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解读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运作 金融/投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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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封面 扉页 版权信息 国浩法律文库总序 推荐语 序一 序二 作者简介 引言 【案例篇】 第一章 私募管理人系基金 视角一:私募管理人如何看待契约型基金的机遇与挑战 塑造存量物业的核心价值高和资本收购中华企业 大厦评析 地产、金融、服务三位一体赛富不动产基金及新 派白领公寓评析 国内首支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盛世神州与嘉实资本 美澜园牵手之作 迦南出海建银精瑞再续辉煌 房屋销售应收账款证券化之路钜派禾晖房贷基金 评析 中国首支地产母基金易居中国诺亚财富To p 5 0 地产母基金评析 第二章 金融机构系基金 视角二:私募地产基金的三种投资模式及其创新 国内第一支持有型信托计划平安信托收购瑞安天
2、 地项目评析 中国首单私募REITs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评析 史上最牛的信托计划国开城市发展基金评析 第三章 房企系基金 视角三: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基金化运作 挑战循环投资高难度中城乾盈基金评析 从杠杆收购到资产证券化海航置业收购浦发大厦 评析 巧设全链条融资局万通中心基金化运作演绎四部 曲评析 从三份公告看上市房企如何与PE基金共舞阳光新 业并购上海银河宾馆评析 做中国的“铁狮门”兼谈星浩资本关联交易事件 第四章 外资系基金 视角四:外资地产基金投资中国的四种模式 外资PE募集人民币基金的先试先行者普凯基金评 析 中国第一支外资房产开发类基金华宝铁狮门基 金评析 土生土长的外资基金凯龙瑞
3、商业地产基金评析 第五章 危机与困境 视角五:私募基金经理人应关注的三类法律责任 资产收益权信托兑付危机探讨安信信托昆山纯 高案之评析 嵌套基金,责任谁担?华宸未来折戟淮南志高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吾思基金吞下集资苦果 【律师工作篇】 第六章 房地产私募基金之律师工作“四部曲” “四部曲”之一:投资意向阶段的律师工作 “四部曲”之二:尽职调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四部曲”之三:投资实施阶段的律师工作 “四部曲”之四:投后管理阶段的律师工作 跋一:房地产基金经理的武林江湖 跋二:中国地产基金的梦想与现实 【案例篇】 私募管理人系基金 金融机构系基金 房企系基金 外资系基金 危机与困境 第一章 私募管
4、理人系基金 视角一:私募管理人如何看待契约型基金的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基金可采用的组建形式主要为公司 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类。其中,公司型基金主要运用于国有资本 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但因为税负成本以及治理结构方面的劣势,目前 已比较少见。特别是自2 0 0 7年6月合伙企业法修订并引入有限合伙 制度以来,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广泛运用到各类基金中,以至于 迄今在非金融机构发起的私募基金中,基本均采用这个模式。这一状况 直至2 0 1 4年8月2 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后方才有所改变。自私募暂行办法 实施后,契约型基金以其更高
5、的自由度、更大的便利性和更低的运作成 本成为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契约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广义上来看,证 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而私募基金 中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更是作为金融机构 正规军的代表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大半壁江山。但是长期以来,仅有 信托机构能根据2 0 0 7年3月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法通过信托计划这一契约型组建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领域。即使到2 0 1 2 年1 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修订实施以 后,也仅是公募基金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发行契约型基金并投资股权、 债权及其他财
6、产权利。虽然一时间可投资房地产领域的契约型基金几乎 得到翻倍的扩张,但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仍是与契约 型基金无缘。可以说,直至私募暂行办法出台后,契约型基金似乎 走下了神坛,不再是金融机构的专利,而“飞入了寻常百姓家”。基于 此,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型基金实不足为奇。而契约型基金面临的这 新一轮的扩张趋势,也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章所选录的都是私募管理人系基金案例,但是并未纳入以契约型 方式组建的私募基金。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在这些案例出现之前,私募 暂行办法并未出台,发起契约型基金还是金融机构的特权,故一般的 私募机构基本采用有限合伙的基金结构。而在私募暂行办法出台之 后,本章所
7、选录的私募管理人也开始甚至更多地采用了契约型的私募基 金进行对外投资。可以预见的是,经过未来几年的发展,或许房地产金 融业的经典案例都将用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代表来谱写。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毋庸置疑,仅需一纸合同就可以组建一个SPV, 而无需面临繁琐的工商注册、登记、注销等流程与手续。另外,管理人 就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代扣代缴义务,某种程度上规避了个税的成 本,甚至有时连营业税、增值税都免了。然而,契约型基金在目前这个 阶段并非没有缺陷;简单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障碍值得关注: 一是法律基础不够充足。契约型基金本质上属于一种受托管理关 系,也即投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其资产交付受托人,并以受
8、托 人的名义对外投资,投资成果在受托人收取之后再给委托人予以分配。 而有限合伙或者公司型基金则属于专项投资平台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设立的专项投资平台,实施的是自己行投资、自我管理和自主行分 配。故此,契约型基金其实类同于一种信托行为。但是,根据我国的 信托法,私募投资机构并未取得营业信托的法定资格;与此同时, 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只能规范证券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非证券类 则尚未无法律规制。 二是缺乏对于投资者有效的登记备案的机构。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登 记仅强调对于管理人和基金基本情况的登记,而投资者权益的登记尚不 属于基金业协会管理的范围。对于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尚有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提
9、供权益人的登记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对外公示。但对于 契约型基金而言,主要依靠私募机构自建投资者名册进行管理,基金份 额及其权利的持有、转让、质押登记都缺乏公示机构而仅依赖于基金管 理人的诚信度,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隐患。 三是对于契约型基金仍缺乏操作细则。相比金融机构发起的信托计 划和资管计划等均有明确的操作规则甚至合同范本,对于财产的独立性 问题、管理者职责权利等核心问题也均有明确规定,这些要素在私募 暂行办法中尚未能体现,故目前契约型基金还只能依照或者参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私募机构发起的契约型基金在合 同约定和操作模式上的较大差异,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化运作和投资人权 益的保护
10、。 四是对于契约型基金的税收制度仍属于灰色地带或是空白。虽然金 融机构对其发起设立的契约型基金历来不进行代扣代缴,但笔者认为, 管理机构对于其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属于法律 尚未规定的领域。特别是,除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之外,私募投资基金通 常还会有包括利息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在内的一些营业收入,此类营业 收入所涉的税负缴纳也只能由基金管理人进行代缴,故契约型私募投资 基金税负成本的不确定性问题也将是基金管理人未来可能遭遇的困境之 一。 在私募暂行办法出台和基金业协会允许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备案 之后,目前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已占据了私募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绝 大部分,不可否认这种基金模
11、式适用的普遍性,特别是这种契约型私募 基金及其与有限合伙的多种组合和嵌套,又演化出很多金融创新产品。 但对于中国有独立品牌的私募管理人而言,在关注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所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应对其形成的挑战予以重视。 塑造存量物业的核心价值高和资本收购中华企业大厦评析 2 0 1 2年1 0月1 0日,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华企业”)发布公告拟出售其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的中华企 业大厦5层至2 7层及车位等相关物业(以下简称“标的物业”)。标的物 业收购方天津畅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畅和”) 由高和资本与国开元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
12、开元融”) 共同设立,其中,高和资本持股5 1 %,其法定代表人亦为高和资本董事 长苏鑫。高和资本通过天津畅和对中华企业大厦的收购延续了其在一线 城市核心地段收购存量物业的核心战略。 本次交易涉及物业面积约2 .6万m2,交易金额达7 .9亿元,收购单价 约为3万元/m2,这个价格与该地段上的其他楼宇相比较为低廉,原因在 于该写字楼建筑年代较早,规划设计等方面也有待改进。与此同时,高 和资本敏锐地看到了该区域的市场断层写字楼两极分化、中间断 档,区域内顶级写字楼租金全部在1 0元以上,而普通写字楼租金在35 元之间,51 0元档次的写字楼供应为零。而改造后的静安高和大厦正 好能填补该档次的市场
13、空白。有鉴于此,高和资本决定对其收购并进行 大规模升级改造和业态调整,使其达到国内甲级写字楼的标准并将中华 企业大厦重命名为高和大厦,以及重新进行销售和招租。此后,随着物 业升级带来的租金水平提升,高和资本会将该物业以带租约销售的方式 散售予投资者,以获得较好的销售价格。 1 .背景介绍 1 .1 项目概况 中华企业大厦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紧邻百乐门大酒店、百乐 门舞厅和静安寺,附近有久光百货、航站楼大厦及即将竣工的会德丰大 厦,该区域属上海最高档的办公区域和最繁华的商业区域。本次收购所 涉大厦物业的具体信息如下: 经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沪东洲资 评报字(2 0
14、 1 2)第0 7 9 3 0 7 7号”,标的物业评估的市场价值为 7 6 3 ,4 1 2 ,5 2 4 .0 0元。 1 .2 出售方背景 中华企业是上海解放后第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创 建于1 9 5 4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企业受上海市政府委托,承办外商 在沪的房地产转让、租赁和买卖业务,其后逐步拓展到商业地产的开 发、销售与管理领域,1 9 9 3年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 0 0 6 7 5),属上海地产集团旗下公司。目前中华企业的业务重心主要集 中于上海及其周边地区。中华企业历史较为久远,且系地方国有企业, 其在上海核心优质地段拥有诸多稀缺而又急需升级
15、的潜力物业。 1 .3 收购方背景 收购方天津畅和的股东为高和资本及国开元融,其中: (1)高和资本成立于2 0 0 9年1 0月,是国内首支人民币商业地产私 募股权基金,专注于投资一线城市和1 .5线城市的核心区域的商业不动 产,在国内商业地产投资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目前,高和资本在北 京、上海核心区域收购资产规模逾6 0亿元人民币,已完成和正在运作的 项目包括北京中莎广场、北京金澳国际、上海中华企业大厦、苏州狮山 路综合体等,其中金澳国际是2 0 1 0年北京最大的商业地产并购案。本文 中的中华企业大厦是高和资本在上海的第一个交易。 高和资本的创立者苏鑫是国内房地产领域的资深人士,拥有十多
16、年 的商业物业租售及运作经验,曾经担任SOHO中国首席运营官、执行董 事等职,在SOHO任职时曾带领销售团队创造了中国地产界的营销奇 迹。2 0 0 9年卸任后创立高和资本,现任高和资本执行合伙人。 (2)国开元融为国开行旗下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国开金 融”)的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成立于2 0 0 9年8月,设立目的系为承接国 开行已有的非金融类股权资产,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投资、投 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国开元融则成立于2 0 1 1年6月,主要从事资 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开 发、销售自行开发商品房以及物业管理等业务。 高和资本和国开金融二者
17、之所以会达成合作意向,笔者看来主要源 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国开金融在资产收购方面尚属新手,通过 实际项目的运作以及与高端市场化团队紧密的合作,可以提升国开金融 在项目价值判断、资产价值提升、项目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能力,逐步打 造公司自身的品牌和团队。从长期来看,商业地产行业将成为金融机构 有效扩大控制性资产规模的重要领域,比较适宜国开金融这种具有资金 优势的后来者。高和资本的管理团队在商业地产领域有十几年的经验, 对商业地产市场具有敏锐的把握。同时,高和资本与住建部政策研究中 心共同发起多项研究课题(民间资本动向、房地产基金动向以及商业地 产动向等),日常保持紧密的联系和互动,有助于把握市
18、场和政府动 向。另一方面,对于高和资本而言,首次进军上海市场需要以稳扎稳打 的姿态站稳脚跟,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后续投资版图的拓展。国开金融 拥有一流的投资平台和广阔的合作资源,其强大的“金融国家队”的背景 以及资金实力对于提升项目的市场形象十分有利。国开金融的加入将会 提升基金对宏观趋势的把控能力。对于投资者而言,发起人的实力和资 产管理能力是决定投资意向的两个重要方面,国开金融与高和资本的合 作可以说是比较契合投资者的心态的。 2 .交易结构 2 .1 本次交易基于如下结构 2 .2 具体收购安排 为实施本次收购,高和资本联合国开行通过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与 银行表内贷款结合的方式完成多次杠杆
19、的“小马拉大车”收购,其具体收 购安排如下: (1)高和资本以其控制的天津畅和为平台、国开行旗下的国开金 融以其控制的国开元融为平台,设立合资公司“元融畅和”作为基金管理 人; (2)高和资本与国开金融分别指定相关方作为信托计划的一般级 委托人(实际承担劣后责任)向信托计划出资,以12的比例募集信托 计划优先级出资(“杠杆一”);同时,国开金融以其持有的物业通过非 货币方式向信托计划出资,认购信托计划的中间级信托单位; (3)信托计划设立后,元融畅和作为GP与信托计划作为LP共同设 立基金上海高开锦有限合伙企业(“上海高开锦”或“基金”); (4)作为收购对价的补充,国开行以上海高开锦自有资金
20、11的 比例向上海高开锦发放并购贷款(“杠杆二”); (5)通过上述结构安排,高和资本和国开金融最终实现了自有资 金出资(包括其指定的一般级委托人出资)与整体收购对价16的超高 杠杆。 2 .3 款项支付 此外,在交易层面下,本次交易的款项支付方式如下: (1)在物业购买协议生效后的1 0个工作日内,元融畅和自行 或通过其指定方支付人民币2 0 ,0 0 0 ,0 0 0元(“诚意金”)至中华企业指定 账户。 (2)在物业购买协议正式生效后的3个月内,基金与中华企业 正式签署标的物业2 6层和2 7层(“保留楼层”)除外的网上房地产销售合 同,并在1 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将标的物业(保留楼层
21、除外)买价中 的人民币3 3 7 ,7 0 0 ,0 0 0元付至中华企业指定账户。 (3)在交易登记过户后的一个月内,基金通过贷款形式支付人民 币3 6 5 ,0 0 0 ,0 0 0元付至中华企业的指定账户,若贷款额不足由其另行补 足。 (4)在标的物业(保留楼层除外)产权过户日之后的9个月内,将 2 62 7层保留楼层正式签约销售,基金支付人民币6 0 ,0 0 0 ,0 0 0元付至中 华企业的指定账户。 (5)尾款:协议约定人民币7 ,3 0 0 ,0 0 0元作为尾款延期支付。其中 人民币5 ,0 0 0 ,0 0 0元延期至产权过户日后6个月内支付,剩余人民币 2 ,3 0 0
22、,0 0 0元延期至保留楼层过户日之后的3个月内支付。 3 .法律视角 3 .1 国有企业不能做GP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实践 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国资委、发改委等不同部门,乃至一个部 门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均有着不同标准。 例如,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 2 0 0 71 0 8号)的规定,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 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 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 0 %,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及其连 续保持绝
23、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都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也即为国 有企业。而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中 3 .2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8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 指引又规定:“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 5 0 %的企业。” 总体而言,根据现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国有企业的基本 定义总结为“单个或两个国有企业合计持股超过5 0 %企业”和“国有企业连 续投资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业”两类。考虑到国开行的国有背景,国开 金融和国开元融的国资身份不容置疑,因此,本项目设计时即考虑由高 和资本与国开元融共同设立天津畅和作为管理合伙企业的GP,而GP的 股权
24、比例为国开元融占4 9 %,高和资本占5 1 %,以此回避触及前述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 3 .2 基金设立项目公司收购并持有收购资产 本次投资是以资产收购的方式实现的,收购主体为合伙型私募地产 基金设立的项目公司,这是目前私募地产基金较为常见的操作模式。通 过单独设立项目公司收购资产一方面可以确保合伙企业投资的多个投资 项目独立运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具体化。同 时,通过合伙企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操作而非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标的项 目可以使得项目需要从银行进行并购融资时更易获得项目贷款。但弊端 在于,项目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取得项目投资收益时不可避免地需要 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对
25、于合伙企业和投资者而言是一笔不小的税负。 3 .3 结构化设计在房地产私募基金中的运用 房地产基金的投资产品设计往往借鉴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形式。地产 项目设计根据投资者的收益目标和投资期限,分别进行分级设计。基本 分为股权性质的劣后级和债权性质的优先级,同时还可以存在着介于二 者之间的夹层设计。地产金融投资产品分级设计的基础在于地产项目的 整体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等制约条件。1 另外,对于资金需求量极大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结构化的设计也有助于最合理地运用杠杆,以较 少的自有资金撬动大额的外部投资,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 就本项目而言,结构化的设计体现于两个层面的资金杠杆。其一, 在信托计划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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