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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以来我国对外反倾销探析
WTO成立以来我国对外反倾销探析
摘要:
WTO成立以来,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国外对华倾销形势。
反倾销是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中度使用者且成功率较高、对外反倾销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且呈现出阶段性特征、目标国(地区)主要是一些重要贸易伙伴、涉案产品主要集中于化工产品。
但是我国对外反倾销呈现出数量相对较少且过于保守、目标国(地区)较集中、涉案产品和行业过于单一、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配套使用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然后从反倾销立法、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跟踪反馈机制等方面分析成因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此外,要理性看待反倾销政策,慎用反倾销。
关键词:
对外反倾销;现状;成因;建议;公共利益
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履行入世承诺进程的深入,进口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相互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不惜以低价倾销手段打开和占领中国庞大市场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大量的国外产品以倾销的方式涌入我国市场,严重冲击了我国的相关产业和产品市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失业人数不断上升,甚至威胁着我国的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给我国产业、经济的发展和国内的稳定带来了显著的隐患。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应对不公平贸易竞争的合法且有效的措施,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安全的主要手段之一,且已成为全球最常用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同时,一国对外发动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还具有威慑和遏制其他国家对该国发动反倾销的效应。
因此,无论为了抵御国外对中国的倾销行为,还是为了应对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都有必要适度强化和完善我国的的对外反倾销制度。
一、WTO成立以来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
1995年至2012年6月期间,我国在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外对华反倾销态势的同时,同样面临着国外进口产品对中国日益增多的倾销局面。
为此,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开始对外国的倾销产品逐步加强了反倾销手段的使用。
我国对外经贸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公告正式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正式揭开了我国反倾销申诉工作的序幕,也标志着我国由被动挨打转向主动出击。
(一)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中度使用者有且成功率较高
根据WTO统计资料,WTO成立以来的1995年至2012年6月之间,我国对进口产品共发起了195起反倾销调查,并实施了154起反倾销措施,各占全球同期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4.73%和5.81%,在这一时期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国家(地区)中,分别位列第8和第5。
相应地,该时期中国的对外反倾销成功率为78.97%,在同期全球十大反倾销调查发起国中位居第2位。
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中度使用者”且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见表1)。
表1十大反倾销发起国对外反倾销数量和成功率
国家(地区)
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件)
反倾销成功率(%)
印度
663
486
73.30
美国
465
309
66.45
欧盟
444
284
63.96
阿根廷
301
212
70.43
巴西
258
129
50
澳大利亚
241
89
36.93
南非
216
128
59.26
中国
195
154
78.97
加拿大
165
98
59.39
土耳其
154
145
94.16
(二)对外反倾销总体下降且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外反倾销总体出现下降趋势并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从发起反倾销的年份分布看,WTO成立后的3年我国没有发动任何对外反倾销。
1998年对进口新闻纸正式启动的反倾销程序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成为中国首例对外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
我国发起的对外反倾销调查在2002年达到了顶峰(30起)随后总体下降并阶段性地出现两个高峰(2002年、2004年)。
2003年则成为WTO成立以来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年份,达33起。
2003年、2006年、2007年、2010年和2011年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均分别超过了当年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原因是之前对外发起的部分反倾销调查案件分别延续至这四个年份才实施措施,其中以2006年最为显著,该年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分别为10起和24起(见图1)。
图1我国对外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年份分布图
(三)目标国(地区)集中于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
从发动反倾销的目标国(地区)看,中国共对26个国家(地区)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对其中的24个国家(地区)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其中,遭受中国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5个国家(地区)是:
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和中国台湾。
它们遭受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总数和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总数分别达134起和106起,各占同期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68.72%和68.83%。
美国和日本是遭受中国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
再从中国发动反倾销最多的上述5个目标国(地区)的反倾销成功率看,中国对中国台湾的反倾销成功率最高,达87.50%;对欧盟的反倾销成功率最低,仅为68.42%(见表2)。
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和措施主要集中于重要贸易伙伴,因为贸易量越多,被反倾销的概率越高,且个别国家(地区)与我国的产业结构雷同。
表2期间中国对境外进口产品发动反倾销最多的5个目标国(地区)
国家(地区)
中国对各国(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起)
占同期中国发起的全部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比率(%)
中国对各国(地区)反倾销措施数量(起)
占同期中国实施的全部反倾销措施数量的比率(%)
中国对各国(地区)反倾销成功率(%)
美国
35
17.95
27
17.53
77.14
日本
33
16.92
26
16.88
78.79
韩国
31
15.90
26
16.88
83.87
欧盟
19
9.74
13
8.44
68.42
中国台湾
16
8.21
14
9.09
87.50
(四)对外反倾销涉案产品集中于化工产品
从发动反倾销的涉案产品看,期间中国共对12大类的进口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对其中11大类的进口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其中,遭受中国反倾销最多的5类进口产品是:
化工产品、塑胶制品、钢铁、纸制品以及机械设备。
这5类产品遭受中国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总数分别达181起和142起,各占同期中国发起的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和实施的全部反倾销措施案件的92.82%和92.21%。
从涉案产品反倾销成功率看,中国对塑胶制品和钢铁反倾销成功率最高,各达92.31%和84.62%;对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成功率最低,为54.95%。
化工产品是中国发起调查和实施措施最多的进口产品,各达111起和81起,分别占同期中国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和全部反倾销措施案件的56.92%和52.6%,究其原因,可能与化工产业进口依存度高、行业集中度高、倾销认定明确、上下游产业链较完整有关(见表2)。
表2期间中国发动反倾销最多的5类进口产品
产品
中国对各产品发起反倾销数量(起)
占同期中国发起的全部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比率(%)
中国对各产品反倾销措施数量(起)
占同期中国实施的全部反倾销措施数量的比率(%)
中国对各产品反倾销成功率(%)
VI化工产品
111
56.92
81
52.60
54.95
VII塑胶制品
39
20
36
23.38
92.31
XV钢铁
13
6.67
11
7.14
84.62
X纸制品
13
6.67
10
6.49
76.92
XVIII机械设备
5
2.56
4
0.65
80
2、我国采取反倾销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外反倾销的数量相对较少且过于保守
WTO成立以来,我国遭遇了884起反倾销调查,成为全球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而同期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仅195起。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对外反倾销数量,无论是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相比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仅为印度的3/10、美国的2/5。
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和贸易地位不断提升,2012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和货物进口贸易总额均已达到了世界第2位。
所以,无论是从我国遭遇反倾销数量的对称性来看,还是从最大发展中国家和贸易大国的地位来看,我国对反倾销政策的利用相对不足。
我国对外反倾销成功率较高,说明我国对倾销产品进行立案调查,是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反映了我国对外反倾销过于保守和谨慎。
(二)对外发起反倾销的目标国(地区)较集中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对外反倾销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相对不足,如我国遭遇了印度150起反倾销调查,占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总量的17%,而我国对印度发起4起反倾销调查,仅占我国对外反倾销总数的2%。
对外反倾销区域过于集中容易遭致别国的贸易报复,对一些区域反倾销过少则起不到威慑反制作用和产业保护的效果。
再加上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较为相似,相互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但我国的对外反倾销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涉案产品和行业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对外反倾销的产品多集中于化工、塑胶、钢铁等初级原料性产品,这些大多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涉及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如信息、生物、新能源产业)较少。
此外,在服务贸易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反倾销都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而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普遍存在着倾销现象,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乌拉圭回合与协定法》已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同样适用反倾销条款,欧盟在1986年就通过了4057/86条例、将反倾销运用到海运服务贸易领域。
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存在着巨大的逆差,故服务贸易反倾销有经济上的必要性、法律上的合法性、技术上的可行性,有必要通过反倾销对我国国内服务业提供相关的支持和保护。
(四)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配套使用不足
近年来国际上掀起了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合并调查的热潮,发起双反调查的胜诉概率更大、终裁结果通常对同一产品征收两个税率,对进口国更加有利。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国烧烤架展开双反调查以来,截至2013年4月,我国先后遭受来自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对我国发起的双反调查56起,并且有42起做出了肯定性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更有甚者,2010年9月欧盟对中国数据卡产品同时发起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涉案企业数和涉案金额史无前例,将贸易救济手段发挥到了极致。
我国在2009年6月才开始第一起针对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双反调查,至今总共发起了三起。
相比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我国对反倾销救济措施的叠加使用缺乏经验,运用反倾销措施的灵活性不足。
3、我国对外反倾销问题的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对外反倾销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
(一)反倾销立法存在不足
1、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一方面难以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采取反倾销措施,另一方面缺乏与国外高层次反倾销法律的对等性,当与其他高层次法律发生冲突时,效力低于其他法律,很有可能会被有心人用以规避《反倾销条例》。
2、过于抽象笼统、不易操作,对于反倾销调查中的一些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仍不够明确,个别地方与国际惯例和各国通行立法不符。
例如对于损害的确定,我国《反倾销条例》将《WTO反倾销协议》的损害与损害威胁两类不同的审查因素合二为一,混淆了两种损害因素的区别。
又如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规定总共不超过5年(复审延长除外),也就是说临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加上最终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总共不得超过5年,结果造成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比别的国家及WTO反倾销协议允许的期限少了4-9个月的时间。
再者,在反规避问题上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在国内及第三国组装的外国产品难以提出反倾销调查。
(二)政府反倾销工作不到位
1、政府作为对外反倾销的后盾,反倾销的立案、调查、裁决、执行和复审都是由政府来实施的,如果企业的反倾销工作得不到政府的及时支持,就达不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2、中国是礼仪之邦,讲求以和为贵,很少主动去制造贸易摩擦,所以在受到国外对华倾销时缺乏对外反倾销的主动性。
其次,政府的服务不到位,不能及时帮助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对申诉企业的资金、信息和人力支持力度不够。
此外,面临着公共利益保护不当、国家总体利益受损的风险。
(三)行业协会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
1、反倾销行动,单凭企业个体的力量是很难做到的,必须联合行业内的多数企业,这就需要大力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
从世界反倾销的实践来看,行业协会作为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在我国目前对外反倾销诉讼中,还没有形成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运作机制。
2、我国的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改革与发展明显滞后于企业,并受政府制约。
同时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多是以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企业居多,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较少,所以代表性不强。
行业协会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我国尚未就行业协会问题专门立法,这就无法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地位、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等问题加以法律规定,使行业协会不能有效地发挥自身职能。
此外,部分行业协会安于现状,缺乏危机意识。
(四)企业对反倾销参与度低
1、我国企业在遭受倾销损害时,自我保护和竞争意识不够,反倾销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对政府依赖心理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存在“搭便车”的想法,没有形成反倾销共识,提请反倾销调查和征集资料时往往单兵作战,难以形成合力。
2、经验和技能不足、反倾销程序的复杂性、参与反倾销的高成本性都增加了企业反倾销调查的难度。
如高门槛的反倾销申请资格、严格的调查举证和和耗时耗财的诉讼过程使得我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时举步维艰。
3、企业在反倾销中的自我定位不准确,没有认识到对外反倾销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往往只重视反倾销在短期带来的利益而忽略了自身长期的发展和经营绩效的提高。
4、完善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建议
我国实施对外反倾销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对外反倾销不但减缓了国外倾销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的冲击,为国内产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为部分幼稚产业和高技术产业赢得了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而且遏制了国外对国我滥用反倾销措施和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反制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反倾销措施对我国意义重大,所以面对出现的种种问题,完善我国的对外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体系
1、逐步修改和细化现行法律规章,以增强可操作性。
通过明确对倾销、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建立科学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高调查程序的透明度和法律法规的公开化程度来完善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
2、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原产地规则司法审查、关税制度、行政复议等之间的衔接配套,形成完整体系。
同时继续进行补充立法,如反规避和反吸收的立法、关于第三国倾销的立法、产业调整援助的立法、贸易转移救济的立法,以及有关反倾销的基础性的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预警、贸易谈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立法等。
3、中国应根据WTO反倾销规则,并借鉴世界各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管理体制的经验,提高反倾销的立法层级,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反倾销法》,使目前尚处于条例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升格为正式的反倾销法,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二)强化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
1、意识上各级政府部门要认识到对外反倾销是保护国内产业、反制对华蓝用反倾销的有力手段,对国外在华倾销行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当遭遇国外对华倾销行为时,要主动拿起WTO所赋予我们用反倾销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
2、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辅助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全力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推动反倾销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如通过设立研究机构、反倾销数据库和反倾销基金等给申诉企业以人力、信息和资金的支持。
3、对申诉方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加以协调。
客观衡量国内相关产业和消费者以及下游产业的福利得失,注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客观地听取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谋求反倾销措施的社会利益最大化,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对国家总体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本行业、本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标准和准入条件,对外国的商品、资本、劳务的进入设置障碍以减少国外进口产品对我国的倾销。
2、淡化行政色彩、强化自己的服务职能,加强反倾销措施工作体系建设。
尽可能给企业提供反倾销的人力、物力、技术支持,加强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宣传、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协同政府、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体系,及时采集、分析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并对产品进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反倾销基金,为对外反倾销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四)企业提高对外反倾销参与度和明确自身定位
1、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反倾销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企业作为对外反倾销的主体,要敏锐洞察外国商品的倾销行为,密切关注外国商品的倾销动向并把握好时机。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主动去了解国外产品的定价政策、生产成本等,及时搜集资料和证据。
在遭到倾销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同时,企业的反倾销意识并不局限于单个企业的努力,而应有荣辱与共的意识,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生存空间。
2、实施反倾销调查应以提升企业绩效为根本目标。
我国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诉,短期内可以遏制相关产品的进口、提升市场占有率,但如何利用反倾销的机会强化优势、促进企业长远的经营和发展,才是企业最需要考虑的。
企业在进行对外反倾销申诉时,应同时做好后续准备,充分利用经济效益显著改善以及5年保护期的有利“时间窗口”,“大干快上”,迅速扩大规模,占领国内市场。
同时要不断提高创新水平,树立品牌意识,努力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塑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从容应对倾销,保护自身的利益。
(五)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跟踪反馈机制
1、通过产业预警机制,跟踪监测进口商品价格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产出价格、利润等指标的变动,构建反倾销预警工作信息库,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可以使产业保护工作更具前瞻性。
从参与的主体来看,反倾销预警机制涉及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以及海关、税务、法律服务等多个部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但应该进一步提升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从保护的对象来看,我国已经在钢铁、汽车、化肥三个行业建立了预警机制,范围过于狭窄,建议将产业预警机制推广到更多的重点行业,特别是我国进口产品数量较大的相关国内产业。
此外,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等。
2、为了追踪对外反倾销的效果和及时总结对外反倾销工作的经验教训,相关部门应协同建立起对外反倾销调查信息库和追踪档案并定期进行汇总,对涉及的企业情况进行动态追踪,定期制作反馈材料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5、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
虽然反倾销救济手段的使用具有保护国内产业、反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等作用,但容易造成国内行业垄断,国内消费者权益和下游产业等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有时甚至会招致别国的贸易报复,加剧贸易摩擦。
面对这种复杂情况,应该理性看待反倾销政策,谨慎使用反倾销措施,同时要研究和汲取国外反倾销的经验教训,改善我们的反倾销工作,使反倾销调查和措施不仅能在短期内合理地保护相关产业的局部利益,更要从中长期考虑,使之对相关产业结构优化、出口产品技术创新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全局性利益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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