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

    • 资源ID:9893227       资源大小:58.57KB        全文页数:7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1.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5年1月26日 财税201527号 2.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1月27日 财税201518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 财税20157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2月9日 财税20156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6月9日 财税201562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015年10月23日 财税2

    3、015116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11.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2.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11月16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1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3月13日 财税201534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3月1

    5、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2015年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2015年9月2日 财税201599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3.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4.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

    6、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5月27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26日 桂政发201522号 26.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9月17日 财税2015106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9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2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7、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5年11月2日 财税2015119号 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5月31日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3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见附件) 2016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35.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见附件) 2016年6月2日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5年1月26日 财税201527号为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

    9、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

    10、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

    11、人所得税。三、关于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

    12、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对财产所有人将

    13、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和个人。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

    14、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

    15、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云南鲁甸6.5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民函201426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附件:鲁甸地震受灾

    16、地区范围灾区类别地市县(市、区)极重灾区昭通市鲁甸县重灾区昭通市巧家县曲靖市会泽县一般灾区昭通市昭阳区、永善县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1月27日 财税201518号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

    17、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8、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

    19、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 财税201577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

    20、9号)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如下调整: 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

    21、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部分企业实际上岗的残疾人,来自劳务派遣单

    22、位;另外部分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为安置的部分残疾人职工缴纳的保险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于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以及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并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基层税务部门内部存在不同理解,特报来请示,请我局予以明确。二、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2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正在对机关事业单

    24、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以实现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因此,本公告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2月9日 财税201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25、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

    26、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

    27、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

    28、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四、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9、。省级相关部门证明出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五、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

    30、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6月9日 财税201562号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3.本


    注意事项

    本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