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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办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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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办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docx

    1、衡阳办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

    2、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是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

    3、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第五条 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两种形式。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10分。记分考核按也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第六条 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考 核第一节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第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考核工作,

    4、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第八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实行日记录月评议的考核制度。考核人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记分考核,有需奖惩的行为,当日填写加(扣)分审批单。司法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结合当月的加(扣)分等考核结果,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作出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月考核表。社区矫正对象的月度矫正表现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扣分且当月累计加分在3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当月无扣分的,为良好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3分以下的,为一般等级;月累计扣分在5分以上的,为差等级。第九条 乡镇(

    5、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听取司法所对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一次以上,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核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司法所应当及时汇报。第十条 司法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核、评比情况连同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评议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加(扣)分情况一览表、奖惩审批表,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司法所应当及时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社区矫正档案。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第十二条 每次加(扣

    6、)分均需填写加(扣)分审批单。一次性加(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加分10分以上的,应当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 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后,司法所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有异议的,可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加(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或向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评

    7、为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奖20分。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资格条件如下:(一) 一级宽管处遇且全年无扣分;(二) 遵纪守法,认罪悔改,全年无违法危纪行为;(三) 认真学习,接受矫正教育,思想改造有明显进步;(四) 有劳动能力的能积极劳动,自食其力;(五) 家庭邻里关系和睦,适应社会生活,获得社区群众好评;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评选应掌握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或依法被治安管理处罚的,自宣布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之日起,原积分无效;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积分无效。第十

    8、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第十七条 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积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的次月从新计算。第二节 加(扣)分细则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加分:(一)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2个月月考核为优秀或连续3个月月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加3分。(二) 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分。(三) 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分。(四)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五) 阻

    9、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8分。(六)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分。(七) 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分。(八)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一) 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一次扣10分。(二) 未经请假离开规定区域的,一次扣2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三)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一次扣2分。(四)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一

    10、次扣1分。(五) 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3分。(六) 每月未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1分。(七) 每周未按规定电话报到的,一次扣0.5分。(八) 每月未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1分。(九) 对待思想汇报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扣1分。(一十)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扣1分。(一十一) 不遵守学习和活动现场纪律,扣1分。(一十二) 参加学习、活动后未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0.5分。(一十三)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扣2分。(一十四)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1分。(一十五) 故意损

    11、坏设备、工具的,扣2分。(一十六) 违章作业的,扣1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加扣1-3分。(一十七) 每月累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每缺1小时扣1分。(一十八) 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第二十条 在实际工作中遇有确需加(扣)分而本办法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加(扣)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第三章 奖 惩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

    1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的,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二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和暂予

    13、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一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第二十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分为: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第二十四条 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年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第二十

    14、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一) 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二)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三) 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四)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五)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奖惩结果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社区矫正对象对奖惩结果有意见,可以在3日内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乡

    15、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在5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知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第四章 奖惩的审批及程序第二十八条 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审批,由司法所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第二十九条 呈报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假释,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16、批准后,提出书面意见,呈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中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假释)奖励,由县级公安机关将有关材料转递社区矫正对象原执行机关,原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第三十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应当由司法所提出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三十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收监必要的,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后,报送原决定机关。原决定

    17、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原执行机关。第三十二条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必要撤销缓刑、假释的,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后,报送原判决、裁定机关。原判决、裁定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原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协助。第五章 分级管理及处遇第三十三条 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

    18、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管理等级,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二级宽管;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月起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一级宽管;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为普管等级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连续3个月累计

    19、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普管级。第三十五条 严管级矫正处遇为:(一) 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二) 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三) 司法所每半月家访和走群众考察一次;(四) 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五) 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第三十六条 普管级矫正处遇为:(一) 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二) 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三) 每周电话报到一次;(四) 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群众考察一次。第三十七条 二级宽管矫正处遇为:(一) 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二) 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三) 司法所每两月家访和走群众考察一次。第三十八条 一级宽管矫正处遇为:(一) 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二) 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三) 司法所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四) 司法所每季度家访和走群众考察一次。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说的 “以上”、“以下”、“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条 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考核、奖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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