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89个罪名集.docx
- 文档编号:15815985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79.46KB
经侦89个罪名集.docx
《经侦89个罪名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侦89个罪名集.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侦89个罪名集
经侦89个罪名集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罪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
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走私罪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口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临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及假币的行为。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1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该罪名原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 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采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行为。
34、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特征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4条,《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
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
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39、诱编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5条第2款)
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42、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
*43、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如实将收受的客户资金记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目,账目上反映不出新增加的存款、保证金、委托资金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资金凭证上记载不相符合。
至于其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是否向客户开具了合法有效的存单或其他金融凭证以及客户是否知晓其资金不被入账,均不影响该罪成立。
*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7、逃汇罪(《刑法》第19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48、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是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行为
*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
是指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
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
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第8条,《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侦 89 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