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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概述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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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概述12.docx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概述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概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八篇施工质量,叙述施工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施工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个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被作为工程建设中一个独立的重要阶段。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其联系体现在与勘查、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是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其各项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材料性

    2、能、质量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重要的。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分为九章。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将这种划分称之为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本篇共叙述了八个分部工程在施工质量方面的各项强制性要求。八个分部工程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备工程。本篇共引用标准29项,收入强制性条文170条。与2000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1、范围的调整。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

    3、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这样调整的结果,可以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2、章节结构的调整。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在更新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3、内容的调整与充实。本篇遵循国家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技术关键环节的强制性要求,以期达到强化验收的目的。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重要环节。同时,本篇在200

    4、0版基础上,补充了以往未纳入的装饰装修、幕墙、模板等内容。4、条款数量调整。本篇适当减少了条款数量。在强化对安全、健康、环保、消防等社会公众利益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力求减少强制性条款的数量,缩小强制范围,以达到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目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共纳入6条强制性条文,主要叙述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条款全部摘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

    5、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1.0.1条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第一条强制性条文,从总体上概括地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10项基本要求。这10项要求为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而设立,确立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1.0.1条所作出的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和原则:1、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亦即重申了工程质量应“符合标准、符合设计”的原则。我国从立法上,早已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应该符合标准、设计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建筑工程质量是否最终达到了标准、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可以说,本条是对工程质量最重要的要求,也是国家立法在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的体现和延伸。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国家以验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对工程质量各项通用的、最低的要求。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则结合每个工程的个体特征

    7、,经具体的勘察、设计与计算,给出了保证其功能和安全的详细要求及施工做法。长期以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无不强调建筑工程质量应该符合标准、设计和合同的要求,这三个“符合”,应该成为对施工质量要求的准绳。在建设项目中广为流传的“照图施工”,就是三个“符合”中“符合设计”要求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基本建设规模急速扩大的今天,仍有许多施工单位至少从认识上并未给予三个“符合”足够的重视。在许多施工现场,对“符合设计”相对重视一些,而对“符合标准”和“符合合同”,则在多数情况下重视不够。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来自于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列出:“依法订立的合

    8、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不必写入国家标准中,而其他的二个“符合”,则成为3.0.3条强制性条文的第一条重要原则。对“符合标准”的规定,应具体理解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既应符合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又要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里给出了统一标准应与相关专业规范配合使用的要求。此外,这里还隐含有验收标准的唯一性要求,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指标,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其他标准。施工、监理、建设等各方均应遵守这个标准。对“符合设计”规定的理解,应视其为对建筑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是结合工程的具体特征给出的详细要求。如果与上述“符合标准”相比较,标准的要求主要具有通用性,是最低要求,

    9、而设计要求则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个性,是标准各项规定的具体化和细化。2、规定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对人员资格的要求,是保证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了解设计要求的人员来执行,没有具备一定专业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和实施,落实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便无从谈起。我国从管理角度,以往比较重视对单位资质的要求。从形式上看,重视对单位资质的要求并无不当。但是由于全国地区差异很大,尤其是企业的管理水平很不平衡,工程实践中往往出现作为单位具备了规定的资质,但具体执行人员却不符合要求。为此,新版统一标准第六章,详细给出了对参加各层次验收人员的资格

    10、要求。具体为: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3名以上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11、。除建筑单位外,其他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资格持上岗证上岗。并通过验收标准和各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培训。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工程的内容、复杂程度不同,对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人员的资格,新版统一标准只作原则性要求,具体可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但由于施工单位的上述岗位人员是具体掌握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专业工作人员,是施工单位的质量把关人员,应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质量判定的职权。各地各施工单位都应重视上述岗位人员的培训和选用。3、规定了工程质量完工后,均应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再进行质量验收的原则。世界各国流行的产品质量归属原则为“谁生产,谁负责”,在建筑领域

    12、贯彻这一质量责任基本原则,则应为“谁施工,谁负责”。为了体现这一原则,本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完工后,均应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再进行质量验收的原则。这意味着,工程质量完工后,施工单位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自己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会同监理或建设单位等人员进行质量验收。为了更加明确的区分施工单位单方和有关各方共同对质量确认两者之间的差别,国家标准特意采用了不同的用词:前者不具备公证性,称之为“检查评定”,后者具有公证性,称之为“质量验收”。本款有三个含义。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

    13、检查评定。待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以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线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可。【措施】本款的落实措施应包括三个方面:1)、县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施工单位规定

    14、的质量目标,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标质量验收规范),才能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2)、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经总工程师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有标准名称及编号。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查到。按其培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的基础。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不经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合格,或不经检查评定,不执行企业标准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不合格

    15、的工程(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交出验收的,要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出示。同时,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不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将达不到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要对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出示。同时,对达到国家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而不验收的行为也要给于批评。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先检查评定合格,再验收基本程序的贯彻落实。【检查】检查中重点注意二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操作依据及其执行情况的技术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行检查的程序是否落实;二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在检验批、分项、分部(

    16、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等验收表上签字认可。【判定】各项验收记录表各方按程序签认了,即为符合规范要求。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释义】这款也是程序规定。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地基基础工程还应通知勘查单位参加验收。对质量控制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然后先行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先填好验收表格,并填上自检的数据、质量情况等;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监理可以旁站或检验,也可抽查检验,这些应在监理方案中明确。【措施】本款的落实

    17、措施重点是施工单位要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隐蔽验收的主要部位及项目应列出计划,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商量后确定下来。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落实隐蔽验收的工作量及资料数量;二是使监理等有关方面心中有数,到了一定的部位就可主动安排时间,施工单位一通知,就能马上到位;三是督促了施工单位在必要的部位要按计划进行隐蔽验收。通知可提前一定的时间,但也应是自行验收合格后,再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检查】本款的检查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就进行检查,检查有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计划;并应由监理单位来证实;监理单位也应该明确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应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列出自己的计划。【判定】有计划

    18、,各验收部位监理能及时到场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有按规定的各方的签认,即为符合规范要求。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释义】本款是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设部以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承包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文件规定的

    19、范围、数量如下:1)、范围: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2)、数量: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措施】本款的落实措施是:1)、按建建2000211号文确定该工程的材料种类和所需见证取样的项目及数量。注意项目不应超出211

    20、号文的规定,数量也要按规定取样数量的30%。2)、按规定确定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3)、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量及见证人签名。4)、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5)、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6)、定期检查其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

    21、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人员确定正确;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并能落实执行;试验报告内容及程序等正确;有定期试验结果对比资料等。【判定】以上检查条款基本做到,即为符合规范要求。6、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释义】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验收规范的内容不全是检验批验收的内容,除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外,还有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一般规定等,对其施工工艺、过程控制、验收组织、程序、要求等的辅助规定。除了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强制执行检查内容外,其他条文不作为验收内容。二是检验批的验收内容,只按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22、的条款来验收,只要这些条款达到规定后,检验批就应通过验收。不能随意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如需要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时,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增加费用及扩大部分的验收规范和验收的人员等事项。这些要求既是对执行验收的人员做出的规定,也是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写时的要求。【措施】本款的落实措施由规范组制订每个检验批验收表,推荐使用。这样全国就比较统一了。【检查】检查检验批验收的内容是否与推荐表的内容一致,或就是使用推荐的表。【判定】检查使用推荐的表格,或其内容与推荐表格的内容一致,即为符合规范要求。7、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释义】本款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

    23、重大突破,以往工程完工后,通常是不进行检测的,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就可以了。以往多是过程中的检查或该工序完成后的检查。但是,在些工序当有关工序完成后很可能改变了前道工序原来的质量情况,如钢筋位置、绑扎完钢筋检查,位置都是符合要求的,但将混凝土浇筑完,钢筋的位置是否保持原样,就不好判定了,就需要验证检测。还有混凝土强度的实体检测、防水效果检测、管道强度及畅通的检测等,都需要验证性的检测。这样对正确评价工程质量很有帮助。这些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给出,可以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抽样检测,也可以由施工方进行,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监理、建设单位等也可自己进行验证性抽测。但抽测范围、项目应

    24、严格控制,以免增加工程费用。目前,建议以验收规范列出的项目为准,不要再扩大和增加,维持一段时间以后,再做研究。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告诉我们。【措施】抽测的项目已在各专业验收规范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列出来了,为保证其抽样及时,应尽量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抽测,不要等到单位工程验收时才检测。为保证其规范性,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就制订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将检测项目、检测时间、使用的方法标准、检测单位等说明,提高检测的计划性。保证检测项目的及时进行。【检查】对照抽测项目,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中抽样检测的内容。【判定】按规定的项目检测,都有检测计划,并都进行了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即

    25、为符合规范要求。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释义】这是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可靠和结果的可比性,以及检测的规范性,确保检测的准确。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测程序及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认可,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精度状态。相应资质是指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其是该项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设备及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可。不一定是当地的检测中心等检测单位,应考虑就近,以减少交通费用及时间。【措施】本款落实措施是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质量检

    26、测制度,针对检测项目,应对检测单位进行资质查对,符合检测项目资质的检测单位才能承担其检测任务。符合要求后, 再确定下来,给予检测委托书。【检查】检测检测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的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施工单位制订的有针对性的施工质量检测项目计划和制度,以及检测结果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判定】先验收检测单位的资格,符合要求的,才能进行检测,并注明资质的文件,即为符合规范要求。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释义】这次验收规范为了强调完善手段和确保结构质量,对观感质量放到比较次要位置。但不能不要,一是观感质量还得兼顾,二是完工后的现场综合检查很必要,可以对工程的整

    27、体效果有一个核实,宏观性对工程整体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检查,其内容也不仅局限于外观方面,如对缺损的局部,提出进一步完善修改;对一些可操作的部件,进行试用,能开启的进行开启检查等,以及对总体的效果进行评价等。但由于这项工作受人为及评价人情绪的影响较大,对不影响安全、功能的装饰等外观质量,只评出好、一般、差。而且规定并不影响工程质量的验收。好、一般都可说通过验收;但对差的评价,能修的就修,不能修的就协商解决。评为好、一般、差的标准,原则就是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的有关标准,由验收人员综合考虑。故提出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定。现场检查,房屋四周尽量走到,室内重要部位及有代表性房间尽量看到,有

    28、关设备能运行的尽可能要运行。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这样做既能将工程的质量进行一次宏观全面评价,又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评价,突出了重点,兼顾了一般。【措施】这款的落实措施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监理计划中写明。【检查】工程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检查监理计划及执行情况,并在竣工验收的监督中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监督报告中给予评价,是否做到。【判定】

    29、到现场检查并按程序进行,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查,即为符合规范要求。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列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目的。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建筑产品交给用户的最后一道手续,其质量验收是最后一道把关,对其进行资料、功能、外观等全面检查是应该的,是保护用户权益的必要手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统一标准二项内容中的一个,这部分

    30、内容只在统一标准中有,其他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这部分内容是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把关,是对工程质量的一次总体综合评价,所以,标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列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道重要程序。【释义】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应该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总体上讲还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是通过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功能检测资料、进行的必要的主要功能项目的复核及抽测,以及总体工程观感质量的现场实物质量验收。本条规定了一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五个方面的

    31、内容,下边就逐条给予说明: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这是个基本条件,贯彻了过程控制的原则,逐步由检验批,分项到分部(子分部)、到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突出了工程质量的特点及工程质量的控制。这项工作,总承包单位应事前进行认真准备,将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表,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列出目次表,依序将其装订成册。在核查及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1)核查各分部工程中所含的子分部工程是否齐全。(2)核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质量评价是否完善,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有质量控制资料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及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子

    32、分部)工程规定的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测项目的检测记录,以及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等。(3)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验收人员是否是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了评价和签认。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有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试验、测试、检验等,以及抽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等,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确认,可按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别核查、也可综合抽查。其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方面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能说明工程质量是安全的,使用功能是保证的。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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