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docx

    • 资源ID:9811753       资源大小:24.97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docx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50号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原告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勋,男,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孟肖敏,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祥,总经理。被告殷舷。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帅维电器

    2、有限公司、殷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勋、孟肖敏、被告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殷舷的委托代理人张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欧普公司)、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欧普公司)诉称:原告中山欧普公司对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第4426527号“欧普”等系列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广东欧普公司为该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自1999年以来,原告广东欧普公司一直以“欧普”系列商标

    3、使用于其生产的照明灯具商品上。经过原告广东欧普公司长时间的倾力打造与原告中山欧普公司的持续宣传,“欧普”系列产品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销售额达人民币十多亿元。2007年9月,第1424486号商标在灯、日光灯管上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现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浴霸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欧普”、“欧普专用”字样。被告殷舷还将原告驰名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欧普”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原告有投资、许可等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欧普”字样的浴霸;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

    4、浴霸产品、内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欧普”字样,销毁带有“欧普”字样的产品标识、内外包装及宣传资料;被告殷舷变更其注册的“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名称,保证变更后的名称不再含有“欧普”字样;两被告在中国灯饰报、法制日报等上公开登报、向两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消除因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41,280元。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浴霸产品、内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欧普”字样,销毁带有“欧普”字样的产品标识、内外包装及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维公司)、殷舷辩称:案外人山

    5、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欧普公司)合法注册了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两被告在获得该公司许可后规范使用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故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原告商标注册、许可情况及商标知名度的事实。原告广东欧普公司原名为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7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灯饰等。2002年12月16日,其名称变更为现名。2006年6月23日,原告中山欧普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电光源、照明器具和电器开关等。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注册人为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日光灯管,注册

    6、有效期限自2000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2001年1月28日,该注册商标被转让至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2003年10月31日,注册人名义被核准变更为广东欧普公司。2007年3月7日,该注册商标被转让至中山欧普公司。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广东欧普公司,其中该商标中的“照明”放弃专用权,并指定颜色。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冰箱、电加热装置、喷水器、浴用加热器、气体打火机(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止。2007年3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于中山欧普公司。第4426527号“欧普”商标注册人为中山欧普公司,核定使

    7、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灯、灯罩、聚光灯、照明灯(曳光管)、日光灯管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2007年3月7日和2007年9月7日,两原告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CG-07001、CG-07002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中山欧普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许可原告广东欧普公司在生产、销售灯饰灯具产品上使用,其中第1424486、357324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为2007年3月7日至2010年7月20日,第4426527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为2007年9月7日至2010年7月20日。2007年9月7日,中山欧普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欧普公司有权对侵害“欧普”

    8、及“OPPLE”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商标权益。2002年11月,广东欧普公司被广东省照明电器协会评为广东照明电器优秀品牌推荐活动广东照明电器综合优秀品牌。2003年1月及2006年1月,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分别为三年,认定商品为灯、日光灯管。2005年6月20日及2008年7月4日,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和广东省照明电器协会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广东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牌各类照明灯具2004年至2007年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产销量位居首位。2005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欧普公司生产的欧

    9、普牌灯饰灯具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2006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东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牌室内灯具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07年9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6570号关于第3024601号“欧普Parsley”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为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中山欧普公司生产的OPPLE/欧普照明牌灯饰灯具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2006年

    10、至2008年期间,两原告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开心辞典、正大综艺、艺术人生、欢乐中国行、非常61以及青年歌手大赛等栏目、江苏卫视、东方卫视等电视台以及贞观长歌、闯关东、李小龙传奇等剧目播放宣传广告。2006年9月,广东欧普公司与广州市天进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广东欧普公司委托该公司于2006年9月7日至同月29日在报纸媒体发布欧普照明广告,合同金额为200余万元,广告发布遍及全国数十家报纸。(二)被告主体情况及商标注册、许可使用情况。被告帅维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7日,注册资本为20万元,经营范围为取暖器、换气扇、抽油烟机、电器配件、电器产品销售。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

    11、以下简称王店欧普厂)系成立于2005年4月8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殷舷系其经营者。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临沂市长兴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炉子、消毒碗柜、饮水机、小型取暖器、燃气灶。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7日止。2007年6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于山东欧普公司。2007年12月1日,山东欧普公司与帅维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山东欧普公司将第1594144号商标许可给帅维公司在该商标所有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为2007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6日。2007年9月1日,山东欧普公司与王店欧

    12、普厂签订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山东欧普公司将第1594144号商标许可王店欧普厂分别在第11类小型取暖器中的浴霸、集成吊顶上和排气风扇上使用,其中浴霸、集成吊顶上许可使用的期限为200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排气风扇上许可使用的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2日。2009年7月2日和同月14日,山东欧普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其与帅维公司、王店欧普厂签订的合同中原约定合同需报工商行政机关备案后生效,但在实际履行中因双方合作良好,故对该合同条款作口头变更,不予实施。(三)原告对被告生产、销售情况取证的事实。2008年10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员周绍青与公证员助理张

    13、源及中山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旭至常州市西郊的邹土区灯具城,在该灯具城贴有“奇达灯泡灯管批发”标识的店铺,王旭以280元的价格购买了浴霸一个。常州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所购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后,出具了(2008)常证民内字第6951号公证书。该公证封存的浴霸外包装盒除底部外均标有“欧普浴霸OUPU”字样,“欧普浴霸”与“OUPU”分两行上下排列。包装盒的左右侧面标明了产品名称(多功能取暖器)、货号(OP800A2)、数量以及帅维公司的名称、地址、网址、服务热线等信息。包装盒的正反面左上方另标有“欧普?”和一由字母P和三分之二圆发光体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图形,其中图形位于“欧普?”的左侧。2008年

    14、12月31日,中山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勋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沈活其与公证员助理林志辉的监督下,王勋通过公证处的电脑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内输入“”,进入“欧普集成吊顶”的主页,该主页上方显示“欧普?集成吊顶”字样及由字母P和半圆形发光体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图形,点击打开相关标题菜单及图片,所有显示的页面上方均有上述相同的文字和图形。相关页面显示:“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是各类浴霸、换气扇、取暖器、集成吊顶等小家电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企业现主要生产基地嘉兴王店欧普电器厂生产基地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拥有厂房5000平方米,年生产力150万台/套以上

    15、”。进入“产品世界”栏目,页面左侧上下依次排列了取暖模块、换气模块、换气扇、浴霸等12个子栏目,分别点击子栏目,能查看到各系列各型号产品的介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08)粤穗白内经证字第1203号公证书。2009年3月6日,中山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勋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沈活其与公证员助理林志辉的监督下,王勋通过公证处的电脑登录互联网进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主页,点击“证书查询”,在“CCC证书查询”栏的“搜索关键字”内输入“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查询到制造商帅维公司的产品(室内加热器(取暖器)、换气扇)的生产厂为王店欧普厂。广东省

    16、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09)粤穗白内经证字第277号公证书。原告为(2008)常证民内字第6951号公证书产生公证费1,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280元、为本案和其他案件产生律师费8万元。对于律师费,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4万元。上述事实由第1424486、3573242、4426527、1594144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山东欧普公司出具的证明、广东名牌产品证书、广东著名商标证书、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广东省照明电器协会出具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评字(2007)第6570号裁定书、广告合同、(2008)常证民内字第6951

    17、号公证书、(2008)粤穗白内经证字第1203号公证书、(2009)粤穗白内经证字第277号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发票、发货清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欧普公司系第1424486、3573242、442652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原告中山欧普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广东欧普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在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受侵犯时,有权与原告中山欧普公司共同主张权利。(一)涉案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确定。对于王店欧普厂参与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原、被告均确认一致,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因王店欧普厂系个体工商户,

    18、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即本案被告殷舷承担。对于被告帅维公司的行为,两原告主张该公司也参与了涉案产品的生产,两被告主张帅维公司仅负责销售。鉴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仅印制了被告帅维公司的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未显示王店欧普厂的相关信息。根据产品上显示的上述信息,普通消费者只能认为该产品的生产商系被告帅维公司,被告帅维公司的网站上亦标明王店欧普厂只是其生产基地。本院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并由被告帅维公司对外销售。(二)两被告是否有权在浴霸上使用第1594144号注册商标。两被告主张其159414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小型取暖器和排气风扇,故其有权在浴霸上使用该商标。但注

    19、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159414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未包括浴霸,两被告无权在浴霸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两被告的行为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属不当使用。(三)两被告在浴霸上使用“欧普及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两原告主张两被告在浴霸上使用 “欧普及图”侵犯了原告第1424486、3573242、442652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本院分别予以阐述:首先,两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对于注

    20、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同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为限。浴霸并未列入原告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列,但若浴霸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的,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在浴霸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原告有权主张。原告认为,浴用加热器为原告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而浴霸属浴用加热器类别,被告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解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等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浴霸用于浴室内,主要功能为取暖、排风、照明。浴用

    21、加热器用于浴室加热取暖之用,根据加热采用的技术不同,浴用加热器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大部分浴用加热器均采用电加热的方式,即通过电流提高光照强度以达到取暖的功效,因此,该类浴用加热器同时还具备照明的功能。而为了用户的安全,加强浴室的通风能力,浴用加热器往往还具备排风功能。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若一种浴用加热器系采用提高光照强度以达到取暖功效并具备排风功能的,公众通常将该类浴用加热器称为浴霸。因此,浴用加热器涵盖了浴霸的功能,浴霸为浴用加热器中的一种产品类别。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亦将浴霸和浴用加热器共同归为第11类商品中的第九小类卫生设备类。综合上述因素,就浴用加热器、浴霸所具有的功能

    22、、使用的场所、销售渠道、面对的消费对象等因素而言,浴霸与浴用加热器属类似商品。他人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在浴霸上使用与原告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系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为“欧普照明”,但广东欧普公司对其中的“照明”放弃专用权,故“欧普”系该商标文字部分的主要组成部分。两被告在浴霸上使用的文字与原告该注册商标主要文字部分相同,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还主张,被告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由字母P和三分之二圆发光体为主要组成

    23、部分的图形与原告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中的图形构成近似,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经比对,原告商标的图形由大小两个实心圆和三分之二圆发光体组成。其中,小圆位于大圆中间,将小圆右上方部位掀起外翻后,三分之二圆发光体位于该外翻后的部位。被告在产品上使用的图案由字母P、实心圆和三分之二圆发光体组成,其中,实心圆为字母P的背景,三分之二圆发光体位于字母P的左上角和实心圆的中间。上述原、被告图形除组成要素均有实心圆和三分之二圆发光体外,图形的布局、整体结构均不同,且被告图形主要组成部分为字母P,原告图形并无字母P 的组成要素。故两者区别较为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两者并不近似。其次,两被告是

    24、否侵犯原告第1424486号、第442652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两原告主张的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灯具类产品,具有照明功能。浴霸的主要工作原理是通过红外灯泡的热辐射来升高光照区域内的温度,即它通过灯泡的照明功能来实现取暖功能。红外灯泡为浴霸的主要组成部件,故浴霸的照明、取暖功能与灯具类产品是不可分割的。本院确认,灯具类产品与浴霸属类似商品。被告在浴霸上使用的商标与第4426527号注册商标相同。“欧普”同时系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为该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故被告在浴霸上使用的“欧普”商标与原告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与原告第1424486、442652

    25、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和相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还主张,被告在产品上使用的图形与原告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中的图形构成近似。本院认为,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的图形由长方形、圆环、三分之二圆发光体组成,其中圆环分为实心和空心两部分,空心的半圆环位于长方形的右侧,三分之二圆发光体位于圆环中间、长方形右侧。该图形无论从组成要素、图形布局、整体结构上均与被告在产品上使用的图形存在较大的差别,故原告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的图形与被告在产品上使用的图形不构成近似。(四)被告殷舷是否应变更“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的名称。

    26、两原告以被告殷舷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由,要求被告殷舷变更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殷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虽然生产了涉案产品,但未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相关公众购买了涉案产品后,从产品的外包装上是不可能得知涉案产品系由王店欧普厂生产的,故王店欧普厂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不符

    27、合该条规定在产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两原告无权要求其变更名称。同时,原告和被告许可使用的商标均为在商标局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原、被告对各自的注册商标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均应受法律保护。王店欧普厂经第159414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取得了200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有权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使用该商标。为了突出生产厂家与生产商品使用商标的关联性,亦有权在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欧普”字样,只要其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规范使用工商核定使用的名称,是不会与原告的企业名称产生混淆,亦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殷舷变更“嘉兴市秀洲区王店

    28、欧普电器厂”名称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五)两被告赔偿额的确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原告广东欧普公司的商标使用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未提供两被告侵权行为给两原告所带来的损失和两被告的获利情况,故两被告应赔偿的数额由本院综合以下因素予以酌定:1、两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其生产的“欧普”牌各类照明灯具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产销量位居首位、曾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两原告为扩大“欧普”品牌的知名度亦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故原告的商标在灯具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基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从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应高于对普通商

    29、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应给予原告商标较普通商标更强的保护力度;2、两被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也为“欧普”商标,与原告商标共同被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只是在具体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有所不同。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使用注册商标,属不当使用。同时考虑到,对于两被告生产的浴霸,被告帅维公司申请了3C认证。故两被告的主观故意应较明知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而在具有安全隐患的商品上恶意使用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有所不同;3、两被告除生产浴霸外,还生产集成吊顶、换气扇、取暖器等产品,在被告帅维公司的网站上,每页网页和“产品世界”选项中宣传的主要产品、“加盟欧普”选项中涉及的产品均为集成吊顶

    30、。可见,被告帅维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为集成吊顶,浴霸并不作为公司的主打产品,其售价也低于集成吊顶的售价。关于两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和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属原告为本案所发生的取证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两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由本院根据本案律师的工作量和相关收费标准合理酌定。关于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两被告侵犯的系财产性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承担方式。但两被告的行为给被侵权的商标造成了不当的影响,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两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为原告中山欧普公司,原告广东欧普公司仅享有商标使用权,不享有除商标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故两被告停止侵权

    31、和消除影响的责任应向原告中山欧普公司承担。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两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相当,两被告应在中国灯饰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对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的主张,因该主张超出了消除影响的合理范围,本院不予准许。两原告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浴霸产品、内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欧普”字样,销毁带有“欧普”字样的产品标识、内外包装及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

    32、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殷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第4426527号“欧普”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2. 被告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殷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侵犯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第4426527号“欧普”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中国灯饰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两被告不履行该义务的,本院将在中国灯饰报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3. 被告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殷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4. 被告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殷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5. 驳回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