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现场监督类公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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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现场监督类公证,公证实务,第一节现场监督类公证概述,“公证”被社会广泛知晓,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电视媒体对各种比赛、抽奖、彩票等竞争性和博彩类公众活动的报到,早期媒体对公证介入百姓生活、为老百姓办理财产公证、房产遗嘱等报到都是抱着正面、积极的宣传态度。
但2001年发生了湖北“彩球风波”、2004年又相继出现深圳“彩世塔”、西安“宝马彩票事件”后,公证尤其是现场监督类公证的负面新闻逐渐开始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在舆论的不断反面“曝光”下,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质疑,面对媒体的质疑,公证行业也在不断反省和完善工作中的漏洞,而彩票摇奖这类现场监督类公证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
它的工作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负面报道多次出现的背后是什么原因?
一、现场监督类公证的概念和特点立法层面并未将“现场监督类公证”作为一项独立的公证事项进行表述,多数以“类举”形式表述:
2006年的公证程序规则第52条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而根据实践进行归纳,现场监督公证主要有连个方面的特点1、是被监督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1)活动一般具有涉众竞争特质,对公开、公平、公正的需求突出。
(2)活动规则或活动程序预定并经过公示,对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
(3)活动结果要公示。
综上,现场监督类活动的特点,核心就是参与者对公平(规则)、公正(操作)、公开(结果)的要求。
2、现场监督类公证的主要特点
(1)在公证受理阶段,公证机构只对主办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对活动规则、相关抽奖软件的设计等进行事前审查,监督活动是否按活动规则进行。
(3)必须现场宣读公证词,对活动的程序是否符合预定规定、结果是否真实作出明示。
综合上述公证特点,结合公证实务,“现场监督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具有涉众竞争性质的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规则进行、活动所获结果是否符合预定规则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现场监督类公证的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司法部于1992年10月19日颁布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对公证机构如何办理招标投标公证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性规定。
该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对投标、开标、评标各个环节中公证员的审查范围和重点作了详细的规定,因为公证证明的是整个活动的真实、合法,所以该细则是以公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的角度进行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由司法部于2004年5月29日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四条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第五条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申办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四)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五)奖金、奖品来源的说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中奖人申办中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中奖凭证;(三)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对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办单位是否具备主办有奖活动的资质;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三)有奖活动规则、方案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四)开奖器具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能否正常使用。
第九条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开奖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
现场情况及中奖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对采用从器具中抽取奖票确定中奖人及中奖等次的开奖活动,公证员应当对开奖器具和奖票的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提前投放奖票的,公证人员应当在投放结束后对开奖器具进行封存并予以监控,待开奖时启封。
对依据数据电文作为计奖基础数据的,公证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相关数据电文予以保全。
第十一条在开奖现场,公证人员应当检查开奖器具及有关封存情况,并严格按照开奖规则监督开奖人员实施开奖行为。
第十二条中奖结果产生后,公证人员对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奖号码、中奖凭证、中奖人姓名应当即时核对。
中奖人的身份证件,应当复印存档。
第十五条在开奖现场,公证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主办单位妥善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建议主办单位中止开奖活动:
(一)发生开奖纷争或者秩序混乱的;
(二)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三)中奖的彩票或者奖票需要核实真伪而未进行核实的;(四)中奖结果待确定的;(五)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奖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上述情形解决后,开奖活动继续进行的,应当给予公证;主办单位拒不解决的,应当拒绝公证;开奖活动中止后仍然无法解决的,应当终止公证。
第十六条公证处应当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七日内出具公证书。
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十七条公证处可以应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对未发出的彩票或者奖票销毁情况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购买或者收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
独立性:
职业的独立性,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办理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公证处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中立性: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74岁健在老太遭“公证死”,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2、公证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在设区的市或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的公务员(4)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金,四、公证员公证行业属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的重要职业之一,因此,对于从事公证证明职能的公证员所应具有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
1、积极条件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消极条件公证法第2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
3、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2)提出辞职(3)提出申诉或恐高控告(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免职或处罚(丧失中国国籍;年满六十五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被吊销公证员职业证)(5)依法办理公证事务,4、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恪守职业道德(3)保守执业秘密(4)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不得: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损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节课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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