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x

    • 资源ID:9785727       资源大小:85.80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x

    1、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LT(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全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限

    2、制。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三)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正常分娩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四)正常分娩难产和剖宫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六)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

    3、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支付:(一)产前检查960元;妊娠3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8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手术16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2400元;正常分娩顺产2400元;正常分娩难产2560元;剖宫产3200元。(二)放置宫内节育器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16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2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4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256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28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960元。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

    4、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一)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分娩医疗费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三)剖宫产手术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超过剖宫产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四)治疗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的2%,每年7月1日随着统筹地区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第十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生育津贴。住院分娩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和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第十九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生育时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第二十条 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开展参保女职工妇科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费用在生

    6、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由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除急诊和抢救危重病人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及列入助产、计划生育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等规定。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的管理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7、,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参保人员的特需服务或使用自费费用较大的项目,经治医师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就诊者或家属同意。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纳入医疗保险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第二十五条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后6个月内凭女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通知单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产前检查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核报。经办机构在审核后的次月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

    8、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以直接发放的形式支付给参保职工。第二十六条 失业女职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通知单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产前检查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经办机构核报。男职工配偶凭男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通知单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产前检查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配偶居民身份证及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经

    9、办机构核报。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或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和生育保险规定发生的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五)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六)因自杀、自残、酗酒、交通事故以及因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七)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八)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九条

    10、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执行。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生育

    11、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服务协议约定,按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追回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启东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启政发20005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部门有新办法的,按新办法适时调整。


    注意事项

    本文(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