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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标准施工合同应用造价员考试资料最终压缩明确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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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标准施工合同应用造价员考试资料最终压缩明确考点.docx

    1、广东标准施工合同应用造价员考试资料最终压缩明确考点标准施工合同应用2011第一章 标准施工合同导论第二章 通用条款诠释 24 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患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

    2、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予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

    3、偿。 2.6造价 (重点)2.6.2条款诠释60资金计划和安排60.1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清

    4、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后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5、。 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现在计量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人提供便利条件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算结果无效。62.5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6、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复核计算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62.7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师均不予计量。63 暂列金额 (预备费、风险金)63.1 暂列金额的用途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

    7、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 暂列金额的支付 经发包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报其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63.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64 计日工64.1 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

    8、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 计日工的确认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 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 计日工的支付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

    9、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65 暂估价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65.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

    10、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 误期赔偿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

    11、程接收证书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单的单位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7 工程优质费67.2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 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

    12、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68.3 调整合同价款 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69

    13、后继法律变化事件69.1 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 调整价款的方法 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依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事件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 调整价款的方法 发生第70.2款情

    14、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74 费用索赔事件 74.1 索赔的价款调

    15、整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74.2 发出索赔意向书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74.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天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做好补充记录。74.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

    16、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74.5 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项。74.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及时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

    17、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被认可。74.7 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 现场签证事件75.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75.2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调整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

    18、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除专业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 现场签证的要求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

    19、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

    20、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1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77.2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

    21、 调增价款的核实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 调增价款的支付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

    22、结算款同期支付。77.5 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 支付事项78.1 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调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规定支付;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规定支付。78.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

    23、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如果造价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成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付款的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24、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79预付款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备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多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25、,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签订本合同;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26、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 预付款的扣回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费用单列、不能作为竞争费用、专款专用)80.3 费用支付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

    27、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4 支付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80.5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 进度款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

    28、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工程造价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8、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根据本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

    29、的其他款项。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1.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据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合同双方。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 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30、81.6 修正支付证书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 竣工结算82.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

    31、竣工结算文件,在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认可。82.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偿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82.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该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

    32、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2.5 交付工程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83.3款和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84 质量保证金84.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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