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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消保法首度修改立法组成员详解新消保法
20年来消保法首度修改立法组成员详解新消保法【1】
20年来消保法首度修改立法组成员详解新消保法
2013年11月11日09:
28来源:
燕赵都市报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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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
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完善三包规定等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以解决消费者维权难﹔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等。
近日,立法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副主任杜涛与中国人民大学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在中国人民大学和高校学生面对面,回顾了新消保法修改的背景、解读了修改的内容,并且就热点问题回答提问。
消保法修改获高票通过
11月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坐满了学生和听众。
在这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副主任杜涛与中国人民大学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一起就消保法的修改,与众多法学学者召开座谈。
贾东明介绍说,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在1993年10月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到如今施行将近20年。
这次修改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10月25日通过的,票数很高,应该是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可以说是高票通过。
这次修改和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20年前社会的消费方式、消费理念、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与现在不能同日而语。
“我们上大学的时候有辆自行车骑就不错,有个手表戴就挺好,其他的都谈不上”。
现如今,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销售、网络购物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渐成规模。
消费者购买生活日常用品很多都通过网络进行,这个变化是显而易见的。
有一个数字,2006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是236亿元﹔到2012年达到了1.3万亿还多一点,6年间增长了50倍。
网络销售总额占社会销售总额的比重,2006年是0.3%,到了2012年达到了6%,预测将来所占比重还会更大。
在消费结构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越来越丰富。
包括现在的自住商品房、家用轿车和金融服务等,都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对象,消费结构的变化也非常之大。
另外从消费领域上来说,大家越来越关注民生、关心生活质量。
比如以前小孩子上学都是家长骑自行车送到学校,现在都是开私家车接送。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认识、认同。
此次消保法的修改就是要根据这些新的变化、新的情况,着力去解决在消费领域、在消保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消保法修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这些年来也有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消保法的建议,有关方面也都积极地响应消保法的修改。
这次消保法的修改工作从2011年的10月份开始,修改的过程中有几个想法,一个是这次修改要把消保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出来,要通过这次修改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问题,把消保法消费者权益制度落到实处﹔第三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这会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消费者买得安心、用得放心,自然就会促进消费。
另外要进一步加强消协的作用,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
20年来消保法首度修改立法组成员详解新消保法【2】
2013年11月11日09:
28来源:
燕赵都市报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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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者网购权益有新规
这次消保法的修改做了不少新的规定,贾东明详细介绍了消保法修改的内容。
首先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做出规定。
针对有些经营者诚信缺失、背离社会公德、违法经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专门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针对不诚信的经营者,有关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把这些不诚信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是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专门做出了规定。
大家都知道,在有些消费过程中,要向经营者告知个人的信息,比如说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等。
随之而来就会有些商业信息发到你的手机上,比如说有房子的人,你这房子卖不卖啊?
要不要出租啊?
买不买房子啊之类的信息很多。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消费习惯被许多经营者所了解。
新消保法强调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要按照法律的原则进行。
不能擅自泄露,也不能非法向他人提供,也不能滥发商业信息,影响消费者的生活安宁。
第三强化了经营者的经营义务,以及违法经营后的法律责任。
消保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能够强制交易。
明确了经营者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
现行消保法有概括规定,没有点明“召回”,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了这一点。
再有就是增加了经营者对耐用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耐用商品6个月内发生瑕疵、故障后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三包的规定也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与广告法是有区别的,广告法中有个限定,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仍发,要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没有要求明知,但是增加了个限定条件,是有关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
对欺诈行为增加了惩罚力度。
现行消保法规定,欺诈行为赔偿金额一倍,修改后赔偿金额提高到三倍。
对于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两倍,也就是说,一份损失赔偿加两份惩罚性赔偿。
这个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第四,在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方式方面做了补充、完善。
一个是对网络经营者或者远程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建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七天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不易退货的除外。
再有就是对网络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做出规定。
对于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有效联系方式的,要先行赔付。
第五,对于消费者协会发挥作用方面,这次修改从几个方面得到了体现。
包括消费者协会的定性,原来叫社会团体,现在叫社会组织。
同时还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的公益性。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最后对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也做了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对商品存在缺陷,经营者应当召回而没有召回的情况,经过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之后,可以责令进行召回。
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时,行政部门必须在七日内处理。
应该说,这次消保法的修改应该会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会有更好的、更积极的作用。
让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能更放心地消费,更乐意消费,最终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
2013年11月11日09:
28 来源:
燕赵都市报
———新消保法只能保障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
问:
在网络购物时,商家泄露用户信息,对于经营者的界定比较容易。
有些情况则不然,比如在司法考试的时候,同学们会收到一些司考培训的短信,这时能不能把司考报名网站认定为泄露信息的经营者呢?
杜涛:
近些年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受到关注,这其中我还有一个切身的体会,我带着孩子报了一个培训班,它登记了我的信息﹔过了不久,其他的许多培训班就给我打来了电话,不停地骚扰。
现行的一系列法律中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但规定的主体各有不同。
其中系统保护个人信息的是去年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消保法修改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基本是以这个决定为基础的,消保法中的信息保护规定只能够保护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不能涵盖所有的范畴。
———转基因食品问题目前无法通过新消保法规范
问:
修改后的消保法中规定:
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建立召回制度。
“可能危及”是如何界定的?
举个例子,转基因食品,它对人身的危害在目前难以得出结论,那么消保法如何判断它是否有危害?
杜涛:
新消保法18条规定,假如消费品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召回。
如果应该召回却没有召回,而造成消费者损失扩大,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在33条还规定了,行政部门发现缺陷产品,责令召回的职责。
至于转基因产品尤其是转基因食品,比如说转基因大豆是直接食用,还是做油,还是做燃料,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现在从技术层面讲,也无法下一个定论,到底对人体有没有害,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
这种产品到底应不应该召回,对于搞法学的人来讲,还很难下一个定论。
杨立新:
对于转基因的问题,前段时间我们开了一个会,把专门搞转基因的专家都请来了,他们认为转基因没问题。
现在中国转基因最多的是棉花,主要是针对防虫病害进行基因改造。
转基因比较多的是木瓜,差不多现在的木瓜都是转基因的,如果不想吃转基因食品,就别吃木瓜。
转基因问题不是消保法中某一条款的问题,而是在科学上没有定论。
有人提出转基因食品要做出警示,可是业内人士认为全部做出警示的成本太高,经营者要承担太多的费用,这些费用最后全算在消费者身上。
杜涛:
还有一个原因。
前段时间有人怀疑跨国企业歧视中国消费者,因为他们销往中国的转基因食品没有标识,而销往欧盟的有标识。
其实是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立法,而在一些国家已经明确立法要求,转基因食品必须标识。
———明确点明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权益
问:
新消保法有没有金融消费的内容,我们有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杜涛:
这次修改有个想法,明确消保法调整范围包含着个人或者家庭为了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这是针对金融服务的。
所以尽管在消保法第二条中没有点明金融服务,但是通过相关条文表露出这个意思。
在消保法经营者义务里面有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第28条专门讲到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要提供相关信息。
重点是通过这一条,把金融服务点出了,明确消保法的修改是包括金融服务的。
在国际上,据我的观察,金融消费主要保护三方面内容,信息披露、冷静期和适当性原则,最后一点在日本又叫不当劝诱。
这次消保法的修改,关于金融服务的只有第28条的信息披露,这是因为金融消费是一个专业的领域,它需要有全面的、特别的规定。
在一些地区有金融保护法,所以现在在考虑建立一部金融保护法,把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等,也只是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不完善。
至于机构方面,据了解,现在一行三会(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都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是投资者保护局。
央行是牵头协调三家的机构,这次消保法修改过程中,央行负责协调三家的意见。
对于消保法中是否要包括金融消费,三家都给出了意见。
(记者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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