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版)邵沙平-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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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三版),InternationalLaw主编邵沙平,第一编第一章导论,提要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国际化的高度发展,给国际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推进国际法的发展以应对国际社会的挑战,如何利用国际法创造有利于中国和平发展的良好国际环境,如何在发展国际法中将维护中国利益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如何在遵守和适用国际法中推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是我们学习国际法必须思考的问题。
在导论部分,我们要考察国际法的基础与性质,探讨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互动发展,介绍重要的国际法思想和学说,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冲突。
导论是国际法的入门,是深入学习国际法的基础。
重点问题国际社会与国际法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与国际法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国际法与国际法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国际法的学说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第三,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国际法作出如下定义:
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如果以国内法的特点看待国际法,往往就会得出国际法不是法的结论。
(二)国际法的国际性第一,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如前所述,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内社会。
第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第三,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国际法的法律性与国际性是密不可分的。
与传统国际法相比,国际法更注重下述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第一,国际正义。
第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三,国际法治。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和国际性的丰富内涵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性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国际法不是一个国家所创立的,不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和意志,而是国家之国际社会所共同创立的,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的萌芽国际法也开始缓慢地演进,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约的增多。
第二,海事法的编纂。
第三,外国人地位的提高。
第四,领事制度与使馆制度的出现。
第五,仲裁的频繁。
第六,战争的温和化。
二、近代国际法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系统的学科,是以格老秀斯(HugoGrotius;HuguesDeGroot,15831645)的战争与和平法(DeJureBelliacPacis;OntheLawofWarandPeace)为其嚆矢的。
因此,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WolfgangPreiser,HistoryoftheLawofNationsAncientTimesto1648,InR.Bernhardted.,EncyclopediaofPublicInternationalLaw,vol.,Amsterdam1995,p.744.(the“Father”ofinternationallaw)。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区域性较强。
协定国际法的勃兴。
战争的人道化。
国际仲裁制度的进步。
国际行政联盟的产生。
海洋法的发展。
三、现代国际法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1.国际社会的组织化(institutionalizationof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趋势进一步增强。
首先,国际组织的数量呈爆炸性增长。
其次,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职能日益膨胀。
再次,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
最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
国际法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ofinternationallaw)。
第一,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二,许多全球性问题更加需要国际法来调整。
第三,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
国际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断涌现。
这将在下一节“国际法的学派”中进行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thegreatlyexpansionofinternationallawconcernscope)。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不断增加。
第二,国际法的客体愈益扩张。
5.国际法刑事化现象(thecriminalizationofinternationallaw)的不断增多。
第三节国际法的学说,一、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国际法方面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维多利亚、普芬多夫等。
(一)维多利亚
(二)普芬多夫二、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实在法学派是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
到19世纪末,实在法学派终于占压倒的优势实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支、奥本海等。
(一)苏支
(二)奥本海三、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格老秀斯学派中有名的学者为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一)沃尔夫
(二)瓦特尔四、新自然法学派(Neo-naturalists)新自然法学派,也叫“复兴自然法学派”(theRevivalNaturalists),它是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流派。
新自然法学派包括社会连带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一)社会连带学派(Solidarists)
(二)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s)五、新实在法学派(Neo-positivists)新实在法学派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在欧美国际法学界出现的一股新的研究国际法的思潮。
它主要包括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
(一)权力政治学说
(二)政策定向学说,六、国际法研究的新方法近年来,国际法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概言之,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批判的国际法方法(criticalinternationallegalstudies)
(二)女权主义者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approachtointernationallaw)(三)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internationallaw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interdisciplinaryapproach)(四)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economicanalysisoflaw),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
(一)一元论(molism)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从整体上讲,无论是国内法优先说,还是国际法优先说,一元论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解释在理论上都是片面的,在现实中也是不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客观实际的。
(二)二元论(dualism)二元论认识到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是二元论的合理之处。
但是二元论用静止的观点看待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将其绝对化,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内在的联系。
(三)联系论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密切关联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相互联系的内在根据和主要因素。
第一,国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纽带。
第二,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基础。
第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是其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二、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特别关系到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国际法有关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秩序中适用的规则;国内法有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效力的规定;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规则的实践。
(一)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国际法规则国内法规定国内法院的实践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法规则国内法规定,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一)冲突的原因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两个法律体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互关联的反映和表现。
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相互矛盾的反映和表现。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反映和表现。
(二)处理冲突的国际法的规定与国际实践,(三)处理冲突的国内法规定与实践在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方面,各国的规定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定国际条约的地位优先于国内法,在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另一类规定国际条约的地位与国内法相等,在冲突时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国际条约与先前的国内法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在国际条约与后制定的国内法冲突时,适用后制定的国内法。
四、中国的国内法规与实践
(一)宪法的规定
(二)一般法律的规定(三)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国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在适用国际法方面,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可以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之处。
首先是应重视宪法在保证国际法适用方面的作用。
其次是应重视补充立法在保证国际法适用方面的作用。
最后应重视国际法研究和国际法文化在保证国际法适用方面的作用。
本章小节,国际法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社会的产物,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体系。
面对国际社会的巨大变化,国际社会更要有效利用国际法这一维护共同利益、追求国际正义、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构建国际和谐社会,推进国际法的科学发展,推进国际法治的进程。
要推进国际法的科学发展,就要认真研究国际法的历史,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在推进国际法治的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进一步推进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和谐有序的发展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联合国在推进国际法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尽管国际法具有与国内法不同的性质,但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的联系。
国际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国内法的紧密配合。
在一个互相依存的国际社会,构建国内和谐社会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相互影响,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为补充。
我们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推动国际法的发展,改进我国对国际法的实施,通过推进我国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维护我国利益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第一编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提要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编纂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考察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考察国际社会通过何种方式确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考察国际法渊源的最基本法律依据,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是推动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式,直接影响到国际法治的内容和进程。
联合国成立后,在推进国际法的编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重大成果。
重点问题国际法渊源的作用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的特点国际法编纂的作用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如下: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为我们提供了考察国际法渊源的另一个重要材料。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规定:
1.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
首先,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其次,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确定的原则;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本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依照本条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的人权,而且不得根据第7条第3款所界定的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政见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出任何不利区别,对比上述两个规约的规定,至少有以下不同:
第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区分并强调了适用法律的秩序。
国际法院规约虽然也将条约列在第一位,但并不表明应首先适用条约。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了“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以及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限制。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缔约国大会通过的特定规则”。
第四,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则肯定了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第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强调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的人权”。
综上所述:
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决议。
不同的国际司法机关在适用不同的国际法渊源规则时,根据本机关的特点对渊源进行排序处理。
二、国际条约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可将条约分为二个缔约方的双边条约和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多边条约。
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根据其条约(treaties)的用语可以解释为其适用的法律为包括双边条约在内的所有条约。
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是国际法的又一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许多重要的国际法规范都起源于国际习惯。
例如,关于外交代表的规则,关于公海的规则,关于战争法和惩治海盗罪的一些规则,最初都是以国际习惯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界定的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因此,国际习惯必须包含通例和法律确信这两个要素。
通例。
国际习惯必须有“通例”(generalpractice)的存在。
通例是国际习惯的物质要件。
通例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的实践,反复的采用。
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juris)。
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四、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law)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也是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
五、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从目前来看,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仅是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主要还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但国际组织的决议对于其他渊源,例如对于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对于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因此,国际组织决议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渊源和辅助性资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六、国际司法裁判国际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于以后的裁判,国际法院判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辅助性资料。
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国际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经常引用以前判决所阐释的观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法著作均引用了大量的国际法院的案例来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内容和发展。
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一、概述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ofinternationallaw),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国际法的编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现有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
国际法的法典化还可分为全面法典化和分类法典化。
二、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的,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的主要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精神和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第15条的规定,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2014年国际法委员会工作报告表明,委员会在下述编纂专题取得最新进展:
(1)关于驱逐外国人的条款草案二读完成;
(2)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条款草案一读完成;(3)“或引渡或起诉(autdedereautjudicare)”专题工作完成,专题报告最后获得通过。
联合国大会69/118(2014)号决议要求各国就报告中所列举的问题提出意见。
这些问题涉及:
(1)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
(2)保护大气层;(3)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4)习惯国际法的识别;(5)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6)条约的临时适用;(7)危害人类罪。
本章小节,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决议和国际司法判例也能在确立国际法权利和义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的规定提供了研究国际法渊源的最新资料。
国际法的编纂是推动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式,通过联合国卓有成效的工作,国际社会已在条约、外交、海洋、外空等多个领域的编纂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有效地推进了国际法治的进程。
第一编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提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集中体现了国际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判断国际法权利、义务和责任“合法性”的最高标准。
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确保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和适用是国际社会建立和发展国际法治的重要任务,也是本章研究的重点。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重点问题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与适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联合国宪章原则第三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
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
宪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四项宗旨和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
宪章第2条明确规定,为求实现第1条所述各项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本组织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
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方法之适用。
联合国宪章还推动了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发展,其中就包括中国提出并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分析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上述条约法公约中所定义的强行法的特点。
因此,我们可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的范畴。
两者的区别在于:
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第二节联合国宪章原则,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1970年原则宣言),在充分肯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和编纂了下述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国际实践证明,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不限于上述七项原则。
但上述七项原则构成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
一、各国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宪章和1970年原则宣言的规定,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
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各国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二、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根据宪章和1970年原则宣言的规定,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各民族平等及自决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
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据宪章和1970年原则宣言的规定,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
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宣言还进一步指出,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需负责任。
依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之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根据宪章和1970年原则宣言的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
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方法之利用或其所选择其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公正及公平之解决。
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
国际争端应根据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
五、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和1970年原则宣言的规定,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武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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