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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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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docx

    1、精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第一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至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成败的重要司法文书。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而且应当掌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格式要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规范性文书,是林业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其规范性的含义有以下三点:其一,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即具有相同功能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不能出现多个名称。其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的式样要规范。例如,文书的尺寸大木、纸张厚薄、印刷字体、字迹颜色等必须符合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项目必须齐全,各个项目的次序和位置安排必须符合要求。其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书写字体要规范。如字体要清晰工整,不得写错别字,不能写草字和简化字,不得用铅笔、圈珠笔等容易褪色、不宜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制作文书等。二、语言要精当。语言要精当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精练、准确、平实和庄重。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精当,必需做好以下几点:1、语言精练。语言精练是指语言要言简意赅,言止意尽。质量较高的文书应当叙事简明完备,说理精辟,简而不缺,疏而不漏,一清二楚,明白无疑。因此,作为法律性

    3、和实用性很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更应当精练。叙事说理要直接,开门见山,不拖泥带水。当然,要求语言精练,并不是一味求精求简,该写的不写,该说的不说,而是反对那种冗长杂乱,无病呻吟的笔法。2、语言要准确。语言准确即使用的语言恰当妥帖,分寸有度,正确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图,尤其是涉及违法行为人有无违法,违法情节轻重,此违法与彼违法等。在定案处理时,更应该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3、语言要平实。平实即通俗、朴实,不夸张渲染,不晦涩难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目的在于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以便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做到语言平实应注意两点:(1)文书中不得使用大

    4、话、空话和套话。(2)文书中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形容词和晦涩词,不用或少用比喻、夸张和拟人等笔法。4、语言要庄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因此,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庄严郑重,健康文明,不允许在文书中出现低级下流的污言秽语,尽可能不出现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流氓黑话、暗话。三、内容要真实。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只有文书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案件查处顺利进行。反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包含三层含义:(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

    5、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2)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必需真实。例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列举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3)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这些证据也必须是经过查证无误的。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前,要对那些准备列入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逐一确定它们的真实性:真实可靠的可以列入,非真实可靠的一概排除。二是在制作好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后,要对文书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这个检查主要是对文书中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反映案件情况进行检查。除了上述三点要求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6、还应做到时间及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都是在办案活动中遇到特定案情时依法制作的,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及时,尤其是对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更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制作。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常规栏目填写说明尽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性质不同,式样不同,但其中有些栏目和事项是相同的,其制作要求基本一致。一、违法嫌疑(行为)人姓名通常情况下,只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即可。有时,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制作中,违法嫌疑(行为)人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名应置于主要位置。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便于正确辨别

    7、违法嫌疑(行为)人身份,以更好地查处案情,判断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和违法嫌疑(行为)人。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二、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一个重要的项目。因为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尤其是对那些未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来说,年龄登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违法行为轻重等结论的作出。因此,在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时,应当认真细致、慎重从事,并且应当特别注意:1、对违法嫌疑(行为

    8、)人年龄的计算,均以公历(阳历)周岁的年龄为准。对那些习惯以农历(阴历)计算年龄的,一律换算成公历年龄。计算年龄时,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2、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为了确定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在写明年龄的同时,还应准确地写明出生年、月、日,以示特别慎重。3、在叙述违法嫌疑(行为)人违法事实时,需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作案时年龄的,可写明“时年岁”。4、对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的认定,一般应以户口底册为准,但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差误的户口底册,不能轻信,尤其是违法嫌疑(行为)人尚属未成年时,更不能轻易依户口认定年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多方了解,综合分析

    9、加以认定,如通过询问违法嫌疑(行为)人亲属、同学等了解;通过查阅违法嫌疑(行为)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出生证、档案材料等了解。三、违法嫌疑(行为)人文化程度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所要填写的文化程度一般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可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填写时应当依据违法嫌疑(行为)人的情况正确填写。在办案实践中,有些违法嫌疑(行为)人虽未上过学,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文化木平,为了正确地反映其文化木平状况,也可以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写“相当于文化”。对于那些虽然就读,但未获毕业证书的,可填写“肄业

    10、”。四、违法嫌疑(行为)人籍贯籍贯是一个人祖居或出生的地方,这一项也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的常规项目。填写籍贯时应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籍贯”一栏里,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出生地为妥,因为对于案件查处而言,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远比祖居地价值大。二是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区,可以填写某直辖市。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区,其籍贯可填写“乌鲁木齐市”;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郊县或省辖市、县,其籍贯应在出生地市、县前冠以省(市、区)名。例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应写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属外

    11、国籍,则应以其在国外的出生地为准。五、违法嫌疑(行为)人职业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是相对在业而言。无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固定职业或临时职业,都是在业人员。为此,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对“职业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对临时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六、违法嫌疑(行为)人住址住址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一般来说,违法嫌疑(行为)人的住址都是违法嫌疑(行为)人的户口登

    12、记的地址,因而在填写住址时,应当首先将违法嫌疑(行为)人户口登记的地址填写上,然后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七、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应当填写全称。常见的错误是习惯于写简称,难以弄清,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产生歧义。八、制文字号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文号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1、制文单位简称。通常是把单位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简称为“新林”。2、制文具体业务部门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简称

    13、。如森林资源管理站简称为“资”。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将制作的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简称。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简称为“林罚意字”,有时也可不写。4、该类文书年度内制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5、制文年代,通常只写年,不写到月日,并且多用括起来。如2009。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2009年制作的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写成新林罚书字2009第(001)号。对于一纸多联式文书,在各联之间骑缝处,应以大写数字在骑缝处写明制文字号。九、负责人批示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如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文书,它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制作的请示负责人批准某项活动的通用式文书。十、印章使用

    14、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个人手章。单位公章即林业局公章。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局长个人手章同用,这要视文书要求而定。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个人手章即局长手章,使用时应当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并列于文书落款中“局长”二字之后。上有局长手章,下有林业局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凡一纸两联或多联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接线处填写发文字号,加盖公章(骑缝章)。对于多页的文书,需要时,在各页右侧边沿加盖公章(骑缝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十一、法律条文的援引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有时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5、其一,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为森林法。其二,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例如,法律条文中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写条款或项,没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到条。其三,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十二、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其一,数字用法。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凡涉及到时间、长度、面积、口径、材积和其他有关事项时均须使用数字表示。其二,计量单位用法。根据1984年2月27日同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16、定计量单位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同时,也应当停止使用我国人民习惯使用但已被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十三、备注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第三节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样本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立字【200】第()号案件来源发现案件性质非法狩猎受案机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受案时间2009年3月6日10时20分违法嫌疑人姓

    17、名张性别男年龄32工作单位个体餐饮户住址市县街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简要案情:(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2009年3月6日10时20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林区巡逻时,发现违法行为人张使用自制电网在林区内猎捕野生动物,当场没有发现猎获物。民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初步调查。受案人意见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立为林业行政案件。马于(签名或盖章)2009年3月6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同意立为林业行政案件何(签名或盖章)2009年3月6日备注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登保字【200】第()号违法嫌疑人姓名吴性别男年龄34工作单位市局住址新疆市街号单位

    18、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因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为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执行,对下列物品从 8月1日14时 起予以登记保存: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登记保存地点备注桑塔纳轿车辆1市厂车库内发动机号以下空白上列物品,自登记保存之日起,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被登记保存人:吴(签名或盖章)2009年8月1日登记保存执行人:王宋 登记保存单位(盖章)(签名或盖章)2009年8月1日 2009年8月1日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林登保处字【200】第()号违法嫌疑人姓名吴性别男年龄34工作单位市局住址新疆市街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因

    19、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下列物品从8月5日10时予以处理: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处理结果备注桑塔纳轿车辆1返还发动机号以下空白以上物品已于2009年8月5日领回,桑塔纳轿车完好。被登记保存人:吴(签名或盖章)2009年8月1日登记保存执行人:王宋 登记保存单位(盖章)(签名或盖章)2009年8月1日 2009年8月1日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共叁页)询问地点: 县林场办公室 询问时间: 2009年8月6日13时41分开始至14时56分止 询问人: 李王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记录人: 李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被询问

    20、人: 张 性别: 男 年龄: 42岁 民族: 汉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职业:村农民 工作单位: 无 住址:市县队 身份证号: 6501 联系电话: 问:我们是XX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这是我们的林业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XXXXX,XXXXX),你看一下,现依法对你私自采伐林木一事进行询问,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又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我们执法人员是否向你出示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答:出示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为,。问:你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答:不申请。问: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答:我叫张,男,今年42岁,汉族,初中文化,村农民,无业,现住市县乡队。

    21、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是。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成员情况?答:我家总共三口人,妻子李,40岁,在家务农,女儿,18岁,在市中学上学。问:知道今天因何事询问你吗?答:因为我把县地的树给砍了。 张(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第壹页)问:你讲一下砍伐树木的经过?答:2009年8月6日早晨,我从家里带了一把锯子,来到县地里,我看有一块地的树长得又粗又大,就拿出锯子,刚锯了三棵树,这时来了一个护林员把我抓住了,就给你们报了案。问:你采伐树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了没有?答:没有。问:你采伐树木是谁让你来的?答:是我自己来的。问:你采伐树木的目的是什么?答:我家里想盖一个煤棚,砍伐树木用来搭建煤棚。问

    22、:你采伐的树木具体地点在什么地方?答:在县地里的树。问:你采伐的是什么树?答:是新疆杨。问:你采伐了多少棵?答:一共采伐了三株。问:你伐树用的是什么工具?答:用的是手工锯子。问:工具哪来的?答:锯子是我家的。问:你来这里采伐树木还有其他人知道吗?答:没有,是我自己来的。问:你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县地的树木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你知道吗?答:现住知道了。问:你还有对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吗?答:没有。问:你今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盗 张(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第贰页)伐林木行为,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对你进行处罚,还要补种树木,补种树木是你自己种还是

    23、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答:我自己补种。问:以上所说属实吗?答:属实。问:你看一下笔录?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被询问人签名:张(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询问人:李 王记录人:李 (第叁页)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勘字【200】第()号勘验、检查地点: 新疆自然保护区沟 时间: 2007 年 9 月 6 日 12 时 02 分开始至 13 时 09 分止案由: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勘验检查人: 王李 职业: 民警 记录人: 李市公安局民警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 姓名:张 职业: 司机 单位: 新疆县乡村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2007年9月6日10时06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

    24、:在沟有人用装载机破坏林地施工。接警后民警李、王于时分赶到现场,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检查于12时02分开始,天气晴好。现场位于新疆自然保护区沟,属特种用途林地。经GPS定位仪定位定点,提取坐标个:,计算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800平方米,周围分布着植被,。现场还发现施工机械有装载机一台,施工人员两人。现场经认真搜索后,未发现其他物证。现场勘验于13时09分结束。登记保存了施工机械一台。拍摄了现场照片6张,绘制现场图一份。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王李以上勘验、检查笔录与实际相符。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黄(按手印)张(按手印)2007年9月6日2

    25、007年9月6日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查示意图图例案发现场护林点公路_制图单位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所(盖章)制图时间2007年9月6日制图人王聘请书林聘字【2009】第()号:为了解决张盗伐林木案的被盗伐树种,立木材积测量问题。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特聘请你单位进行鉴定,请于2009年8月14日前将鉴定情况和结论以书面形式提交我局。(盖章)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罚字【200】第()号案件性质盗伐林木执法人贺哈查处时间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14日共计14天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男年龄42工作单位个体户住址市县队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简要案情:2008

    26、年5月6日10时,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举报称:在地有人砍伐树木,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王、李立即赶到现场,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一人,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张未经批准私自盗伐防护林新疆杨树3株,其目的为自己搭建煤房。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计立木蓄积为0.2704立方米,物价部门认定损失价值为270.4元。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等为证。执法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补种盗伐林木10倍的树木(即310=30株);2、没收盗伐的3株新疆杨树;3、处以盗伐林木价值(270.4元)的5倍的罚款,即壹仟捌佰伍拾

    27、贰元(¥1852.00元) 贺、哈(签名或盖章) 2008年5月24日法制工作机构意见经审核同意以上处理意见。 张(签名和盖章)2008年5月14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同意。 王(签名和盖章)2008年5月14日 (加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章)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单位:市县林业局(盖单位公章)告知人:贺 哈 被告知人:李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08年10月61310时,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县地有人砍伐树木,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贺

    28、、哈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一人,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未经批准私自砍伐防护林新疆杨树木3株。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计立木蓄积为0、2704立方木,物价部门认定损失价值为2704元。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等为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填写,不符合一律不用填写)对林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答: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李x(按捺手印)2008年10月10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书字【200】第()号案件性质: 盗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男 年龄 42 岁工作单位; 乡农民 住址: 市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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