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docx

    • 资源ID:9705960       资源大小:24.67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docx

    1、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 摘要: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历来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相互对立的两大思潮。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成为各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直接理论渊源,并最终促成现代经济法以独立的法的部门的面貌出现。本文认为,干预主义铸就了经济法的胚模,并经自由主义的精雕细琢而摆脱混沌、走向成熟。 关键词:经济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矛盾运动;经济法;演变 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历来是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两大相互矛盾的思想倾向。自由主义从微观经济入手,认为市场能够依靠自身的运作机制实现

    2、经济的协调与平衡,不需要或很少需要国家的介入;干预主义则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性,认为市场机制因其固有缺陷而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如公共产品、外部性、收入分配不公等经济问题,只有依靠国家之手对经济进行调节才能解决。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作为矛盾的双方,有斗争的一面,也有和解的趋势,表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的矛盾运动贯穿了整个西方市场经济学说的历史并一直持续到今日,但归根结底,二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在经济思想领域中的反映,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联系。这是因为统治阶级总是主导地位的(一般也是最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学主张吸纳为官方经济学,使之成为该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

    3、法的直接理论渊源,而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因其各自的特点曾分别在不同时期被统治者奉为治理经济的思想指南,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就必然在一国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演进中显现出来。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之法就是在这样的法律演进中孕育的,但综观以往关于经济法形成的理论分析,多集中于干预主义的学说和实践与经济法的关系,而较少涉及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及其实践对经济法的作用。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成长而言,国家干预主义固然重要,但自由主义的影响绝不容忽视如果说干预主义铸就了经济法的胚膜,那么自由主义则是在对这个胚模进行精雕细琢,使之摆脱混沌状态,走向成熟与完善。虽然“将经济原理与具体的法律问题联系起来仍是

    4、相当困难的”,但是本文仍然认为,“经济学不仅解释了法律制度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为改善其制度提供了最有效的伦理指导”。 一、原始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思想与早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15至 18世纪盛行于英、法、德、西班牙等国家的重商主义理论是西方市场经济理论演变的第一阶段。在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并力图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以满足商业资产阶级积累货币和扩大市场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早期形成阶段,是一种不发达的、原始国家干预主义占上风的早期市场经济形态。重商主义者提倡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求国家利用行政措施和立法手段,奖励出口,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入,以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虽然这种干预经济的主张在本质

    5、上是与一种以经济民族主义为标志的好战的经济哲学相联系的,但它却蕴涵着后来成熟的国家干预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想胚芽。例如,对幼稚产业和关键产业实行保护的政策思想、保护主义需要强权予以支持的政策思想等,这些思想影响着那些国家贸易管制和工业管制的政策目标,也影响了经济改革和立法,当时著名的谷物法就主张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成为重商主义经济理论影响下制定的早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当然,这种法律规范的出现并不能代表经济法法律部门的产生,因为经济法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出现在法律体系中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密不可分的,具有一定生产社会化和经济管理社会化的基础,而在当时,市场经济只是处于早期的萌芽

    6、状态,占统治地位的依然是封建制度下简单的生产关系,毫无社会化可言,且当时的法律制度整体上也不发达,各部门法之间难以区分,即存在所谓的“诸法合体”现象,根本不可能有“经济法”产生。所以,早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只能说是具有经济法性质,是经济法的潜在表现形式,是它的萌芽与嚆矢。 二、传统自由放任经济思想下国家干预之立法的艰难发展 重商主义发展到晚期阶段,其与原始积累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以及过多的国家干预已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原始的国家干预主义已经出现了一种自我否定、自我脱离的倾向,滋生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萌芽。在18世纪到20世纪20年代,由于封建制度的废除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

    7、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走出了封建统治下的蒙昧状态,进入到自由市场阶段,这是一种不完备的、经济自由主义占上风的近代市场经济形态,这一时期也是古典和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逐步取代国家干预主义而占上风的时期。自由主义者以微观经济学作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市场经济制度可以自动达到平衡,因为供给能自动创造需求,换言之,人们在生产某种商品的同时就自然创造出需求了,这就是所谓的“萨伊定律”。以此定律为基础建立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强调经济的个人自治,在经济领域内,严格限制国家的干预,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与公共安全防范有关的事务。在此情形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亚当斯密

    8、的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圭臬!。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几乎遭到了完全的否定,“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等经济思想得到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遭到冷落,取而代之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民法宗旨和原则的弘扬,民商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掀起了民商法法典化的浪潮,各国纷纷以民商事立法的形式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予以确认和保护,并由此突破了仅有私法、公法之划分的传统,逐渐形成了宪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六法鼎立”的局面;同时,保留了日耳曼习惯法的英美法(尤其在宪政、契约和企业方面)也注入了适应资本主

    9、义生产关系的内容。 由于国家和经济处于平行地位(即所谓的国家和经济的二元化),所以不存在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国家由“生产型国家”变成了“保护型国家”,变成了所谓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拉萨尔语)。国家和行政机关只是出于国家或公共安全防范等目的而实现国家的职能,把国家的活动限制在(公共)安全防范上,这一点在1974年的普鲁土国家普通法中已经明确表现出来“。然而,当时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并没有完全放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也没有把政府的作用完全排斥于自己的观点之外,例如,亚当斯密把”建立并维持因个人或小团体出于自身利益不可能去经营的一些公共机构和设施“看作是统治者的义务#.可

    10、见,在经济自由主义者眼中,国家应当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创造条件,应当建设并维护基础设施,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有无基础经济设施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所以,即使是在自由放任主义盛行的时期,西方国家也都在公用事业、货币金融、对外贸易、价格、关税等领域颁布了许多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英国的工厂法、关税法,法国的粮食限价法等,这些具有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夹缝中得以生存。 三、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变迁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以凯恩斯经济学为代表的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学说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其特征是垄断的形成、经济危

    11、机的加剧以及日益突出的贫困问题,这实际上是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尤其是20世纪 30年代,西方国家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出现了大规模的失业人群。由此,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已经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缺乏完全竞争、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收入分配不公等,人们开始意识到: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事实上并不能达到人们所希望的那些目标,因为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不仅给予人们自由竞争的自由,也给予人们垄断的权力,而垄断与竞争是相互对立的。垄断的出现,必然排挤自由竞争,使市场机制失去效用。当垄断组织遍布整个经济体系时,就会引起经

    12、济的无政府状态,造成失业、罢工、倒闭等问题。而且自由放任的货币体系也导致了价格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使经济均衡遭到破坏。在这种状况下,势必要有一种力量介入经济生活才能解决以上问题,而拥有如此之力量与权威者自然非国家莫属。诞生于那场大危机的凯恩斯经济学以市场失灵理论为基础,论述了经济领域中国家之手进行调节的重要性,恰好符合了国家干预经济之行为的需要,成为当时各国反危机的宝典。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得出了对新古典经济学具有毁灭性打击的结论:资本主义市场不存在一个能把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依靠自发的市场力量,资本主义的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只有依靠一只看得见的手即通过

    13、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资本主义才能摆脱萧条和失业。为此,他反对自由放任,提倡国家调节经济的政策纲领!。凯恩斯主义的现代国家干预论是原始的国家干预论的复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危机,并在一定期间内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出于对垄断危害性的认识,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谢尔曼法),又在1914 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表现形式,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表明了美国政府已不惜采用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流弊。20世纪30年代,国家全面、直接干预经济的理论在罗斯福新政中体现出来,在此期间美国先后颁布了70多部法令,如紧急银行

    14、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农业经济调整和农业信贷法、公共营造法案、社会救济条例等,这些法令一改强调私人利益保护之传统,大多从公共利益出发,将政府的职能扩大到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社会救济等较深层次的经济领域。但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不注重从法理上对法的体系构成加以区分,所以就不可能有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存在。现代经济法的独立和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是德国法学家的贡献。 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主张对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有很大影响,该学派大力宣扬国家对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把“国家权力形成了一切权力的中心”作为国民经济产生和存在的条件“。一战前后,德国出于准备战争和在战后恢复、重建经济的需要,国家不得不运用国

    15、家权力对经济实行集中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统治法。与美国的危机对策法不同,德国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二是面广,不限于垄断和限制竞争领域,而是涉及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三是出现了很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四是非经济性色彩十分强烈。这些立法主要包括:1915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颁布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战后颁布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上述法律的涌现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注意,从此开始了对经济法的研究,后来传播到其他国家,影响了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学术研究。二战后,无论战胜国

    16、还是战败国都迫切希望重建本国经济,凯恩斯的干预论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二元化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已经确立,也就是说在市场调节发挥作用的同时,各国都运用国家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或者通过限制和禁止垄断,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或者通过国有化和政府投资建设,控制有关国计民生且不宜为私人所垄断的重要产业部门;或者通过制订国家计划、产业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货币、税收、价格、外汇等经济手段对经济主体及其活动予以引导、鼓励和帮助。上述种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实施的,例如,日本为贯彻其产业政策,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

    17、进法;法国则重视运用计划手段调节经济,大力推行国有化措施,倡导“法国式社会主义”,为适应国家对经济总体调节和管理的需要,一方面大量修改民商法条款,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对私人权利的限制,同时,制定了许多法律,对农业、工商业、外贸等实行国家干预和控制;德国在以反限制竞争法促进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通过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来保证经济平衡、稳定地运行。这些法律突破了自由竞争时期所确立的私权神圣、完全的意思自治、契约绝对自由的法律原则,确认了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事实,填补了民商法由于其自身机制和利益保护结构的特点所遗留的法律空白,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失灵论基础上的国家全面干预主义经济思想作用于法律体系的产物。 (

    18、二)新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与经济法的发展 进入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结束了战后发展的“黄金时期”,陷入了“滞胀”的泥潭。凯恩斯主义已无法自圆其说,西方经济学界把造成经济滞胀的原因归咎为凯恩斯的需求管理政策,于是新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再度登上官方经济学的宝座。联邦德国采用弗莱堡学派的主张,实行属于新型自由经营思潮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英国撒切尔政府推行现代货币主义政策。美国里根政府采纳供给学派和货币学派的主张,其中包括稳定物价、自由放任、大搞私有化以及削减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新自由主义政策。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通货膨胀,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应该指出,新经济自由主义较传统的自由放任主义

    19、已有了较大的改进,表现为承认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承认政府在某些领域介入经济生活的必要性,但学者们却不赞成全面、直接的干预方式,其中供给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还提出并论证了“政府失灵”理论,也就是说,政府干预的机制同市场机制一样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之处。其产生的原因,同样是不完善的信息和不完全的市场!。政府失灵主要有以下方面:(1)官僚机构的低效和浪费。政府机构中没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即使低效率运作,仍能继续生存,所以官僚机构有可能过分投资,生产出多于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从而造成浪费。(2)内部性“。内部性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

    20、福利。有如外部性被看作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样,内部性被认为是政府失灵的一个基本原因。(3)腐败。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相对于个人和经济组织而言,政府的权力是极其强大的,在缺少监督的条件下,权力的膨胀又在所难免。腐败使资源配置扭曲,并导致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以往的国家全面、直接干预经济的作法就不可避免地产生阻碍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其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盲目扩大了政府干预的作用领域和作用方式。但就像市场失灵的存在不能完全否定市场机制的调节一样,政府失灵也并不能否定政府调节,关键是要将其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选取更加合适的方式。 实际上,新经济自

    21、由主义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干预主义的没落,而是代表了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两大对立思潮相融合的趋势。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单纯采用一种机制来调节社会经济的,而是各取其长处并综合运用。现代市场经济不存在要不要政府调节的问题,而只是如何调节的问题,这就为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需要经济法来确认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政府干预有时也会失灵,所以经济法只宜确认适度的和必要的政府干预,不宜确认过度的和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因此,除了确认政府干预之外,还必须防止、制止和禁止政府不适当和不必要的干预,这就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为此,各国在立法实践中逐渐缩小了国有化和国家投资经营的比重,

    22、将其限制在不妨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在调节方式上以促导型为主,综合运用经济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主体予以引导、促进和帮助,改变了过去政府过多和直接参与、干预的做法。与之同时,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使之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这已成为当代经济法立法内容和体系上的明显趋势$。 以上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经济法的萌芽与发展不是单靠哪一种经济思想就能予以解释的,干预主义理论促成了经济法的勃兴,而自由主义、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理论为经济法走向科学和成熟提供了契机。 四、社会主义国家干预主义的演变

    23、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 由于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一直重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社会主义的政府干预与西方国家的政府干预有着不同的背景。后者产生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时,是从不干预、很少干预到确认干预,而前者则在一开始就很发达,经历了由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管理到只确认适度干预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从其建立之初,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就十分发达,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经济计划和大量的行政指令来实现的,且大多体现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文件、决定和指示中,经济法立法不发达,体系也不完备,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法构成经济法立法体系的主要内容,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缺位。经

    24、济法同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模糊,表现为一方面国家不重视民法,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划入经济法的范畴,另一方面经济法法律规范中含有大量的行政指令做法,非经济性成分太多,难以与行政法区分。这些现象都是由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分干预造成的,是国家干预主义达到极端的表现。实践表明,过度的干预不仅没有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增长,反而形成了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同样道理,在微观经济学基础上因全面干预产生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粗放的、不稳固的,经不起此后市场经济发展浪潮的冲击。于是,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进入了改革的进程,试图探索出一套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最佳经济调节机制,由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

    25、这个重任便自然落到中国的肩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逐步重视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并将其引入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之中。立法上体现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特点,减少了对企业自主性经济活动直接干预的规定,将这些领域转由民商法调整;加强了宏观调控立法,制定或修改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信贷方面的法规;加强了市场管理立法,注重发挥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这些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的研究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表明在中国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 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以来,政府的干预定位于在市场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前提下实行适度的政府干预,这是国家干预主义融合了自由主

    26、义经济思想的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同样有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所以需要法律来确认政府干预,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介入本来就有过度的倾向,所以这些法律在确认政府干预的同时还要对政府的行为予以规范,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都不能解决以上问题,只有经济法才具有这样的目标和功能,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契机。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经济法法律规范:在产业政策方面,制定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90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企业立法体系基本完备,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法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方

    27、面,先后出台了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价格法,修改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市场秩序方面,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并加快了反垄断法的立法步伐。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正在形成。但市场经济体制也对中国经济法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要摒弃大经济法的观念,注意保留民商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二是要剔除经济法规范中的非经济性因素,科学划分与行政法的界线;三是要适应加入WTO和全球统一大市场的趋势,实现经济法的国际化。 总之,无论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一定时期主导经济思想的变迁,

    28、进而影响了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演化,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因之而产生,随之而发展成熟。仅靠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指导经济法难以走向繁荣,而单纯依赖干预主义经济思想的指引经济法也不会走向科学和成熟。二者的矛盾运动才最终成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思想渊源。只有认识到并尊 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重这一客观事实,我们才能清楚地把握经济法发展的脉络,才能创造经济法更好的未来。 注释: 1.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0 页。 2.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3.4.罗尔夫斯

    29、特伯: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41 页。 5.谭崇台、伍海华主编现代西方经济学(下),青岛出版社 1998年版,第7页。 6.参见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 274页。 7.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年版,第90页。 8.参见陈振明非市场缺陷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 期。 9.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10.11.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0-61页。 孙 晋 吴 宁


    注意事项

    本文(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矛盾运动.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