设施,以方便居民或游客驻留和活动。
6.4步行系统
组织公共开放空间的步行系统,形成完整的步行空间体系,有助于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连结,并为居民提供散步健身游憩的步行空间。
沿河空间提供连续的林荫游憩步道,并连接各公园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居民生活。
游憩步道应设有独立的铺装、成荫的绿林、方便的座憩设施等。
结合滨河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及生活性道路,创造本区的步行系统,通过串联社区公园、休憩广场和商业市场等人流集散点,强化步行道与各开放节点的联系,创造生动有趣的公共空间。
开放空间系统规划图
城市道路应设人行道,交叉路口清晰标示地面人行过街通道,较宽路幅有中央绿带的道路应设置“安全岛”,人行道应设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07、道路交通规划
7.1道路等级
本区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城市支路四个等级。
(1)城市快速路
包括东环北路,红线宽度108米。
(2)城市主干路
包括梅墟路、江南路、剑兰路,红线宽度24-75米。
(3)次干路规划
包括盎孟港路、新梅路、冬青路、云杉路,红线宽度20-28米。
(4)支路规划
城市支路起完善路网功能等级结构、承担集散路网交通流量的作用。
规划支路结合用地性质灵活布置,支路的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
7.2道路交叉口
本规划内江南路和东外环路为互通立交,内部道路与跨江桥梁相交均为分离式立交,其余道路基本为平交形式。
规划坐标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标高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交叉口标高根据周边地块标高、现状道路情况及跨河桥梁标高来控制。
7.3轨道交通
本规划范围内有轨道6号线经过。
轨道线线型为初步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可能会有局部调整。
08、防灾规划
8.1消防
(1)消防站设置
本区消防主要依托区外凌云路南侧消防站。
(2)消防车通道规划
消防车通道的主体为规划区范围内的次干道和支路,应十分重视规划区范围内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安全。
(3)建筑防火要求
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等场地,属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其规划建筑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城市消防的要求。
8.2抗震
(1)本区内有昌化-庆元断裂带通过,按地震动参数0.05(Ⅵ度)设防。
(2)新建的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进行设计和施工,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3)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燃气供应、医疗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按评估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8.3地质灾害防治
本区域为地面沉降次重点防护区。
对于地面沉降次重点防护区,应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地下水位、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开展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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