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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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定稿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其他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办理的业务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审核、督促各部门办理时效。
第九条搜集、研究法律法规及规章,解答公司员工的法律咨询问题,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第十条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法律性文件的管理
第一节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一条法律性文件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接受或签署的能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从合同、证明、信函、承诺及其他相关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法律性文件的管理过程中关注以下风险:
(一)未签订书面法律性文件、未经授权对外出具或订立法律性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法律性文件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十三条为加强法律性文件管理,公司建立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审批、执行等管理程序,定期检查和评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法律性文件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性文件分为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和非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
公司针对业务的具体情况,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选择采用法律性文件的具体类型。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公司自行拟定法律性文件的,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原则,在法律性文件当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严格完善的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
法律性文件审查是指法律性文件在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前,需经公司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人员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签订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七条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如下:
(一)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法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各部委(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规章;
(五)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
(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可以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电子版的法律性文件,经办人员将需审查的法律性文件通过公司OA系统发送给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人员进行审查;
(二)纸质的法律性文件,经办人员将需审查的法律性文件送交合规风控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对非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形式要件审查
1.主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
2.主合同(协议)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
3.主从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字号及内容是否对应。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合同(协议)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具体审查合同(协议)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2.机构合同(协议)主体是否正常年检,自然人合同(协议)主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体内容审查
1.合同(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主合同(协议)文本约定的内容是否全面;
3.合同(协议)条款是否损害公司权益、声誉;
4.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公平、明确的体现;
5.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系是否匹配;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对于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在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前,经办人员需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合规风控人员审查。
第二十一条合规风控人员在收到上述审查资料后,应检查送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
如不全,应要求经办人员进行补充。
法律性文件审查一般应在送审当日完成。
在公司内部对法律性文件内容理解有争议或法律性文件所涉及业务为特殊疑难业务时,在不影响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控人员对经办人员送审的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后,认为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做出如下处理:
(一)以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将审查后的法律性文件及审查意见通过OA系统发送给经办人员;
(二)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审查完毕后,合规风控人员将上述送审文件及审查意见回送审部门经办人员。
审查完毕后,合规风控人员将上述表格、送审文件及有关材料退回送审部门经办人员。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控人员经审查认为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指出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据此修改、补充后,再依据第十八条规定提交合规风控人员审查,直至法律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要求;
否则终止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经审查的法律性文件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补充、修改等变更的,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节法律性文件的定稿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法律性文件实行定稿管理,即公司各业务部门的法律性文件在审核通过后,必须根据具体审核意见予以定稿,并将定稿的法律性文件提交合规风控部或具体经办部门予以留存备查。
合规风控部指定相应的合规风控人员作为法律性文件定稿的具体经办人员。
合规风控人员按照公司和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法律性文件的定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性文件的具体情况,经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各部门的意见;
经办人员汇总公司各部门的意见后,经办部门根据汇总意见将最终修订后的法律性文件予以定稿。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员负责完成定稿的法律文件的会签工作,并将最终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送交合规风控部指定人员。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控人员以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件为准制作电子文本,并将定稿电子文本提供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负责法律性文件纸制文本的制作。
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件在办公室用印前由合规风控部向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已经定稿的法律性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有需要必须改动或修改的,需要按照法律性文件的审核程序,重新提交合规风控人员审核通过后,将修改后的法律性文件依据本节规定重新进行定稿。
第三节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律性文件,对各类法律性文件的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履行。
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相关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法律性文件的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三十条公司加强和完善法律性文件的登记管理,充分利用和结合公司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定期对法律性文件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及时反馈和沟通法律性文件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结合审计工作等每年定期对法律性文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对于已进行业务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法律性文件履行的总体概况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现法律性文件履行中存在的不足,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应的检查结果,及时加以改进。
公司针对法律性文件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时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公司债权的安全,加强公司债权的催收,建立公司债权的时效管理制度,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相关人员、各部室应严格执行本章规定进行时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时效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公司的到期债权,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相关债务人主张权利以防止丧失时效利益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贷款经理、清收业务员是办理时效手续的第一责任人。
贷款经理、清收业务员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时效办理手续,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部门统计员、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时效的整体统计与审核,做好时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合规风控人员每年年初负责进行公司全部时效业务的整理和统计工作,审核、督促各部门的时效办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时效管理的具体工作细则由公司《时效管理规定》予以统一规定。
第五章法律问题咨询解答
第三十八条为防范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完善公司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管理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工作。
第三十九条对于拟咨询的法律问题、业务办理中涉及的法律方案论证等,在咨询之前,应当由提出需求的部门将所需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简明扼要的归纳。
合规风控人员应对需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根据需要归纳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条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合规风控部内部意见不统一的法律问题,应提交公司分管总裁审核同意,报请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该意见在向咨询部门反馈后,由公司合规风控部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各部室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加强非诉法律业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对经营、管理业务中的法律事务须依法合规处理,防范风险的发生。
对违反本办法办理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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