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课件.ppt
- 文档编号:18847888
- 上传时间:2024-01-22
- 格式:PPT
- 页数:61
- 大小:470KB
企业破产法课件.ppt
《企业破产法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破产法课件.ppt(6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七章破产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2破产界限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程序)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1债权人会议2和解和整顿程序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2破产清算组3、破产财产4破产债权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6、破产中的“三权”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1破产救济2破产责任,新破产法的进步,应注意问题,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重整制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债权人自治,强化破产责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首提跨境破产问题,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特征,概念,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
注意: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如合伙企业。
但不包括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最早起源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裁判官则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
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
个人破产即个人财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也就是“联合意见”中所提到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无履行债务能力”。
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调查没有发现财产转移等情况,即可认定为个人破产。
被认定的个人破产者在不得出国旅行,不得购买高档豪华商品等条件的限制之下,可豁免其债务,中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是当年破产法起草组组长,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产法被他称为“半个破产法”。
“居民房贷还没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
”贾志杰认为,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我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
”贾志杰介绍说,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
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近年来,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须依法规范。
破产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破产法。
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
例如,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贾志杰说,中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
目前,中国人大正在研究制订5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将有利促进中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贾志杰表示,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破产的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制度的特点,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辖,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重整,整顿,结果,继续存在,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还债方式,债的性质,不能偿还期限,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受理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申请流程,申请,受理,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编制债权表,16,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17,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表决权,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比如说甲企业到工商银行贷款,贷了20万元钱,现在债已经到期了,贷款本金利息要还22万元,甲企业当时设定的抵押,拿厂房设定来抵押。
这种有财产抵押的债权人要优先受偿担保物,担保物要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所以把那房子卖掉。
卖掉以后,所得的价款,要优先受偿。
假如房子只卖了15万元,那么15万元要还给银行,这样22万元还掉15万元,还有7万元钱没有还清,那么银行没有被清偿的7万元钱,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作为普通的债权,对这个7万元钱的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面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提前15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1、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2、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财产,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的关系,整顿的终结,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和整顿的关系,和解和整顿提出,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然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可中止破产程序进行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可以申请整顿,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1,2,3,4,5,和解协议的效力,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偿,2、约束债务人,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整顿的终结,和解整顿的终结,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整顿,破产宣告,破产宣告,宣告破产的条件,成立清算组,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宣告破产的条件,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结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经营受限,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法人代表、财会、统计、保管保卫,清算组,清算组,组建,时间,职责,由人民法院组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1、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2、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活动;3、代破产企业起诉应诉4、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出质物、留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部分的除外;3、担保灭失后产生的代位物;4、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群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6、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概念,确认,破产债权,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非破产债权,就是说如果甲企业到民生银行去贷款10万元钱,当时找甲企业经理的一个好同学好朋友张三,让他给甲企业做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后来贷款归还本息的时间到了,甲企业没有还,张三把民生银行的11万元钱(本金加利息)替我还掉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就成了我的新的债权人,因此它可以向甲企业进行追偿。
而现在甲企业已经被宣告破产了,所以张三有资格作为甲企业的债权人,来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行使表决权。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种类有两类:
一类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另外一类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凡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凡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
比如说甲企业到工商银行贷款,拿机器、厂房设定了抵押,或者拿别的财产设定了质押,那么银行就是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在债权人开会的时候,就没有表决权。
因为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都是跟破产有关的。
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还不到定立破产程序,就先拿抵押的财产,抵押品,先拍卖变卖,先仅它还。
所以它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之外,首先得到了保护。
因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实际上跟它没有关系,当然不能够给他表决权。
如果贷了银行的款20万元,本来应该归还贷款本金利息21万元,可是原来设定抵押的房产,当时估价的时候,可能值20万元,而到现在只卖了10万元。
在破产程序之前,只能拿卖的10万元还银行,那么银行还有11万元没有抵押没有担保了,这种债权就变成了普通债权,就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在这个时候,这个11万元的表决权就是有的。
如果一个破产的债权人会议做出一个决议,决议的事项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那么就是不对的。
比如说法律规定了,凡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约束。
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只要是破产企业的财产统统不准随便的去拍卖,这样作出决定,如果这个破产企业本来已经有财产抵押给了工商银行,那工商银行能不能对这个东西行使拍卖变卖的这种优先受偿权?
是可以的。
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分配方案,分配顺序,清算费用,由清算组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民法院认可并公告;由清算组执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拨付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是指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清算费用,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1,2,3,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产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剔除权(别出权),抵销权,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抵销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甲,30万,20万,可抵消,不可抵消,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破产企业做虚假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比如说,破产企业在破产阶段,可以与其债务人虚构债权,债务人可以以债权申请抵消债务,这样,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1、保证人代破产企业还债的,保证人就其所承担的债务可以申报破产债权2、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例,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破产企业,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1,2,3,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中止,若债权人申报债权,则债权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为债权人所享有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破产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并用于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放弃优先受偿,则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申报,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的恶意破产现象,比如,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或者债权人出于诋毁债务人商誉的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前者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名为破产,只是换了一块牌子,甩掉了债务,搞所谓的“先破后组”;有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有市场、有效益、有价值的车间、设备、分支机构从企业中分离出去,组建新的法人,把债务留给空壳企业以逃避债务,搞所谓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先组后破”的方式;有的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压价处分有效资产后申请破产。
对上述形形色色的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的,破产法更是如此。
目前,破产欺诈逃债等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就是因为原有破产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也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
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
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
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
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
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
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
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并说明理由。
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
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
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
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
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
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
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小数点保留2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破产 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