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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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讲义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01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证券的范围
【提示】《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1.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试点企业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试点企业认定标准: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4.股票
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股票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或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人民币普通股(A股)
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者包括: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境外上市外资股
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司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5.存托凭证
(1)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3)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4)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
首次信息披露(主观题)
1.招股说明书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1)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及其全体董监高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
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5)招股说明书经核准、依法刊登之前,不准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宣传。
重大事件之不含“重大”字样(主观题)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4.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时点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示】及时:
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02 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类型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核准
1.因非公开方式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1)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申请文件;
(2)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为200人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因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1)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核准豁免,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主观题)
1.发行对象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的范围:
(1)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提示】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②③合计不超过35名)。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
1.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只需要每年定期披露年度报告。
3.除监事会公告外,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主观题)
1.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
2.协议收购中相关方权利义务
(1)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2)过渡期内,不得改选董事会。
必须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1/3;
(3)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4)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5)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处置资产、调整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义务
(1)必要情况审查;
(2)可以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
(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4.要约收购
(1)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全面要约,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取得该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5.履约能力保证,提供下列方式之一:
(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2)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4)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5)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6.收购期限
(1)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收购期限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3)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7.变更要约
(1)重新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知被收购公司;
(2)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3)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竞争要约除外;
(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8.同意要约
(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收购人应每日披露已接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股本总额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创业板上市: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经营稳定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存续期限为3年以上。
【提示】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创业板上市: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存续期限为3年以上。
(3)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提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两项财务指标要求。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对比创业板: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提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本条件。
(2)最近一起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提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未弥补亏损条件”。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1.减持。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股价维稳。
3.股份回购。
发行人虚假记载等,应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披露。
主要针对持股5%以上股东。
承销(主观题)
1.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应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存留所包销的证券。
2.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科创板特别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主观题)
1.配股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2.配股失败
(1)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
(2)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
(3)发行人按发行价加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
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特别限制
发行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由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转让:
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认购条件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禁止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正被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主观题)
1.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5.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
(1)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
①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
②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60%。
(2)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
①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少于20家;
②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70%。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4)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1)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询价;
(2)应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不少于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9.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情形,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1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的,可以中止发行。
03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债券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主观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开发行的选择发行
可选择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标准: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发行要求
(1)面向合格投资者;
(2)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变相公开;
(3)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主观题)
2.合格投资者
(1)经批准的金融机构等;
(2)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
3.转让
(1)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发行人的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不受投资者资质限制。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4)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04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科创板相关规定
1.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2.在上市标准和公开发行审核程序方面都不同于其他板块,科创板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科创板的上市条件更加精简优化;
3.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4.注册工作不适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程序,按证监会制定的程序进行,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提示】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连续挂牌交易是指5日内卖出又买入(或相反)同一交易品种。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主观题)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①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89条(欺骗发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89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60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④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因存在前述第①、②种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存在前述第③、④项的重大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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