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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财第九章金融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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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财第九章金融法.docx

    1、经济法概论财第九章金融法1、金融: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和贷款的发放,金银、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信托与融资租赁,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结算等。2、金融的基本表现: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3、金融法: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是金融关系的参加者。5、金融机构的组织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法等。6、外汇管理法: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规定外汇

    2、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7、票据法: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8、证券法: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经营方面的内容。9、信托法:调整信托关系,规定信托财产范围、信托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内容。10、保险法: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保险业的监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内容1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依法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机构,中央银行垄断国家法定货币的发行

    3、权,并统一管理货币的流通,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1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

    4、际的金融活动 13、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也是中央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必要手段。14、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使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是: 1)存款准备金: 2)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再贷款 5)公开市场业务15、存款准备金:指中央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依法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16、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利率。基准利率是在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如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基准利率中的贷款利率可以抑制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贷款,从而限制信贷规模的扩大,减少

    5、货币供应量,反之降低贷款利率,则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应量。17、中央银行确定基准利率水平一般遵循两个原则: 1)基准利率中的贷款利率要高于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平均利率。才能使金融机构想中央银行贷款的成本高于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成本,从而抑制金融机构想中央银行贷款。 2)基准利率中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其贷款利率,同时又要高于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平均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处于临界点的水平18、贴现:是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一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资金的票据转化行为。19、再贴现:指贴现银行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次转让。20、再

    6、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它的投向和投量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21、再贷款与一般商业贷款的不同: 1)贷款对象不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再贷款的对象是商业银行 2)贷款依据不同:商业银行根据自有的资金数量和盈利性原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发放的数额 再贷款的依据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供应量的状况 3)贷款的期限不同:商业银行时间长 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问题,因此期限比较短,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投机交易。22、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有价证券而调节货币存量的一种业务活动。

    7、23、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范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的规定24、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指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2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26、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

    8、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27、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28、商业银行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代理买卖外汇 29、商业银行的设立的条件(1) 有符合商业银行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 有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

    9、事长(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0、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31、商业银行批准可以从事其他负债业务: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2)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3)禁止利用拆借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4)拆借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5)

    10、拆借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32、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3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包括: 1)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2)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

    11、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条件。董事、监视、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亲属。 6)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34、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35、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规定的除外36、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 1)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银行办理的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

    12、,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押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2)关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和禁止“公款私存”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班里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1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38、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注增设分支机构3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其有关情况作出说明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登记文件、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40、证券: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

    14、利的法律的凭证,如仓单机在货物所有权,股票记载股东权,债权记载债权。41、证券的特征:1)属于投资证券,如股东投资公司而获得的股票 2)属于证权证券。如发行债券仅是对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宣示和表现 3)属于流通证券。如股票和债券均可依法转让而无需征得义务人的同意42、证券法: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3、证券发行: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母鸡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44、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1)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包括与发行人有某种联系的人员、公司

    15、、机构和机构的投资者45、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1)受理申请文件2)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3)核准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要求予以核准或者不核准46、证券发行核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股票发行程序 2)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3)核准错误的补救措施47、保荐人制度: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确认其证券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条件的制度48、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49、保荐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16、,加强对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50、新股发行:指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以募集资金的行为51、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重大违法行为52、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改变招股说明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做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发行53、公开发行债权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的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17、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的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54、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55、累计债券余额: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权金额 5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57、证券承销: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证

    18、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58、证券承销的规则:1)承销协议的自愿性2)证券公司的和核查义务3)承销团承销4)证券承销期间5)承销商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6)代销发行失败59、承销团承销:是多家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证券的集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有承销团承销,这一规定也不排除5000万元以下由承销团承销的情形60、证券承销期间: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证券承销期内,证券公司负有尽力的销售义务61、代销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形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为发行失败6

    19、2、证券交易:指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有的证券再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6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64、证券交易的方式: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形式65、特定机构及其人员持股及交易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间内和期满后6个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66、短线交易: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6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20、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说的收益。但是证券够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内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会在30日内执行68、证券上市: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获准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69、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21、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70、公司申请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权上市时符合法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公司申请其债权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71、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指当上市公司因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自身经营问题,而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证券交易所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证券交易的制度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

    22、所规定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7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权上市交易 1)公司由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权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为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74、信息披露: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所定的主体,依照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的制度75

    23、、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1)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2)上市报告书3)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5)临时报告76、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行为77、包括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价格,禁止欺诈和其他禁止行为:1. 内幕交易之禁止。主体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3.禁止欺诈客户。78、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

    24、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79、内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0、操纵市场: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资

    25、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市场证券假象,诱导或者只是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违法行为81、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82、欺诈客户: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83、证券法禁止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

    26、)不再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或者虚假或者误导投资客户84、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该上市公司由表决权股票的行为85、上市市场收购:公开市场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86、公开收购:指投资者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的收购行为87、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

    27、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应受有关继续收购规则的约束88、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的,仅为普通投资者,适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不纳入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之列89、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90、要约收购:指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购买其股份的要约,以此实现获取被收购公司控制权的行为91、要收购的具体股则如下: 1)要约收购的发起: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 2)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 3)要约的排他性92、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

    28、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A、集中交易方式 B、集中竞价。 C、大宗交易。9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A、现货交易, B、期货交易,94、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五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95、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

    29、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96、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1)证券交易所。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97、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服务机构98、证券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注册资本最低1亿,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亿9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30、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人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6)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100、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01、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互助性:“一人为众,

    31、众为一人”的互助特征 2)保险的自愿性 3)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补偿性 102、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由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0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原则 4)保险利益原则104、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5、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2)是射幸合同 3)是附合合同 4)是双务、有偿合同 5)是诺成性合同104、保险合同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厂房、设备等为财产保险2)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3)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4)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 105、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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