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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二、增值税的特点三、增值税的类型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五、增值税的作用,第2章增值税,一、增值税的含义,增值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们以酒的生产经营环节为例,介绍增值额的概念。
对于增值额的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C:
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
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
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2)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对于增值额的理解:
(3)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
增值额=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非增值项目价值(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对于增值额的理解:
(4)就商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言:
增值额=各环节增值额的合计数=(该产品)最后销售价格只要最后销售价格不变,无论环节多少,都不会影响税收负担。
而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举例图示说明如下:
传统流转税的弊端(假定税率10%),全能厂,100+50=150,150+50=200,200+50=250,25010%=25,非全能厂,100+50=150,150+50=200,200+50=250,15010%=15,20010%=20,25010%=25,重复课税,+,+,=,60,增值税克服了重复课税的弊端,5+5+5=15,增值税的产生背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法国首先创立了增值税制度。
它是法国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稳定财政收入的需要,对原来全额征收的营业税重复课征的弊端进行改进而创立的。
过程在实施抵扣过程中,人们发现:
按销售额全值计算的应纳税额,再抵扣掉购进商品或劳务所含税款,实际征收额正好相当于企业生产经营新增的价值所得的税额。
二、增值税的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二、增值税的特点,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某企业本期销售额为100万元,本期外购商品与劳务的价值为6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增值税。
(1)理论上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100-60=40(万元)后计算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4017%6.8(万元)
(2)实践中应纳增值税(100-60)17%10017%-6017%(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全值计算的应纳税额,再抵扣掉购进商品或劳务所含税款,实际征收额正好相当于企业生产经营新增的价值所得的税额。
5.实行比例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三、增值税的类型,增值额的概念,理论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企业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扣除生产中的物质耗费,纳税人一定时期取得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说明:
C1:
固定资产;C2:
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存货;V:
工资,是劳动力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
剩余产品价值或盈利,具体可分解为利息、租金、利润等项目。
增值税的类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准抵扣任何固定资产价款(1994-2008)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工资+租金+利息+利润+折旧)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收入型增值税,只准许抵扣当期的折旧部分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NI)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一次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2009年起)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我国现行增值税为什么要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抑制投资,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使增值税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使产品间的公平竞争受到影响(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不利)从加入WTO与国际接归来看,世界大多数国家是消费型增值税,产品含税较低,我们不转型不利于对外经济交往,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直接计税法-先计算增值额,再计算增值税加法:
应纳税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率减法:
应纳税额=(销售全额-非增值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二)间接计税法(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间接计算法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五、增值税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的增长
(二)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三)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第二节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世界基本情况主要分为四类:
(1)小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
(2)中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3)大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个环节;【提示】我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采用第三类范围。
(4)征税范围在第三类的基础上扩展到服务业。
这是最完善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需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加工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受托方提供原料并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属于受托方自制货物。
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如修理汽车、修理家用电器。
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为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的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新),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8种)
(2)混合销售货物行为(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目的是:
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两种情况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销售就会出现:
销售代销货物方(受托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委托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
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
对上述(4)至(8)项视同销售行为,要注意比较其异同之处。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企业充分调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从事跨行业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比较多。
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和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又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
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价款来自同一个买方,即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兼营行为:
是一个单位的不同经营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价款来自不同的消费者,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以主业确定纳哪种货物与劳务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
国税函2009432号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5)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增值税政策,(6)融资租赁业务,(7)(15),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提示】上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开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一切从事销售或出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第三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
为加强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现为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方法:
第四节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纳税人:
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的规定,第五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这是增值税法的核心内容。
应全面掌握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7(或13)准予抵扣不予抵扣价款特殊视同凭票扣税计算扣税+价外费用销售销售,可见,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公式中税率为13或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
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
这样,企业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这些做法都是逃税的错误行为,要受到税法处罚。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是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进行换算,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十13或17)。
第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主要有: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价格折扣):
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
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主要有: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主要有:
2、以旧换新销售:
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一般货物: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这样规定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适、减少纳税的现象。
金银首饰:
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筹集资金方式。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
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一般货物:
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5、包装物押金处理:
酒类产品: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
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已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见第四节税率与征收率的规定,7、视同销售,核算的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3)按组成计税价格只征增值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
从价定率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税方式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注意:
(1)核算的顺序;
(2)组价的应用;(3)售价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也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含税价格判断:
(1)通过看发票来判断-普通发票要换算;
(2)分析行业-零售行业要换算;(3)分析业务-价外费用要换算。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
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增值税的核心:
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尽管如此,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并非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必须熟练掌握准予抵扣和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项目。
对于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的以偷税论处。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各项,不论是否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没有销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没有销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注意: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正常损耗。
(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没有销项税额,(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注意:
(1)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并非所有外购货物类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总的要求是:
确认时间不得滞后。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发票认证时间:
改为180天,
(1)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1.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1)以票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进项税额转出=采购成本税率(17%或13%)
(2)计算抵税用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采购成本/(1-13%)13%所含运费进项税额转出=采购成本中所含运费/(1-7%)7%,2、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3、利用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1.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2.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未扣减,造成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认定为偷税行为。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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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