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次用地报批流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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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的请示》,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③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④建设项目用地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到市国土资源局规划院出具);
⑤市规划局出具的标注有红线位置的航测图及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2、预审内容
①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执行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并出具审查报告;
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组织勘察现场是否未批先用;
③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由市局规划处制作规划调整说明、规划调整方案、组织规划评审、组织规划听证,待预审通过后,转交用地处办理。
④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⑤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二>
用地处受理
1、组织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进行测量定界,出具建设用地定界图及建设项目勘测技术报告书。
会同区、乡、村、组对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清查;
2、由规划院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并出具地类分析报告书;
3、告知被征地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组核算单位证明、地类分析认可证明、村、组基本情况证明;
4、耕保处审核耕地占用情况,占用耕地的由耕保处制作补充耕地方案;
5、市国土局地籍处出具地籍调查表,由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单位及四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
6、由市局规划处编制报批批次;
7、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及被征地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组织区、乡、村、组、建设单位召开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会议,并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8、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审,确定会审意见;
9、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组织听证告知(时效为5个工作日);
10、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组织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听证会;
11、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制作“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12、用地卷宗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后,用地处报郑州市政府审核同意,将用地卷宗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受理时间3日)。
(五)省国土资源厅受理
1、由用地审批处查验核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2、填写建设用地会审表;
3、把有关资料转交用地处、规划处、利用处、地籍处、耕保处、监察处、地质环境处、储量处;
4、各处按照各自职能出具审核意见;
5、用地审批处组织有关处室踏看用地现场,出具踏看表;
6、省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处将各有关处室的审核意见汇总并出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以上省厅工作时间为20个工作日);
7、由用地审批处报主管副厅长、厅长签字;
8、用地审批处将卷宗报省政府办公厅五处经办人初审后,由处长签字报主管主任秘书长签审,报主管副省长签发;
9、省国土资源厅领取下发省政府批复文件;
10、郑州市政府接到省政府批准文件后发布征收土地通告(时效15日);
11、报批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一。
二、供地程序
(一)划拨供地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用地处办理)
1、项目用地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办理供地手续;
2、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准文件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通告(时效为15日);
3、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定界并出具勘测定界图;
4、权属调查证明(由被征地单位出具,有关部门签属意见);
5、市国土资源局规划院出具地类分析报告书;
6、被征地单位出具征收土地是以村或组为经济核算单位的证明材料;
7、被征地单位出具村、组人口、劳力、耕地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8、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控制图;
9、市规划局出具的标注有红线位置的航测图;
10、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11、被征地单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12、市国土局地籍处出具地籍调查表,由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单位及四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
13、由市国土资源局召集区、乡、村、村民组确定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14、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时效15日);
15、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组织听证告知(时效为5个工作日);
16、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组织安置补偿听证会;
17、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审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同意;
18、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19、建设项目单位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有关规费,持被征地单位出具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劳力安置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和被征地单位出具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20、建设项目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持有关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1、划拨供地详见工作流程图二。
(二)协议出让供地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3、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定界、出具勘测定界图;
17、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书;
18、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审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同意;
19、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0、市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批示进行公示(时效不少于30日);
21、公示期内如有两家以上用地单位同用一宗地,该宗地将在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进行招、拍、挂(时效为30日)。
22、用地单位通过招、拍、挂或公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有关费用,持被征地单位出具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劳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和被征地单位出具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23、建设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持有关手续和交费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4、协议出让供地详见工作流程图三。
(三)经营性供地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3、储备中心用地申请(注明该宗地为拟公开出让、协议出让或储备中心申请储备用地);
4、由储备中心出具的储备计划文件;
5、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定界,出具勘测定界图;
6、市国土资源局规划院出具地类分析报告书;
7、被征地单位出具征收土地是以村或组为经济核算单位的证明材料;
8、被征地单位出具村、组人口、劳力、耕地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10、市规划局出具的标注有红线位置的航测图;
11、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控制图;
12、市储备中心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13、被征地单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14、市国土局地籍处出具地籍调查表,由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单位及四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
15、由市国土资源局召集区、乡、村、村民组确定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16、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时效为15日);
17、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组织听证告知(时效为5个工作日);
18、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组织安置补偿听证会;
19、储备中心经办人委托书;
20、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书;
21、由储备中心确定的成本价和出让建议价;
22、市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承诺书;
23、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审,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同意;
24、规划处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5、市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批示进行招、拍、挂(时效为30日);
26、用地单位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有关费用,持被征地单位出具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劳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和被征地单位出具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27、建设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持有关手续和交费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8、经营性供地详见工作流程图四。
三、闲置国有土地收购办理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的范围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2年3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明确规定,市区范围内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1、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2、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3、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4、依法没收的土地;
5、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6、利益需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7、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应由政府收回的土地;
8、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二)闲置国有土地收购应提供的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收购申请书;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建筑手续(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土地收购的书面文件;
7、征求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8、标注有红线位置的航测图;
9、其他相关资料。
(三)闲置国有土地的收购程序
1、原用地单位持有关资料向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处提交国有土地收购申请表;
2、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宗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权属、测绘定界;
3、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征求意见;
4、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测算:
①按照原土地证所载用途和使用权类型,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
②按照重新出让后的出让所得的一定比例确定收购价;
5、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6、公告。
主要涉及权属问题,看四邻是否存在纠纷;
7、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补偿费用;
8、储备中心支付收购预付款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9、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四)储备土地出让应遵循的原则
储备中心拟出让的土地应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由土地部门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出让计划公布后,经营性用地由土地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其他用地,用地申请人向土地部门提出申请,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也以应当公开出让(招、拍、挂)。
(五)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办理程序
1、储备中心将拟出让的土地卷宗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后转土地利用处审核,审核完毕后转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预登记;
登记后转交郑州市土地交易中心;
2、郑州市土地交易中心接卷后,审核资料、查看现场。
郑州市土地交易中心、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两级会审,工作日为十日;
3、郑州市土地交易中心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告时效为二十日;
4、公告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挂牌出让;
5、用地单位摘牌后,与郑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责任书、合同书;
6、交纳有关费用:
地款、契税(4%)、登记费(0.04元/㎡)、测绘定界费;
7、由用地单位到郑州市规划局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8、持规划用地许可证、有关凭证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9、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详见工作流程图五。
(六)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
3、地上投入达到25%以上,应提供工程投入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
4、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5、分割转让时必须办理新的规划手续(即使用途不变);
6、土地使用权涉及司法裁定的应在原用途不变的基础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的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书面申请书;
3、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书(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转让土地的书面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用途变更时,需提供批准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房屋已建成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
8、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地上投入达到25%以上,应提供工程投入审计报告;
9、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0、航测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明用地范围,转让方及受让方签字盖章同意);
11、出让金(涉及用途变更);
12、其他相关资料。
三>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办理程序
1、企业将拟出让的土地卷宗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后转土地利用处审核;
2、土地利用处转批经办人核实权属、确定界址;
3、企业自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定界;
4、企业自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
5、土地利用处初审;
6、局领导小组集体会审;
7、草拟用地批复、用地审核表;
8、土地利用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审批;
9、测绘出图;
10、用地单位完善税费;
11、地籍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详见工作流程图六。
用地报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报告不符合要求
1.审查报告不完整,报告内容缺项。
省厅分别于2009年、2010年下发通知,明确了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和城市(镇)批次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已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未规定的不行随意乱加,审查报告采取填空式的规定形式,不能遗漏,更不能回避,要认真把空填好、说清楚,避免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查依据和意见达不到厅内审各处(室、局)的要求,或必备材料不全,出现补正的情况,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但一些市州提交的审查意见未能按规定的要求作出说明,重点反映在项目用地是否存在信访、是否违法动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土地复垦等方面。
有原可能是遗漏,有的则明显回避不谈,尤其是在是否存在信访及违法用地问题上。
2.审查报告有关内容表述不清。
主要表现在申请用地的宗数、地类、面积、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各功能分区、违法用地被查处的地类,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在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情况等方面。
二、报件材料不一致
着重反映在用地面积、地类、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人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用途与供地方式、征地前后人均耕地、违法用地处理时的地类与补办有地手续时的地类,地质灾害评估级别与备案单位等内容在整个报件中前后不一致。
三、材料不规范
有的市县没有严格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8月21日下发)要求填报标准的“一书四方案”,项目用地的呈报说明书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政府未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补充耕地方案缺少项目编号和地块编号,征用土地方案缺项;
有的行文不规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下行文,并直接向省厅行文,审查意见的报告也不注明联系人;
有的市州向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申请建设用地;
有的在用地请示文件中出现“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
有的在现状图和规划图上不标注具体用地位置等等。
四、用地审批的法规政策不熟悉
有的市县在项目用地的报批性质和审批权限等方面界定不清;
有的批准农用地转用后迟迟不报批土地征收用地报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乡镇公益性事业外,对城镇批次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只是市州政府履行报批程序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为了逃避违法用地的保护伞);
大部分市县对征地区片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关于立项与预审的规定、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理解有误,甚至有的对城市和城镇、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区别概念模糊,在批次用地的审查报告中还说明落实预审意见和用地标准等情况。
五、补正材料不及时
对于在初审和厅各处(室、局)会审中发现或提出的问题,我处都会及时汇总并向地方发出补正通知,要求限期内补充完善,但有不少用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甚至有的市县经多次电话,发函催要,仍然未上报补正材料。
1.不及时缴纳“两费”
用地经省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我们都及时下发缴费通知,规定在1个月内缴纳用地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但有的用地未能及时缴纳或缴纳后不予对账,严重影响了用地批复下发。
2.办理先行用地后不及时申报正式用地
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应该是在项目正式用地已开始组卷或组卷到一定程度,为加快工期,可在申请控制性工程提前开工用地,同时应抓紧正式用地报批。
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对于办理的先行用地,一般规定块状工程要在3个月内、线性工程要在6个月内申报正式用地,因此,市州的组件时间还要比所要求的要短。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项目都超过规定时间报送正式用地,有地还迟迟不报送正式用地,存在“欠账”的问题。
3.存在职能缺位现象
目前,大部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承担起对用地报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职能,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现“职能缺位”,承担的角色较多还停留在“转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报件上,没有切实履行对报件内容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审查的职能。
】
改进批次用地审查报批
一、改进的背景
目前,全省年度用地计划特别是耕地计划严重不足,建设用地形势非常严峻。
为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用地,省厅决定改进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二、改进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1.总体要求:
改变过去用地粗放型管理的模式,顺应新形势实行用地精细化管理,批次用地按项目报批。
2.基本思路: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上下达的城镇村年度用地计划,在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根据地方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根据地方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有选择地组织批次用地申请报件。
一个项目组织一个用地报件,并对项目情况作出说明。
各地在保障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用地的同时,确保效益好、投资大,且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与主体功能区定位的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三、改进的具体内容
1.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及报批材料中不注明批次编号,省厅视情确定;
2.首次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补充耕地方案附件一并上报;
3.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省上下达的城镇村年度用地计划已用完的市州,省上不再受理批次用地申请;
4.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凡超标准用地的,不予批准用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坚决予以核减;
5.对各州上报的用地项目及面积等情况,省厅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6.对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的,一律不得申报用地;
7.当年审定的用地,需当年缴清“两费”,并下文批复,不再进行跨年度审批用地。
如确需用地,则另行报批;
8.“欠缴规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以及土地闲置等问题突出的市(州),减少上报审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9.各地要在盘活存量用地的同时,加快已批准用地的征地实施进度,并促进“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
10.征地补偿不符合省政府颁布的新的补偿标准的,不予审定建设用地;
11.增加了批次用地情况说明;
12.审查报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度计划和占补平衡信息确认的表述,并对土地利用与供应情况进行了修改。
镇海国土分局报批项目用地念好“三字经”
今年,宁波市下达我区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1423亩,其中农用地1355亩,耕地1118亩。
针对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实际,镇海国土分局在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始终念好“先”、“快”、“勤”三字经。
一是在用地报批上突出一个“先”字。
年初加强与镇(街道)、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了解项目用地需求,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编制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二是在用地报批上突出一个“快”字。
建立项目责任制,使每个项目都做到有专人负责,专人跟踪办理,一包到底,直到取回批复件。
做到快组卷、快审查、快呈报。
三是向市局请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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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次 用地 报批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