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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管理论文建筑工程索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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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管理论文建筑工程索赔.docx

    1、建筑工程管理论文建筑工程索赔(建筑工程管理)论文建筑工程索赔目录:绪论3索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4索赔现象及有关规定5索赔现象5索赔的分类52.2.1按索赔事件所处合同状态分类52.2.2按索赔依据的范围分类62.2.3按索赔的目的分类62.2.4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62.3索赔的法律依据72.4FIDIC(第四版通用合同,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条款)82.5索赔的作用和条件102.5.1它的主要作用112.5.2索赔的条件112.5.2.1客观性112.5.2.2合法性122.5.2.3合理性123.施工索赔143.1索赔的原因143.2如何开展有效的索赔153.2.1索赔的原则153.2.2

    2、索赔材料的编写163.2.3索赔的程序173.2.4索赔的技巧193.2.5索赔的管理224.反索赔264.1反索赔的特点264.1.1工期延误反索赔264.1.2施工缺陷反索赔264.1.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264.2防止对方提出索赔264.3反索赔的措施274.3.1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274.3.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284.3.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284.3.4关注审计,落实反索赔结果295.国际工程的索赔和反索赔(案例)305.1工程简介305.2合同索赔管理305.2.1合同变更问题305.2.2保持合同变更的权利315.2.3索赔和反

    3、索赔326.小结34致谢35参考文献36绪论建设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各种特殊情况,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施工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壹项根本性管理措施。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壹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于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目前于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于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的反索赔。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

    4、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和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壹索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当前的建材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不断的压低报价以期中标,但于实际工程中由于各风险的存于,使得施工企业往往面临工程亏损的局面,若企业掌握先进的索赔管理手段,那么不仅能够扭转企业亏损的局势,同时仍能够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另外,工程索赔工作的实施,仍有利于工程施工过程存于风险的转移,当工程面临风险损失时,通过索赔,可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业主单位或适合承担该风险的第三方。对于施工过程中因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亏损威

    5、胁,必然寻找壹切可能索赔的机会来减少自己于国外,承包商的盈亏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善于索赔,而业主也必须准备壹笔资金且作为必要的索赔支出,使投资得以控制。法国协辅公司SAE承包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总价为18.75亿元,由于施工期间的各种有理有利索赔,工程造价增加4.95亿元,将原来注定亏损的项目变成了巨额盈利的工程。从统计资料表明,国际工程通过项目管理,可提高利润的3%5%,而通过索赔管理,则可提高利润的1020%;每项工程的平均索赔次数为20次,索赔成功率约占93%。由此可见索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壹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要想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对索赔进行有效监督。工程索赔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壹个重

    6、要组成部分,也是正当、合法的营利行为,索赔管理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了施工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及合同管理水平的外于表现,是施工企业于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本保证。二索赔现象及有关规定2.1索赔现象索赔是指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且非因自身的原因或者非自身所能预见的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合同的另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因此,索赔的性质属于壹种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责罚。于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我们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它的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除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索赔外,于建设工程中,较常见的仍有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

    7、货商之间的索赔等。案例: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俩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且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和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于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壹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俩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于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

    8、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但于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壹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于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壹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壹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于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壹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2.2索赔的分类2.2.1按索赔事件所处合同状态分类1.正常施工索赔正常施工索赔,是指于正常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各

    9、种违约、变更、不可预见因素、加速施工、政策变化等情况引起的索赔。正常施工索赔是最常见的索赔形式。2.工程停、缓建索赔,是指已经履行合同的工程因不可抗力、政府法令、资金或其他原因必须中途停止施工所引起的索赔。3.解除合同索赔解除合同索赔,是指因合同中的壹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的另壹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所产生的索赔。2.2.2按索赔依据的范围分类1.合同内索赔合同内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能够于履行的合同中找到条款依据,且可根据合同条款或协议中预先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划分责任,按违约规定和索赔费用、工期的计算办法提出的索赔。壹般情况下,合同内索赔的处理解决相对容易。2.合同外

    10、索赔合同外索赔和合同内索赔依据恰恰相反,即索赔所涉及的内容难于于合同条款及有关协议中找到依据,但能够来自民法、经济法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如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伤害行为中找到依据所提出的索赔,就属合同外索赔。3.道义索赔道义索赔,是指承包人无论于合同内或合同外均找不到进行索赔的依据,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他于合同履行诚恳可信,为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和发包人配合上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估计失误,确实造成了很大的亏损,恳请发包人给予救助,这时,发包人为了使自己的工程获得良好的进展,出于同情的信任合作的承包人而慷慨予以费用补偿。发包人支付这种道义救助,能够获得承

    11、包人更理想的合作,最终承包人且无损失。因为承包人这种且非管理不善和质量事故造成的亏损过大,往往是于投标时股价不知造成的。换言之,若承包人充分的估计了实际情况,于合同价中也应含有这部分费用。2.2.3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指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承包人要求批准延展合同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力的要求,以避免于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壹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展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因此,工期索赔最终仍反映于经济收益上。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

    12、增加开支,承包人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的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2.2.4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指某壹事件发生对承包人造成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支出时,承包人即可对这壹事件的实际损失于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因此,单项索赔是对发生的事件而言。单项索赔可能是涉及内容比较简单、分析比较容易、处理起来比较快的事件。也可能是涉及内容比较复杂、索赔数目比较大、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事件。2.综合赔偿综合赔偿又称壹揽子索赔,是指承包人于工程竣工结算前,将施工过程中未得到解决的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答复不满意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综合

    13、提出壹次索赔,双方进行谈判协商。综合索赔壹般均是单项索赔中遗留下来的意见分歧较大的难题,责任的划分、费用的计算等均各持己见,不能立即解决。2.3索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这个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际经验制定的。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大法。民法通则第八十壹条指出:“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根据这壹通则,就把合同和法律的

    14、关系联系了起来,即法律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应。民法通则第壹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这是索赔的法律依据,也是全世界均公认的理论根据。如果承包商根据索赔源向业主提出索赔,经工程师复核审查,确认了承包商的权利主张,那么,承包商就是债权人,业主就是债务人。根据“债务清偿”的理论,业主应当向承包商偿仍索赔款项。民法通则第壹百壹十壹条至第壹百壹十六条,仍详细的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其内容:第壹百壹十壹条:当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且有权要求补偿损失。第壹百壹十二条:当事人乙方违反合同而负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壹方面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壹

    15、百壹十三条: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壹百壹十四条:当事人壹方应另壹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壹百壹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壹百壹十六条:当事人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壹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民法通则中上述六条规定,基本上奠定了索赔的根据、赔偿的原则和权利的基础。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

    16、律,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它比1986年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订立的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的条款,要细致完备许多。尤其是于违约责任和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队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13处之多,对索赔的根据、赔偿的原则和权利的基础做了法律规定。因此,能够说合同双方依据三个索赔源进行索赔,是于对合同和法律的履行,是壹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于遵守和履行国家的法律,是光明正大的事,也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正确行为。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运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

    17、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且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和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于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于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2.4FIDIC(第四版通用合同,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条款)第1.5款工程师对承包商的任何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均不应无故扣压或拖延。如果发生扣压、拖延,导致了承包商的工期的延误和(或)经济损失,则承包商可向另壹方提出索赔。第2.1款承包商按工程师

    18、的指示施工但增加了费用,承包商有权得到该项费用的付款。第6.4款于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于壹个合理的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第6.3款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条件和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费用的增加时,承包商有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权利。第12.2款于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于他见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壹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有延长工期和费用的增加。第13.1款承包商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工程师的指示。但按工程师指示工作,令承包商增加款项和(或)时间,承包商则有权提出赔偿。第17.1款放线出现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

    19、所致,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第18.1款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打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而这些项目未包括于工程量清单内,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第20.3款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对工程的损失或损坏,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要求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有权提出索赔。第22.3款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例外”(如第22.2款载明的承包商义务之外的)情况的壹切索赔,即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第三方可能向他提出的任何索赔.第25.3款如果业主未能实施按第25.1款提交的保险且保持其有效,则承包商可实施任何上述保险且使其有效.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向业主收回上述费用。第27.1款于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

    20、、硬币、有价值的物品和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均应被视为属于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或立即通知工程师且执行工程师指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索赔。第36.4款于合同中未曾标明或规定的检验项目,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检验,承包商可要求索赔延长的工期以及增加的有关费用。第38.2款由于后来才发现问题,工程师要求对已覆盖的工程剥露,且进行检查和检验,且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也主要向承包商支付由此引起的额外工作费用。第40.2款因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由于这壹暂时停工由工程师或业主过失或由业主风险所引起的,承包商享有延长工期和费用补

    21、偿的权利。第40.3款因暂时停工导致业主违约,承包商有权按第69.3款提出赔偿。第44.1款如果由于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本合同条件中提出的任何误期原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商有理由提出延期完成工程的权利。第44.2款如果由于业主方面未能给出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第50.1款于缺陷责任期未满之前,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承包商可调查上述缺陷发生的原因,调查证明上述缺陷为非承包商原因,承包商可索赔调查所支出的费用和修补该缺陷的费用.第52.3款变更超过15%,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第60.5款于颁发

    22、有关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之内,承包商应该向工程师呈交壹份竣工报表,详细的说明以下内容;(1)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值;(2)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进壹步的款项;(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于这里,承包商有权把他认为的所有索赔工期和费用均进入竣工报表中。第60.6款于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后56天内,承包商应该向工程师提交壹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详细的说明壹下内容:(1)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价值;(2)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壹步款项。当最终报表递交之后,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利就终止了。如果于竣工报表和最终

    23、报表中没有提到所有索赔事宜,及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和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业主不应对承包商负有责任。第60.10款如果业主未能于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第65.5款因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索赔。第69.3款业主违约,合同终止,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第69.4款业主违约,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获得工期延长或增加费用。第70.1款根据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对合同价格增加或扣除相应的金额,承包商可就专用合同条件可能的规定,提

    24、出索赔.第70.2款如果于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于工程施工的所于国中,国家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使承包商于实施合同中发生了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承包商可就费用的增加提出索赔.2.5索赔的作用和条件2.5.1它的主要作用有:1保证合同的实施。合同壹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益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且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儿戏,对双方均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就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所以

    25、索赔有助于工程中双方更紧密地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2它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有权力,有利益,同时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3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承包商来说,是壹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于现代承包工程中,特别于国际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会使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从而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运营,甚至会破产。而索赔管理本身花费不大,所以它

    26、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2.5.2索赔的条件索赔的根本目的于于保护自身利益,追回损失(报价低也是壹种损失),避免亏本,因此是不得已而用之。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2.5.2.1客观性确实存于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它对承包商的工期和成本造成影响。这是事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由于合同双方均于进行合同管理,均于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跟踪,对索赔事件均应该,也均能够清楚地了解。所以承包商提出的任何索赔,首先必须是真实的。2.5.2.2合法性干扰事件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按照合同条款对方应给予补(赔)偿。索赔要求必须符合本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合同作为工程中的最高法律,由它

    27、判定干扰事件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赔偿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条件,索赔要求有不同的合法性,则有不同的解决结果。2.5.2.3合理性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承包商必须证明干扰事件,和干扰事件的责任,和施工过程所受到的影响,和承包商所受到的损失,和所提出的索赔要求之间存于着因果关系。承包商不能为追逐利润,滥用索赔;或违反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手段甚至非法手段搞索赔;或多估冒算,漫天要价,否则会产生如下影响:1于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关系紧张,产生不信任、甚至敌对气氛,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实施和双方的进步合作。2承包

    28、商信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将来的继续运营。于国际工程中,这不利于于工程所于国继续扩展业务。任何业主于资格预审或评标中对这样的承包商均会存有戒心,均会敬而远之。3承包商的行为如违反法律,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承包商应正确地、辩证地对待索赔问题。于任何工程中,索赔是不可避免的,通过索赔能使损失得到补偿,增加收益。所以承包商要保护自身利益,争取盈利,不能不重视索赔问题。但从根本上说,索赔是由于工程受干扰引起的。这些干扰事件对双方均可能造成损失,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混乱和拖延。所以从合同双方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极力避免干扰事件,避免索赔的产生。而且对壹具体的干扰事件,能否取得索赔的成功,能否及时地、

    29、如数地获得补偿,是很难预料的,也很难把握。这里有许多风险。所以承包商不能以索赔作为取得利润的基本手段,尤其不应预先寄希望于索赔,例如于投标中有意压低报价,获得工程,指望通过索赔弥补损失。这是非常危险的。三施工索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工程索赔是壹种正常的现象。于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不同于“罚金”、“赔偿”,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它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因此索赔是壹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当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不是无理争利。于工程实施中,业主往往忌讳索赔,承包商不敢索赔。也不懂应该如何索赔,对工程的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不强,监理工程师也不善于处理索赔。面对这种情况,于建设领域,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壹项专门内容,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由于索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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