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拟任县处级领导干部资格考试复习大纲(二十)民族、宗教考试复习知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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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县处级领导干部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二十)
第十部分 民族、宗教
民族、宗教考试复习知识要点
民族考试复习知识要点
1.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2.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也称“民族性格”是指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
民族共同心理素质通过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特点表现出来。
是民族成员最重要的精神纽带,对民族的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最有稳定性、最持久和最有生命力的民族特征。
3.从部落发展成民族。
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形成的基本观点,也是民族形成的一般途径。
4.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
部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缘相近的氏族所组成的人们共同体。
民族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超越了氏族部落的非血缘的人们共同体。
5.种族属于生物学、人种学的范畴,
而民族则属于社会历史的范畴。
6.民族和国家都是以共同地域为基础成长和发展的。
民族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人口基础,
国家是民族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
7.民族与国家的区别:
民族与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族与国家的认同机制不同;
民族与国家的稳定性不同。
8.国家能提供有利于民族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能够调整促进民族发展的内部机制。
国家对提高民族素质有着重要作用。
9.民族问题比阶级、阶层问题存在的时间更长,内容更广泛、更复杂。
10.民族消亡是指各民族之间所有差异的完全消失,是民族发展的最终趋势。
11.毛泽东指出:
“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
”
12.民族融合是指世界上所有民族的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别在经过长期的共同性增长的基础上逐渐消失,形成为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人类整体的历史过程。
民族融合是全世界民族消亡的途径和方式;民族消亡是民族融合的实现结果。
13.人们通常把历史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由于互相接近、互相影响,最终形成为一个新的民族的现象,也称之为民族融合,或称为“历史上的民族融合”。
14.民族同化根据它变化的原因、手段、过程、性质分成两种类型:
强迫同化和自然同化。
强迫同化,是指一些民族以强制手段把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民族特征强加于别的民族,迫使别的民族放弃原有的民族特点从而成为自己民族一部分的过程和结果。
15.民族问题就是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是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民族关系上的表现。
从狭义来说,民族问题就是指民族从形成、发展直到消亡之前的各个历史阶段,不同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的各种矛盾问题。
从广义上来看,民族问题还包括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及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
16.民族差异是产生民族问题的基本内在因素。
民族交往是产生民族问题的客观外在环境。
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产生民族问题的时代背景。
17.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敏感性的特点。
18.民族问题的表现形式:
经济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文化上的碰撞与冲突;
政治权利的要求与对立;
军事上的冲突与对抗。
民族矛盾和冲突的最高形式是军事对抗。
19.由民族长期存在所决定,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将长期存在,民族偏见和民族隔阂将长期存在,不同政治势力对民族问题影响和利用还将长期存在。
所以,民族问题必然具有长期性。
20.列宁指出:
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民族问题有两个历史趋向,
“第一个趋向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
第二个趋向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生日益频繁,民族壁垒的破坏,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
”
21.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古往今来居住在中国领土上的各民族总称为中华民族。
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逐步形成多元一体的格局
22.中华民族由成员众多的多元民族群体组成。
(56个民族)
23.汉族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凝聚核心。
汉族居住在这个地理生态系统的中心地带,并大量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形成一个点线结合,东密西疏的网络,这个网络正是多元一体格局的骨架。
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特征分布在四周。
24.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的根本原因:
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
二是各民族相依共存的经济文化联系;
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关系。
25.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主要为:
民族平等原则、
民族团结原则
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26.我国民族平等的理论基础来自三个方面: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世界观;
对种族主义理论的批判与否定;
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
27.坚持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原则,是我国民族理论中的基础理论;
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8.我国民族平等的主要特征:
平等权利的广泛性;
平等权利的真实性;
平等权利的彻底性;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平等权利的完整性。
29.中国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的基本举措:
彻底废除民族压迫制度;
进行大规模民族识别;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提出“真正的民族平等”并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
30.坚持和实行民族平等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
平等是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概念。
经济权利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基础性内容。
法律手段是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最重要、最基本手段。
31.民族团结原则:
各民族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互助合作,共同致力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维护祖国统一。
32.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行动纲领。
33.民族团结原则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鲜明的立场性,民族大团结是以56个民族共同利益为基础,具有最广泛的包容性,各民族成员都在团结的范围内。
邓小平指出:
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场上,维护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么政治观点,包括不赞成共产党一些主张的人,都要大团结。
34.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和新概括。
35.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
避免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倾向;
避免片面强调民族特点和民族利益的倾向。
36.社会主义时期,爱国与爱民族具有一致性。
37.中国共产党将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社会生产力,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并提高到“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来予以强调。
3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
国家在民族地区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
39.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40.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41.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政策:
保障聚居区少数民族权益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42.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43.各民族人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4.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是党和国家对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
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具有广泛的民族性和全民性;
具有深刻的社会性;
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45.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46.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4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权问题。
宗教考试复习知识要点
48.宗教是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联系的一种历史文化现象。
49.宗教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的头脑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的反映。
恩格斯精辟地指出: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
50.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其自然的、认识的和社会的根源。
51.自然宗教是最早的宗教,这种宗教是支配着原始人的自然力量在他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
52.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和认识论上的错误是宗教产生的认识根源。
53.氏族制社会是宗教产生的社会基础。
5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失。
但社会主义宗教仍将长期存在。
55.国家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去干涉正常宗教活动。
同时也不允许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国务和社会生活。
56.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更高阶段,自然的和社会异己力量就将消失,宗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反映的对象,宗教就必然会随之而自行消亡。
但是,这种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历史过程,它是不能用人为的力量强行完成的。
57.中国的宗教在总体上不再是为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服务的意识形态,不再是剥削阶级麻醉人民的精神武器。
58.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主要不是阶级斗争问题,而是思想认识问题;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不是敌我矛盾,而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
59.宗教作为“无情世界的感情”,对信教群众有重要的心理慰藉和心理调节作用,可以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适信教群众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60.我国宗教有“五性”的特点,即:
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这“五性”中,群众性和长期期是最基础、最本质的属性。
61.使所有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这个目标上来,是我们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62.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6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集体在准确把握时代特征、把握中国国情和我国宗教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对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又一理论创新。
64.“相适应”理论的内涵,概括说来,就是“两个基础”、“两个要求”、“两个支持”和“四个维护”。
65.两个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
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66.两个要求:
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人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
67.两个支持:
党和政府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68.四个维护:
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人民利益,
维护民族团结,
维护祖国统一。
69.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要求我们既要限制宗教的消极因素,也要调动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70.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不是利用宗教;不是可以削弱甚至放弃管理;分寸一定要把握好。
71.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
72.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用来禁止某种宗教。
也就是说,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
73.任何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不得干预政府事务,包括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等,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原则的宣传。
6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70.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71.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70.宗教不仅是一种个人的思想信仰和个人行为,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
71.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布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携带自用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73.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74.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75.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76.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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