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docx
- 文档编号:7269265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6.07KB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docx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编号:
GF-0000-0000
商品房买卖合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
本合同黑色印刷体为示范文本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作用年限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号。
现房销售许可证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结构,层高为2.8米,建筑层数地上七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套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3.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上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以建筑面积单价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以建筑面积单价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以建筑面积单价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购房款的90%(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余款(人民币:
拾万仟佰拾元整)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给出让人。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首付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余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供贷款。
(贷款金额和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1)买受人应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完所有按揭手续。
否则,出卖人视买受人为逾期付款,并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第1种方式处理。
公积金贷款的,在房屋主体封顶后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完公积金贷款所有手续。
否则,出卖人视买受人为逾期付款,并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第1种方式处理。
(2)如果买受人已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因买受人的原因,但不能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一次性缴足剩余房款,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合同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买受人已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按揭贷款的,最终获得的贷款数额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数额为准,如果买受人获得的贷款数额为首付款之和低于合同总价款,则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买受人获得的贷款数额与首付款之和低于合同总价款的部分。
否则,出卖人视买受人为逾期付款,并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第1种方式处理。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3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逾期付款未导致本合同解除时,除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外,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时间。
出卖人因此顺延交房时间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遇异常社会现象或政府行为(如小考、中考、高考等)造成施工中止;
4.地震烈度达6度造成施工中止;
5.降雨量:
连续大雨6小时,致使无法施工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政府行为引起的规划变更,致使双方无法履行合同而终止(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以公告形式或挂号信函形式书面或电话、短信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交房通知由出卖人以挂号邮件的形式发出,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之后,应当根据交房通知中明示的时间、地点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在上刊登交房通知是出卖人通知交房的辅助方式,在买受人主张未及时收到交房通知的情况下,自交房通知登报之日即视为送达。
2.如买受人自交房通知中明示的交房最后期限次日起15日内未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属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接房手续,应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免除出卖人因此产生的责任。
该商品房视为已交付使用,买受人应自行承担该商品意外损坏、灭失的风险,自交房通知中明示的交房起始时间之日起,出卖人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房屋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在房屋交接当日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在30日内补齐达到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但买受人不得因此拒绝或延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给水、给电及上下水排污在交房时交付使用;
2.进出本楼的道路在交房时交付使用。
3.进出本楼的绿化、交房后六个月内交付使用。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在规定日期后30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如出卖人在规定日期后30日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第1种方式处理。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于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365日内将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好,在买受人结清房款后即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由于自身原因(含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房款、不及时办理交接房手续、不及时向出卖人领取相关资料、不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证、提交相关资料并付清相关费用等)造成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使用商品房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在商品房上加建或改变期外观、结构,否则买受人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任。
如属于确需改变,应取得原设计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卖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屋面属于该楼宇所有业主共有,但使用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楼层外墙面属全体业主所有,但使用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属出卖人;
5.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所有权、地面规划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也归属出卖人,出卖人拥有这些车库、车位的使用、出售、附赠和出租等权利。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做居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之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得破坏和改动整体外观墙体及房屋共同设施部位,装修时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7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份,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壹份,银行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依据测绘部门对房屋面积测算结算报告书的内容执行。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一、户内部分
1、顶:
混合砂浆抹平。
2、内墙:
混合砂浆抹平。
3、地面:
混合砂浆抹平。
4、门窗:
窗为铝合金玻璃窗,不带纱窗,预留纱窗轨道。
入户门为木门,室内房间、阳台、卫生间门取消,预留门洞。
5、阳台:
地面水泥砂浆抹平,墙面为混合砂浆抹平。
6、阳台栏杆:
不锈钢栏杆。
二、公共部分
1.楼间:
水泥砂浆抹平、压光,墙面,顶棚刮腻子。
2.梯步:
水泥抹平。
3.楼道灯:
声控+光控感应照明。
4.外墙:
涂料。
三、水电设施部分
1、水:
每户配置一个给水点。
2、电:
一户一表,每户室内设置室内配电箱壹个。
电接入到室内配电箱。
3、有线电视、电话、宽带:
(申请开通和布线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并承担费用)
4、厨房:
预留排烟道接口,预留排水口。
5、卫生间:
主卫、次卫预留排污口、排水口,次卫安装蹲式便器壹个。
附件四:
本合同补充协议
一、买受人除支付房价款外,另应支付以下款项:
1、房屋契税:
房价成交总价款×%,为¥元。
由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相关部门缴纳,如逾期缴纳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公共维修基金:
建筑面积×50元/㎡,为¥元。
由买受人在交房前自行到临桂县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缴纳点缴纳。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办证费:
合同印花税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的费、税由买受人按国家规定另行承担。
交房时出卖人预收买受人1000元办证费,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最终依据相关部门票据多退少补,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对讲单元门800元/户,买受人于出卖人交房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交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不予交房,并按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第1种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5、本条1-3以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国家出台的收费项目,按最新标准执行。
二、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前,买受人接受出卖人或由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买受人必须遵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缴交物业管理费,买受人未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不免除买受人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三、买受人应当承担小区公用部位的用电、用水的分摊费用。
四、交房之日,如买受人未能办理好银行按揭(含公积金)相关手续、出卖人未接到银行按揭款批文或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的,出卖人不予交房,并按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第1种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出卖人的交房义务得以顺延。
五、根据信贷政策及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约定,出卖人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出卖人保证期间,买受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买受人须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若买受人违约导致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与买受人之间的本合同,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商品房由出卖人收回并另行处理。
六、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双方交易合同内容以本合同书为准,凡未订立在买卖合同中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均为要约邀请,对双方不具备合同约束力。
七、书面通知送达形式:
1、双方同意本合同内各项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信函的形式送到买受人,或以《桂林晚报》或《桂林日报》的公告形式告知。
收件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2、如买受人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不详、虚假或错误而使出卖人无法送达书面通知、要求等,造成买受人未收到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只要按照本合同所留地址或约定形式发送或告知的,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①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寄出后第7日;
②如果是报纸公告,则为公告刊登之日;
八、关于合同解除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买受人因自身原因需要退房的,应向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须经出卖人同意。
出卖人同意退房的,自收到买受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与买受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手续,买受人承担房管等部门的有关费用。
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出卖人在按该商品房合同总价款的20%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之余款。
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买方所购的聚华苑栋单元号房屋,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达成以下约定:
一、买卖双方同意在买卖双方订立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后15天内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二、在办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买卖双方应努力配合尽快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如买卖双方在订立商品房合同后,卖方未按照约定与买方申请预告登记,买方根据相关规定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四、买卖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权利人(买方签单)义务人(卖方签章):
经办人: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品房买卖合同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