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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docx

    • 资源ID:9966019       资源大小:700.53KB        全文页数: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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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docx

    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

    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3、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本标

    4、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主要起草人:陈雪光、张瑞华1 总则1.0.1 为了统一建筑结构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是建筑结构专业制图的基本规定,适应于工程制图中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手工制图;2 计算机制图。1

    5、.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专业下列工程制图: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测图;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1.0.4 建筑结构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0.1 图线宽度b,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规定选用。2.0.2 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选用适当基本线宽度b,再选用相应的线宽组。2.0.3 建筑结构专业制图,应选用表2.0.3所示的图线。2.0.4 在同一张图纸中,相同比例

    6、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2.0.5 绘图时根据图样的用途,被绘物体的复杂程度,应选用表2.0.5中的常用比例,特殊情况下也可选用可用比例。2.0.6 当构件的纵、横向断面尺寸相差悬殊时,可在同一详图中的纵、横向选用不同的比例绘制。轴线尺寸与构件尺寸也可选用不同的比例绘制。2.0.7 构件的名称应用代号来表示,代号后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该构件的型号或编号,也可为构件的顺序号。构件的顺序号采用不带角标的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常用的构件代号见附录A。2.0.8 当采用标准、通用图集中的构件时,应用该图集中的规定代号或型号注写。2.0.9 结构图应采用正投影法绘制(图2.0.9-1、图2.0.9-2

    7、),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仰视投影绘制。2.0.10 在结构平面图中,构件应采用轮廓线表示,如能用单线表示清楚时,也可用单线表示。定位轴线应与建筑平面图或总平面图一致, 并标注结构标高。2.0.11 在结构平面图中,如若干部分相同时,可只绘制一部分,并用大写的拉丁字母(A、B、C、)外加细实线圆圈表示相同部分的分 类符号。分类符号圆圈直径为8mm或10mm。其他相同部分仅标注分类符号。2.0.12 桁架式结构的几何尺寸图可用单线图表示。杆件的轴线长度尺寸应标注在构件的上方(图2.0.12)。2.0.13 在杆件布置和受力均对称的桁架单线图中,若需要时可在桁架的左半部分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右半部

    8、分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 反力值;非对称的桁架单线图,可在上方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下方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反力值。竖杆的几何轴线尺寸可标注 在左侧,内力值标注在右侧。2.0.14 结构平面图中的剖面图、断面详图的编号顺序宜按下列规定编排(图2.0.14):1 外墙按顺时针方向从左下角开始编号;2 内横墙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编号;3 内纵墙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编号。2.0.15 构件详图的纵向较长,重复较多时,可用折断线断开,适当省略重复部分。2.0.16 图样或标题栏内的图名应能准确表达图样、图纸构成的内容,做到简练、明确。3 混凝土结构3.1 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3.1.1 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应符合

    9、表3.1.1-1表3.1.1-4的规定。3.1.2 钢筋的画法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1.3 钢筋、钢丝束及钢筋网片应按下列规定标注:1 钢筋、钢丝束的说明应给出钢筋的代号、直径、数量、间距、编号及所在位置,其说明应沿钢筋的长度标注或标注在相关钢筋的引出线上。2 钢筋网片的编号应标注在对角线上。网片的数量应与网片的编号标注在一起(表3.1.1-3序号2)。注:简单的构件、钢筋种类较少可不编号。3.1.4 钢筋在平面、立面、剖(断)面中的表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在平面图中的配置应按图3.1.4-1所示的方法表示。当钢筋标注的位置不够时,可采用引出线标注。引出线标注钢筋的斜短划线应

    10、为中实线或细实线。2、当构件布置较简单时,结构平面布置图可与板配筋平面图合并绘制。3、平面图中的钢筋配置较复杂时,可按表3.1.2中序号5的方法绘制(图3.1.4-2)。4、钢筋在立面、断面图中的配置,应按图3.1.4-3所示的方法表示。3.1.5 构件配筋图中箍筋的长度尺寸,应指箍筋的里皮尺寸。弯起钢筋的高度尺寸应指钢筋的外皮尺寸(图3.1.5)。3.2 钢筋的简化表示方法3.2.1 当构件对称时,钢筋网片可用一半或1/4表示(图3.2.1)。3.2.2 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较简单时,可按下列规定绘制配筋平面图:1 独立基础在平面模板图左下角,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图3

    11、.2.2a)。2 其他构件可在某一部位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图3.2.2b)。3.2.3 对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可在同一图样中一半表示模板,另一半表示配筋(图3.2.3)。3.3 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表示方法3.3.1 在混凝土构件上设置预埋件时,可在平面图或立面图上表示。引出线指向预埋件,并标注预埋件的代号(图3.3.1)。3.3.2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均设置相同的预埋件时,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同时在引出横线上标注预埋件的数量及代号(图3.3.2)。3.3.3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设置编号不同的预埋件时,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

    12、线并指向预埋件。引出横线上标注正面预埋件代号,引出横线下标注反面预埋件代号(图3.3.3)。3.3.4 在构件上设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时,可在平面或断面图中表示。引出线指向预留(埋)位置,引出横线上方标注预留孔、洞的尺寸,预埋套管的外径。横线下方标注孔、洞(套管)的中心标高或底标高(图3.3.4)。4 钢结构4.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4.1.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应符合表4.1.1中的规定。4.2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4.2.1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4.2.1中的规定。4.3 常用焊缝的表示方法4.3.1 焊接钢构件的焊缝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GB 32

    13、4)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项规定。4.3.2 单面焊缝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的一面时,应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上方(图4.3.2a);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另一面(相对应的那面)时,应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下方(图4.3.2b)。2 表示环绕工作件周围的焊缝时,其围焊焊缝符号为圆圈,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并标注焊角尺寸K(图4.3.2c)。4.3.3 双面焊缝的标注,应在横线的上、下都标注符号和尺寸。上方表示箭头一面的符号和尺寸,下方表示另一面的符号和尺寸(图4.3.3a);当两面的焊缝尺寸相同时,只需在横线上方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图4.3.3b、c、d

    14、)。4.3.4 3个和3个以上的焊件相互焊接的焊缝,不得作为双面焊缝标注。其焊缝符号和尺寸应分别标注(图4.3.4)。4.3.5 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中,当只有1个焊件带坡口时(如单面V形),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带坡口的焊件(图4.3.5)。4.3.6 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当为单面带双边不对称坡口焊缝时,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较大坡口的焊件(图4.3.6)。4.3.7 当焊缝分布不规则时,在标注焊缝符号的同时,宜在焊缝处加中实线(表示可见焊缝),或加细栅线(表示不可见焊缝)(图4.3.7)。4.3.8 相同焊缝符号应按下列方法表示:1 在同一图形上,当焊缝型式、断面尺寸和辅助要求均相同时,可只选择一处

    15、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并加注“相同焊缝符号”,相同焊缝符号为3/4圆弧,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图4.3.8a)。2 在同一图形上,当有数种相同的焊缝时,可将焊缝分类编号标注。在同一类焊缝中可选择一处标注焊缝符号和尺寸。分类编号采用大写的拉丁字母A、B、C(图4.3.8b)。4.3.9 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的焊件焊缝,应标注“现场焊缝”符号。现场焊缝符号为涂黑的三角形旗号,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图4.3.9)。4.3.10 图样中较长的角焊缝(如焊接实腹钢梁的翼缘焊缝),可不用引出线标注,而直接在角焊缝旁标注焊缝尺寸值K(图4.3.10)。4.3.11 熔透角焊缝的符号应按图4.3.11方式标注。

    16、熔透角焊缝的符号为涂黑的圆圈,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4.3.12 局部焊缝应按图4.3.12方式标注。4.4 尺寸标注4.4.1 两构件的两条很近的重心线,应在交汇处将其各自向外错开(图4.4.1)。4.4.2 弯曲构件的尺寸应沿其弧度的曲线标注弧的轴线长度(图4.4.2)。4.4.3 切割的板材,应标注各线段的长度及位置(图4.4.3)。4.4.4 不等边角钢的构件,必须标注出角钢一肢的尺寸(图4.4.4)。4.4.5 节点尺寸,应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各杆件螺栓孔中心或中心距,以及杆件端部至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图4.4.4、图4.4.5)。4.4.6 双型钢组合截面的构件,应注明缀板的数量及尺

    17、寸(图4.4.6)。引出横线上方标注缀板的数量及缀板的宽度、厚度,引出横线下方标注缀板的长度尺寸。4.4.7 非焊接的节点板,应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螺栓孔中心与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图4.4.7)。5 木结构5.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5.1.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1.1中的规定。5.2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5.2.1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2.1中的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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