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之主观要件分析复杂罪过抑或者单一罪过滥用职权罪从 1979 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第 397 条第 12 款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1关于滥用职权罪,学界争议纷陈,进一步得出结论:如果要为“重大损失”设定地位,那只能是客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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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罪之主观要件分析复杂罪过抑或者单一罪过滥用职权罪从 1979 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第 397 条第 12 款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1关于滥用职权罪,学界争议纷陈。
2、进一步得出结论:如果要为“重大损失”设定地位,那只能是客观处罚条件。
(2) 客观处罚条件是指决定刑罚权发动、超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客观外部事由。
这一概念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统一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为我国刑法理论排斥。
因此,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