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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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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docx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一、行政许可事项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三、行政许可对象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

    2、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

    3、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4、。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6、符合审批: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

    5、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不包括助产技术免试对象);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六、审批程序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6、。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

    7、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七、收费标准(一)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996)139号苏价费(1996)361号八、办理期限: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十、校验制度(一)母婴保健技术服

    8、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三)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

    9、该许可予以注销。十一、其他事项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扩展阅读: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

    10、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

    11、务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三)开展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应当先经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婚前医学检查,原则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12、其中,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在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三级以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原则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设2-3所,每个市(州)设1所;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每个县(市、区)设1所。(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省设1所,人口超过1000万区域可设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听力诊断治疗中心省设1所,听力复筛机构每个设区的市设1所;听力筛查设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四)助产技术,有

    13、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正常分娩(含会阴切开缝合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及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开展阴道助产、剖宫产手术。(五)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工流产在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第七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区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具备开展所申请项目要求的基本条件;(四)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14、可申请文件;(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四)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场所、技术条件、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五)可行性报告;(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14个工作日内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当核准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包括:(一)产前筛查(二)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三)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遗传代谢病诊断治疗、听力初筛、听力复筛、听力诊断

    15、治疗。(四)婚前医学检查:国内居民婚前医学检查,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五)助产技术: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旋转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肩难产、剖宫产术。(六)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输(卵)精管绝育和吻合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术。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许可延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和日常监督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

    16、延续的决定;对不予许可延续或到期未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的,对原许可予以注销。第十二条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具体项目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地址(变更实际执业场所)、具体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办理。第十三条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妇产科工作经历或者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卫生

    17、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人员,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或相关临床学科执业医师资格,且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妇产科(或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或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超声医师应当取得医学影像执业医师资格,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有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人员,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新生儿听力初筛的人员应当具有医(技、护

    18、)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听力复筛的人员应当取得耳鼻咽喉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听力诊断治疗的人员应当取得耳鼻咽喉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3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工作经历;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妇产科临床工作经历或者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修1年经历,从事正常产程处理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或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手术助产及其他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有妇产科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剖宫产手术的应当取得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9、。(五)从事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输精(卵)管绝育和吻合术、中期妊娠引产术的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六)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农村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培训和技能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一)产前筛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和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培训和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三)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及农村家庭接生人员培训和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

    20、术服务理论考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能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技能考核主考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核结论应由3名以上专家签名出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资格认定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提交以下资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二)母婴保健技术理论培训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三)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四)照片。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合格证书。第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核准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具体项

    21、目。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婚前医学检查主检医师。(二)产前筛查:临床、实验室技术。(三)产前诊断:临床、遗传咨询、超声、实验室技术(细胞遗传、生化免疫、分子遗传)。(四)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诊断治疗、听力初筛、听力复筛、听力诊断治疗。(五)助产技术: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旋转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肩难产、剖宫产术。(六)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输(卵)精管绝育和吻合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术。第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取得母婴保健

    22、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合格证书后,3年内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不少于12学时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第十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许可延续。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执业情况和岗位培训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延续的决定,并重新核发证书;对不予许可延续的,注销许可并收回证书。凡脱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位连续3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参加理论培训和技能考核。第二十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变更执业地址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期满前30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许可延续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二十一条

    2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合格证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15日起施行。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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