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效益理论及其应用初探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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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效益理论及其应用初探修订
侦查效益理论及其应用初探
赵峰
(专业:
刑事侦查学号:
02012075)
[内容摘要]在目前侦查的实际工作中,由于侦查效益自身的“效益难显性”使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但用侦查效益理论来合理的指导公安侦查工作,是解决我国公安机关“双低”现状即办案经费低、警察与人口数比例低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从经济学效益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侦查效益的理论依据和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侦查效益应用理论管理
一、侦查效益论的提出及内涵
“效益”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效果和利益”,而在经济学上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的水平的产出,或者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
①因而,效益实际上是最优地使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指出:
“真正的财富在于用尽量少的价值创造出尽量多的使用价值。
换句话说,就是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尽量丰富大的物质财富。
”恩格斯则从质的规定性上称经济效益是“费用对效用的关系。
”显然,经济效益作为对劳动成果于劳动耗费之间关系的考评与评估,这无论对物质生产领域还是非物质生产领域都适应。
所以,在现今社会经济学的效益观广泛应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公司、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在经营中的作用,政府机关也开始注重经济效益在政府工作中的作用。
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贝克尔说过:
“经济学研究方法提供了用于分析人类一切行为结构的方法,可用于分析各种决策类型。
”②他以经济分析方法用于研究社会问题如种族歧视、人口问题、教育问题等,特别是对于犯罪经济学的研究,获得了1992年的若贝尔奖。
笔者认为,用经济学中的效益理论来指导公安工作也有其实际的意义。
借用这一概念,结合公安侦查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侦查效益的概念是指在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在国家权利和经济成本投入最小的情况下,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精度,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公安刑侦工作最大的利益。
在执法活动中,如果投入较小的成本能取得既定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投入既定的成本取得较大的效果,较圆满地实现
注释:
①罗伯特.考特.托马斯《法与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4页
②罗伯特.考特.托马斯《法与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5页
预期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刑事执法活动是有效益的。
刑事侦查活动不是经济活动,其效益也不可能用纯粹的经济指标来度量。
如果我们
从道德、社会秩序稳定等非经济的角度来分析,有效的刑事侦查活动产生的社会效益十
分巨大,它包括查获刑事犯罪人、查清刑事犯罪事实和证据以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它为社会提供的是高出公安投入千百倍的公安侦查效益。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侦查效益是借助避免经济的损失和社会面的失控来表现自己的价值。
应当说,公安侦查工作的效益有实有虚,不能像经济建设那样完全用数据反映出来。
以破案为例,制止犯罪收缴赃物为被害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可谓有形的经济效益;堵塞防范漏洞,使可能发生的损失得以避免,使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感,集中精力投入生产等带来的经济效益则是无形的、难以估算的,由此可见,公安侦查工作的效益应当包括:
宏观上的整体效益和微观上的个案效益。
宏观上的整体效益是通过刑侦组织机构的运行,是各个环节众多因素所形成的效益的综合反映。
微观上的个案效益是指个案侦查中的“投入、产出”的核算中体现的效益。
二、在实践中衡量侦查效益的依据和标准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应该如何衡量侦查工作是否有效益,如何判断这项或那项的侦查工作的开展是否适合?
这就需要我们明确衡量侦查效益的依据和标准。
如前所述我们衡量公安侦查工作效益的依据和标准也应该从宏观上的整体效益和微观上的个案效益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宏观上的整体效益来看可分为侦查的经济效益和侦查的社会效益。
衡量侦查的经济效益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看看通过打击刑事犯罪能避免、挽回经济损失的多少。
现今许多刑事犯罪都涉及经济问题,尤其是盗窃、抢劫、杀人越货、诈骗、拐卖人口、黄金文物走私与贩毒等财产型犯罪,以及破坏集体生产、伪造贩运假币、破坏动力设备等直接影响经济的刑事犯罪,而且这类案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侦查机关打击这类案件的力度如何,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效益。
衡量侦查的社会效益的依据和标准是工作能否实现社会正义,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加强社会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发挥震慑、预防犯罪的作用等方面。
从宏观上说,公安机关并不承担物质生产的任务,其活动的成果也不像科技成果那样可以有偿转让。
公安侦查工作在整体上所起的作用只是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
通俗的说就是,假定整个社会运行的投入为100,投入产出比为1:
2,即投入100可获得200的收益,但实际上,这100不能完全用于建设,必须拿出适当的比例(一般为5%-10%),作为实施保障的经费。
这保障经费就是用于实现社会正义,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加强社会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发挥震慑、预防犯罪的作用等方面,真正投入建设的费用只能是总投入的额90%-95%。
“花钱买平安”一说就比较形象地表明了这个道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这个代价的大小所换取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的程度多少就是衡量标准。
花越小的代价换取越大的社会效益就可以说侦查有效益。
例如:
浙江宁波市海曙公安分局刑警队所做的一次调查来看,他们一个季度破案追缴回来的经济损失是政府对这个刑警对同期投入的13倍。
据刑警队表示,他们在破案的过程中还减少了公民的人身伤害;在打击色情犯罪方面净化了社会的环境;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优化了吸引外资的社会环境,其创造的社会价值是政府对这个刑警队的同期投入的千万倍。
其次,从微观的个案效益来看也可以分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
就社会效益而言,衡量的根据和标准应以个案的不同来区别对待,应根据案件的性质是否恶劣、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是否巨大、案件的危害程度是否严重等方面综合考虑。
若侦办的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危害很大,侦查机关就应该不惜一切成本把案件在限期内拿下,只有这样才能向社会向人民群众交代,才是“效益”的有效体现。
就个案的经济效益而言,若侦办的案件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则要对其进行成本的核算,用有效的侦查措施来办案。
例如,某村办制鞋厂贷款52万元开业生产,生产形势较好,效益日增,但是,其42万的流动资金在一次进货中被犯罪分子骗走,该厂因此被迫停产而贷款利息却与日剧增。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周之内,三次北上,花费近2万元,终将案犯抓获,追回现款40万元,使该厂迅速恢复生产,应该说这是很有效益的侦查。
②侦查机关能否及时挽回经济损失,挽回经济损失占当事人所有损失的多少,就是衡量个案侦查的经济效益的依据和标准。
因为侦查的投入有限,要学会有所为有所不为,把资源投入到最紧迫的、效益最好的工作中去,既然每次只能走一步,当然先走机动性强的车、马、炮。
有所不为后才能有所为、有大作为。
但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往往会遇到,发生大要案,社会影响很大,如果一时破不了,上下都感到压力沉重,大多是“全力以赴”,“不破全案,决不收兵”。
这里就遇到一个问题,除了大要案外,还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和不少其他小案,这时就要在保证精干力量投入大要案的办理,又要兼顾其他。
三、用侦查效益观指导侦查办案的现实紧迫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加入WTO与世界经济更加紧密相连,要求我们公安工作者必须用经济的科学的眼光来应对新时期的公安工作。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刑事犯罪活动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一是刑事犯罪的数量增多、种类增多。
1983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61万起,2001年达到445万起,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
1979年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罪名不到200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达到440多种。
③二是刑事犯罪活动的区
注释:
①转摘自《论中国警察加入WTO后的形势变化》
②马骁《论公安工作的经济效益》公安研究1995年第2期
③转摘自《论中国警察加入WTO后的形势变化》
域和领域扩大了,犯罪手段升级,侦破难度不断加大。
流窜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系列性犯罪、跨境跨国犯罪、智能化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形式的犯罪不断出现,已不再让人感到陌生。
然而,我国侦查机关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1)、刑侦力量量少质弱。
据统计,2001年,全国刑警数量不到民警总数的14%,按当年立案445万起计算,人均承担破案任务约22起,除去业务指导、后勤保障和刑事技术部门的力量,一线侦查员直接承担的破案任务平均超过40起,但实际破案率还达不到20%。
①与此相对应的,是一线侦查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对科技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低下,很少有接受系统的业务培训的机会。
数字上的简单对比显示了目前的刑侦力量根本不能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的要求。
(2)、办案经费严重缺乏,无法保障侦查破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本身就是高成本运作的侦查破案工作,尤其应当如此。
但客观现实是一方面刑事案件发案数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办案经费普遍严重缺乏。
广东珠江三角洲某地一个100人的刑警大队,每个月只有5万元的办案经费,而辖区刑事案件发案数每月都在500起左右,办案经费根本无法保障。
②这还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市,内地情况更加严重。
经费不足,差旅费、车辆用油都无法保障,有些责任区刑警中队甚至没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逃犯不能及时追捕,侦查措施难以到位,导致了侦查破案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刑侦部门领导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通过打政策擦边球,上下奔走要经费、要装备来解决办案经费问题。
(3)、科技水平不高,管理方式落后等。
总而言之,我国对公安投入的资源不足,如何在此情况下,去应对现代化的高科技犯罪愈演愈烈的趋势,以最小的成本最有利的打击犯罪是现今公安工作的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就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效益一样,公安侦查工作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专政性职能作用的同时,亦不能排斥或忽视侦查效益及其功能作用的存在。
尽管其实现通常是间接的、不易见的,但一旦忽视将对公安工作的长远开展是有害的。
在实际工作中,提高侦查效益对改革和加强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公安刑事侦查的科学决策,公安刑事侦查的科学决策的目标是合理有效的组织实施公安刑事侦查工作任务的中心,是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指针,是主观的要求。
目标的正确性需要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实践来检验,实质上是通过所取得的公安侦查效益来检验。
在侦查决策—侦查实践—侦查效益的循环中,侦查效益是侦查决策的目标之一,反过来又是侦查决策的前提。
——有利于更适当地确定侦查工作的基本要素的投入力量,并尽可能的以较少的人、财、物的投入获取更大的侦查效益。
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意识”,你有多少本钱,
注释:
①转摘自《论中国警察加入WTO后的形势变化》
②转摘自《治安效益与公安改革》
哪方面的资源丰富,从这点出发来研究投资才有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探讨出一种最经济实惠的办法来提升侦查效益。
——有利于树立求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公安干警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在注重
和提高侦查效益后,侦查工作将围绕科学化、经济化来进行,这就给所有的民警提高了要求,使其自觉提高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在工作的变革中不断发展。
四、实践中提高侦查效益的方法和途径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对没有无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正当的程序来处理所有的刑事案件。
也就是说,投入刑事侦查的资源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有限的。
事实上,各国的刑事侦查部门都在千方百计的提高侦查效益,尽可能在现有的刑事侦查资源的条件下多破案,破大案,实现刑事侦查效率的最大化,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以最少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的实现侦查效益。
笔者认为宏观侦查效益是一种规模效益。
在实践中提高侦查效益不是简单的减少公安成本投入,而是运用科学的效益理论的分析、合理的运筹、规范的管理,从队伍建设和管理、个案的侦查这两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一)、通过科学管理、完善体制提高宏观侦查效益
刑侦组织机构的运行,是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各个环节众多因素的综合反映。
这种效益的提高除了要发挥刑侦警务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外,更多取决于刑侦部门自身结构、功能、行为的方式的设计是否科学,是否使整体系统具备自我完善的机制。
通过流畅的工作机制提高效率,通过规范工作的标准保障质量,通过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控制成本,通过科学的管理内部挖潜,是整体上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
1、科学管理、合理运筹。
侦查管理是指通过侦查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职能,设计和维护一种环境,使处身其问的各种侦查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以期高质量、高效率地实现既定侦查目标的一项综合活动。
①侦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设汁和维护一种环境,使处身其间的各种侦查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它具体表现为通过对人、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的综合设计和管理,使各种侦查资源在侦查活动中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产生最强大的合力,以达到侦查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在侦查管理中运用运筹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指导侦查活动将对于提高侦查效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侦查活动是侦查机关以刑事案件为对象,运用各种刑事技术手段和侦查措施揭露与证实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这种特殊的社会活动作为一个系统,它必然由与刑事犯罪侦查有关的诸多要素构成,每一个侦查要素都会根据自己的特点、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处于不同的位置,而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侦查活动中特定的运动规律。
侦查运筹就
注释:
①任惠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253页
是要围绕实现揭露和证实犯罪这一目标,对侦查活动中的机构设置、人力、物力、等作出筹划和安排。
(1)、机构设置
就整个侦查部门而言,运用侦查管理运筹来提高侦查效益的途径,一是在机构设置中调整刑事侦查部门的力量,增大刑侦力量在整个公安部门的比例。
二是建立专业化的刑事侦查队伍,使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专业化,改变以前那种粗放的侦破方式(即不论什么样的公安人员都可以抽调来高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这种状况是不可能提高刑事侦查效率的。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不断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形式的犯罪,建立了专业化的责任区刑警队伍。
(2)、人员分工
侦查人员是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活动能否顺利实施,首先取决于侦查的人力资源,取决于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占有正确的位置,人员配置的相互关系是否合理等众多因素。
在侦查运筹的众多要素中,人员的运筹始终是关系侦查工作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侦查的运筹更应强调人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侦查人员的合理安排,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更好地为侦查工作服务。
从对人员运筹规划的角度出发,人员运筹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发挥侦查员个人的优势和侦查群体的整体优势。
因此,在对人员进行筹划时应考虑两方面的情况:
首先,个人优势的发挥是群体优势的基础,没有侦查人员的个人优势,侦查群体的整体优势也就无法形成。
另一方面,只有当每个人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群体优势才能够具有坚实的基础。
侦查实践中,对人员的运筹表现在根据每个侦查人员的特长,将其安排在适当的岗位上,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真正做到量才使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其次.要根据侦查人员各自的能力特点和侦查任务的具体需要,对侦查人员作出合理的分工。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从侦查工作的全局出发,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以发挥侦查人员整体配合的群体优势。
(3)、物力运用
侦查活动中的物力主要是指侦查的物质技术装备,它是侦查机关侦破刑事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侦查的物质技术装备克服了人自身能力的局限性,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它是实现侦查工作目标的物质保证。
侦查的物质技术装备渗透在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它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设备,专门技术设备(如刑事技术鉴定设备),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各类武器、警械设备等。
侦查的物力运筹是要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力求将有限的物力、财力用到最需要的侦查环节上去,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物质技术装备的功能、作用和效力,做到物尽其用,保证重点,统筹使用。
侦查实践中,物力运筹的内容包括:
物尽其用。
在侦查过程中,要根据人力、物力的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挖掘各项仪器设备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仪器设备的作用;统筹使用。
对现有的侦查设备要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实行统一安排、统一使用,合理调配,以确保重大、特大案件侦查的需要;维护仪器设备。
有效地维护仪器设备,是保证发挥物力效能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各种侦查器材在侦查活动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
因此,对侦查器材的维护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制度进行;更新侦查设备。
对侦查设备进行更新,是侦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科技手段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这就要求侦查部门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不断地更新技术设备,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工作服务。
(4)规范标准、减少浪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如果过于倚重个人的经验和习惯做法,各行其是,没有统一的、严格的规范体系,刑侦工作就难以得到整体的提高和发展,侦查工作只会在失误和重复侦查所导致的资源浪费中艰难进行,侦查效益难以体现。
可从公安部《刑事侦查工作细则》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前刑侦工作的规范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但是,这个体系还不够严密、全面,有些规定还不够细致,还缺乏一些具体的执法操作规定,如缉捕操作规定,枪支警械的使用规程等,特别在专案中,侦查行为的随意性很强,往往易产生程序违法,使案件办理不合规定,要补充侦查、重新侦查,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对侦查对刑侦工作的考核,目前还缺乏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难以用专业的尺度,较为客观、真实、全面的衡量和反映。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刑侦工作的系统的运转规律、工作方法和制度不断加以研究,调整和完善、制定新的、更有效的工作规范标准和考评体系,完善侦查办案规范体系。
在立案、破案、办案各个环节上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规程,对指挥员和侦查员的职责、行为、操作要求进行科学规范,使其有章可循。
例如,北京西城分局建立的“办案软件系统”、山东省公安系统推广的“网上办案系统”就是把案件规程、司法文书、审核程序等都正规化、公开化,使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能够清楚的知道办理某一类型的案件需要什么法律程序,司法文书要如何规范制作,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办案时间,使同类型的案件有章可依。
这样减少了因办理错案或补充侦查所造成的资源浪费,节省了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益。
2、改革侦查体制、完善侦查机制、提高侦查效益。
体制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泛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
①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自然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侦查体制来提高侦查效益。
侦查体制是指在行使侦查权的部门的隶属关系、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体制与制度。
现今,各地公安机关都通过强化刑事侦查部门的管理体制,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素质,建立各级刑警组织责任制、破案责任追究制及考核奖励办法、刑事侦查人员等级职称评
注释:
①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定办法。
这些都是在投入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向管理、向素质要侦查效益。
首先,改革侦查体制,完善侦查机制。
我国自1997年6月开始的刑事侦查工作改革,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它包括建立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审一体
化,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警种各地区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的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格局。
这些改革内容反映了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是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的得力举措。
尽管在推行的过程终于到了不少困难,但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张改革的方向失调改革之路上坚定的走下去。
另外,笔者认为,在侦查体制上还要该“以块为主”为“以条为主”即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实行人、财、物的统一领导,打破“画地为牢”的局面,冲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精简机构,减少浪费,真正形成一个统一指挥、运转灵活、反应迅速、精干高效的刑事案侦控系统。
其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
侦查人员的素质是侦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我们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那种侦查靠拼体力、聘任利、拼消耗的高投入低产出的局面,把侦查人员全员培训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同时在适当的时候应进行全国侦查人员资格考试。
在新形势下,我们要特别加强对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加强查缉战术的训练,努力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既能克敌制胜,又能有效保护自己的高素质侦查队伍。
只有这样,降低成本、提高侦查效益才会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向素质要警力、要效益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再次,摆正“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控,建立社会“大刑侦”。
的防控体系。
刑事案件“侦”与“控”的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且从事物的发展方向上看“控”是第一位的问题。
对刑事案件进行侦破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的态势,努力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当然,我们还可以从直接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角度进行简要的分析。
侦破犯罪案件那只是直接关系到一部分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而发案少、秩序好则直接关系到没以为公民的切身利益,让公众生活在安全感之中,使他们对党和国家充满性新,这才是侦查工作的最大利润。
因此,我们与其在案发后投入100%的侦破成本而只获得60%侦破率,还不如咋在案发前投入100%的控制、防范成本去争取90%的预防率。
所以,我们必须建大队犯罪情报资料建设,控制特情、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侦查阵地控制等的投入力度。
另外,我们在“侦”的问题上还要解决一个轻重缓急的问题,把有限的侦查人力、物力、财力用在刀刃上,多破“精品”案件。
因为侦查资源是稀缺资源,我们需要对侦查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减少侦查成本,获取侦查利润,保持侦查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个案侦查效益的提高
刑事案件的种类繁多,在侦办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应根据个案的特点和侦查方法的不同,对个案侦查做出“投入、产生”合理的核算。
个案的“产生”也就是个案的收益,表述起来就是侦破案件、惩办罪犯、维护司法公正;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等正义的行为得以实现。
这是基本不变的收益。
根据本文曾提及的“效益公式”来看,在侦查成果不变时,想提高侦查效益就需依靠减少个案的侦查成本。
在侦办个案中的成本消耗,笔者认为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侦查部门用于侦控刑事案件所需的固定费用的支出。
它是由固定侦查要素(如侦查装备、办公场所、侦查人员等)所引起的费用。
办公场所的使用和维修费用、侦查人员的薪金、奖金和保险费用、侦查装备的使用和维护费用都属于固定成本。
在侦办具体案件中,应该合理派给侦查人员,降低支出;合理使用办公用品,例如在制作法律文书中纸、笔、电脑等不要过分浪费;合理使用装备,减少装备的损坏,节省成本。
这些节约下来的成本从个案的支出看毫不起眼,但从长期办案中来看所节省的资源却十分可观,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侦查成本的浪费。
可变成本是指根据个案的不同性质、情况等所采取的不同的侦查途径、侦查措施及随着一定时期犯罪形势的不同所采取的侦控措施的花费。
这一部分的开支是因案件而定的,特别是如何选取侦查途径是节省可变成本的关键。
因为侦查措施是因侦查途径而定的,有的侦查途径可以事半而工倍,有的却是费工费时不出效果。
例如在办案中可以在有指纹时多利用比对技术减少费时费力的排查摸底;在侦办毒品案件中要用到诱惑侦查而在盗窃案件中却不用。
这就有了一个如何有效采用侦查对策的问题。
侦查对策是揭露和证实刑事犯罪的各种策略、措施、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在侦查活动中,如何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并将其组成切实可行的侦查方案进行综合的运用,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这就必须通过侦查的运筹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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