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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2篇(共4页)2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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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2篇(共4页)2300字.docx

    1、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下文是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地名管理工作基本内容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地名管理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地名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介,同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名工作的好差,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体现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2、: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

    3、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

    4、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市、州境内跨县(市、区)的,由所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境内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凡以人名作地名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四)城市街、巷、居民区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内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五)

    5、城镇中新建或改建地区,需命名、更名时,应事先提出方案,经当地地名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第六条省、市、州(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由同级地名机构承办。专业部门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征得当地地名机构的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报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报省地名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省测绘、地质等有关部门。第七条我省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做到规范化。第八条各级地名机构,对使用地名的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提出修订意见。一切公文、报刊、广播、影视、地图、教材中使用的地名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张挂的牌、匾中使用的地名,都应以各

    6、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第九条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一)地名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地名档案资料室(馆)为全省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地名档案资料。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档案资料由同级地名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级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各级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时地向社会传递地名信息。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街巷、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口、车站、桥、涵、重要的自然地理

    7、实体以及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应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地名标志牌上的标准地名,汉字、汉语拼音的书写形式,由地名机构负责提供;地名标志牌的式样、规格、颜色、结构和制作,应由地名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分别实施。(二)城市街、路、巷、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城乡建设(市政)部门负责。(三)城市街、路、巷、居民区门牌的设置、更新和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四)铁路、公路、车站、桥梁、涵洞、渡口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五)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的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六)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七)集镇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人工建筑等以及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地名标志是政府批准、国家认可的法定标志物,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各机关、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不准移动、毁坏。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处罚。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政发XXXX年15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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