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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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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学.docx

    1、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一节 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一)概念: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二)特点: 1.主体平等2.权利义务、责任平等3.可处分性二、解决机制(一)私力救济(二)社会救济(仲裁、调解)(三)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三、民事诉讼(一)诉讼诉言辞斥责讼言之于公诉讼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2)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2.特征: 诉讼对象特定性当事人处分权的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

    2、正当性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一、概念:(广义)包括民诉法、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二、性质:公法性、程序性三、效力(一)对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二)对事:财产、人身关系;婚姻关系;经济法关系;劳动法关系;海商法关系;其他(三)空间:属地原则(四)时间: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即不论是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受理的案件,都应该按照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第二章 民

    3、事诉讼基本理论(略)第一节 诉与诉权一、诉: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二、诉权: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含义与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点: 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4、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独立的又是统一的。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2.内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3.客体: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3.诉讼契约:是指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为

    5、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亦称诉讼上的合意。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总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2.特征: 渊源上的稳定性效力上的统领性内容上的根本性形式上的概括性第二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一、同等原则1.概念:是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2.内容: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6、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享有同我国一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不得抬高或者降低其诉讼地位。2、对等原则1.概念:是指在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一项原则。第三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路平等。二、内容: 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三、具体适用1.主体:所有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2.案件:诉讼案件(非讼案件不包括在列)3.程序和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不包括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第四节 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一、自愿调解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二、合法调解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五节 辩论原则一、概念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争取对自己有

    8、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2、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辩论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3.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第六节 处分原则一、概念: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第三人2.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3.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实体权利的处

    9、分: 当事人在实体保护的范围和方法等方面享有选择权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各自的请求或主张妥协,以达成合意对程序的处分: 诉讼开启的选择权诉讼策略的选择权诉讼终结的选择权4.当事人行使的处分权分积极和消极5.处分权是相对的,国家可以干预第七节 支持起诉原则一、概述: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二、条件和适用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了相关民事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2.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只限于相关的机关、团

    10、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3.必须是受害人没有起诉,但并非代替进行诉讼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合议制度一、概念:由三名以上的审批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二、基本内容1.合议庭的组成第一审合议庭:1审判长+陪审员or审判员第二审合议庭:1审判长+审判员再审和重审合议庭:再审是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活动。另行组成合议庭,是指原生参加合议庭的审批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重审是指原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依法发回的上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第三节 回避制度一、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

    11、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二、条件:1.待回避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待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待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三、回避制度的适用程序1.提出程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2.决定和复议程序:院长单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回避,有审判长决定。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的审批活动,除合议庭程序以外,以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二、内容:1.开庭前的公示2.审理过程的公

    12、开3.判决的公开宣告4.违反公开审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所作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当事人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所作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所作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3、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个人隐私的3.相对不公开(即离婚、商业秘密案件)宣判一律公开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1、概念和意义:两审终审制所作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的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批机构在组织三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过几

    13、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其意义在于保障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尽可能减少错案的发生,有助于实行司法公正;可以避免一个案件多次上书的现象,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符合我国国情,便于进行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也便于法院在管辖区内行使管辖权。例外: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由最高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一审终审。2、内容1.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两个审级的程序在性质、任务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2.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不同审级可作出不同性质的裁判,不同审级裁判的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上,第一审裁判不会立即生效,二审裁

    14、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3.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一是,裁判的上诉期限和提出上诉的方式;二是,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和诉讼案卷等的移交和移送;三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3、缺陷1.不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2.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包庇与袒护现象渐增,致使两审终审名存实亡3.二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或者就是案件发生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当联系较多,难以避免人情等现实因素的介入,从而危害到司法公正4.随着一些行业高速发展,国情已发生实质的变化,制约人民群众到高级别法院诉讼的因素已渐渐消除。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三审终审制,完善或改革我国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允许越级上诉,但必须是就法律问题。限

    15、制向最高院的三审。应该书面上诉,且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第五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二、受理范围1.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3.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4.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5.其他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概述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关系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3、管辖的分类1.法律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2.理论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

    16、,后者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和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为标准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案件的诉讼关系为标准第三节 级别管辖二、级别管辖内容1.基层第一审2.中级第一审: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最高法确定应有中级管辖的:海事海商、专利纠纷、著作权诉讼标的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3.高级第一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4.最高第一审: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自认为应当中级审理的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一般地域管辖1.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的民事

    17、案件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管辖2.例外:被告就原告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5.侵权行为诉讼:侵权行为地火被告住所地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7.海损事故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8.海难救助费纠纷:救助地或

    18、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9.共同海损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第五节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与共同管辖一、专属管辖1.概念: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排他性管辖制度。2.情况: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1.概念:又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它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的。2.条件: 协议管辖的案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是

    19、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进行协议协议管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并且选择必须是确定和单一的,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共同管辖1.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第六节 裁定管辖一、概述: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二、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油管辖权的法院审理。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受理

    20、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3.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进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四、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使得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二、条件:1.提

    21、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原告和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在法院意见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时。3.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对于第二审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特定的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

    22、方。狭义的当事人仅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二、当事人适格1.概念: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的诉讼中,对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具体权能。2.诉讼担当:也叫诉讼信托,是指适格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而有当事人角度来看完全不适格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代为行使诉讼实施权,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未能参加诉讼的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种类: 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担当基于对他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实体权利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而产生的诉讼担当。3.当事人适格的认定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业务人员行使职务行为,该单位法人为当事人个体

    23、户集体名义经营的,为共同诉讼人继承人继承当事人业主为当事人、雇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仲裁调解不不服提起的诉讼,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非经许可的法人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破产未清算即被撤销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无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企业合并和分立的,以之后的法人为当事人名誉纠纷,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4.当事人适格欠缺的补救:当事人的变更法定的当然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形的出现,根据分立的规定而发生的当事人的变更。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正当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5.适

    24、格当事人遗漏的补救: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3、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2.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独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一、概念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的特殊诉讼形态即为共同诉讼人。2、必要共同诉讼人1.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

    25、并审理并在裁判中队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3、普通共同诉讼人1.概念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而进行的共同诉讼。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多个,但却属于同一种类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2.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之比较诉讼标的的数量不同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26、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共同诉讼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3.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标的有两个以上,且属于同一种类由同一法院管辖,属于同一诉讼程序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才可合并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25人 每位担保人可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四节 诉讼第三人一、概述1.概念: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依据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2.特征: 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相当独立的民事权益原因是对他人自己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27、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间是在他人诉讼开始之后,但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由法院确定可否合并审理成为第三人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概念: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被告依据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2.条件:自己认为对本诉第三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所参加的诉讼真正进行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他们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

    28、的诉讼标的可能是共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可能与本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与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方要么是被告,要么是原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本诉的原告、被告双方发生争议。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时间不同:必要可以在诉讼开始时,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诉讼开始后尚未结束前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既可能处于原告也可能处于被告;有

    29、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过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可以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概念:是指对第三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按键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有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一、概述1.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2.特征: 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

    30、行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第七章 法院调解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一、法院调解书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三项: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结果。2、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1.签收生效(调解书应当自己送到当事人本人,不适合留置送达和公共送达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生效3、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1.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2.具有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3.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是指证明的根据,本质上是证明待证事实的信息。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鉴定,即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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