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
2、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第三条 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四条 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 (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