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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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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1、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

    2、-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

    3、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4、、施工单位法定责任不变。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安监、建设、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重点工程建设,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六个一”工作机 制要求,成立相应的重点工程指挥部。挂点区领导为指挥长,确定业主单位、责任人、目标任务。由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指挥协调。 第七条建立重点工程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各业主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每月

    5、15日、30日及时准确地将半个月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上报重点办,由重点办汇总、核实、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 第三章重点项目计划与立项 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均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好年度计划,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做好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确定按以下程序: (一)重点办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建设要求,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并对不同分析论证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二)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三)提交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区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并以区委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

    6、主管部门编制,并报重点办汇总,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立项审批。 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区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经上级部门立项批复后,编制好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送重点办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做好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不得随意更改。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确需更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超过5%以上的必须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二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批复。由

    7、业主单位提出勘察、设计申请,经重点办审查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重点办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委托勘察设计。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区重点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和投资规模意见(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 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 (三)设计方案招标及论证。投资比较大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会同重点办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提供3种以上设计方案。由区政府领导牵头,聘请专家和相关领导、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确定设计方案;一般项目由设计单位提供2种以上设计方案,由工程指挥部、重点办、业主单位等进行评审,确定设计方案; (四)设计会

    8、审。方案确定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数据准确的勘察报告、完整的设计施工图,业主单位组织重点办、财政评审中心、行业主管等部门会审; (五)图纸审查。施工图会审后由业主单位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专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其他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国家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上级行业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

    9、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意见,送重点办审核并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对未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参考当前市场价,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的计取,抚州市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50%以下计取,委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计费按国家标准的45%以下计取。 对勘察、设计成果出现重大缺项、漏项和失误,影响工程总造价超过5%以上的(含5%),扣减其20%的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费按工程造价的1.5以下计取(勘察、设计费及图纸审查费的计费基价均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在提交成果时最高付款比例为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第五章

    10、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查评审审计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要另外编制工程预算的,由业主单位聘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预算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依据施工图准确计算工程量,防止漏算、错算,以致项目招标后,就出现增加工程量(资金)较大的现象;参考当地材料信息价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的同时,应认真考虑工程特性和工程施工环境,既不得人为抬高工程预算,又不得人为降低工程预算。 小项目原则上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5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大项目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特大项目由区政府领导另行规定时限)。预算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

    11、一起送重点办审查,再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参考当前市场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项目预算编制费按省计委20031177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收费标准的50%计取,200万元以上部分按该标准的30%计取。 对预算编制单位提供的预算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出现偏差超过10%的以上(含10%),扣减其20%的预算编制费。偏差超过15%以上(含15%)的,扣减其全部预算编制费。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预算编制单位将列入区财政协审黑名单。 预算编制费在预算编制单位提供预算成果,并经区财政评审后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参考当前市场价,工程预算费率计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

    12、一)房屋、桥梁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省定额据实计取。 (二)市政道路、广场、园林工程直接费、规费及税金按省定额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按以下标准计取: (1)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4.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2)预算造价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3.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3)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2.3%计取,利润按1.7%计取。 (三)其他工程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按行业标准据实计取。 第十九条工程预算的材料单价应参考同期省、市、区建设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

    13、,材料无信息价或偏远地区材料以市场调查价为主要依据。 区重点办每两个月负责咨询重点工程的材料价格,会同区造价部门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结)算评审、审计的项目基本付费和核减额付费标准,按区审计部门、区财政评审中心相关付费标准执行。 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成果,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差超过5%的以上(含5%),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扣减;出现偏差超过10%以上(含10%)的,扣减中介机构全部审核费用。对一年中发生2次扣减的中介机构将列入区财政(审计)协审黑名单。 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经区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偏

    14、差超过15%以上(含15%),15%以外的核减额部分支付的费用全部由施工承包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结算程序。项目竣工(交通等工程交工)验收后之日起15日内,施工方要组织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并将结算审核的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业主单位)应在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报送重点办。经重点办审查后,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后结算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决)算审计。评审后结算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抽查审核,抽查审核项目数量不少于经财政评审数量的30%。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查、审核、审计时限(从接到

    15、完整的工程预(结)算资料之日起)为:区重点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时限为: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7天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5天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天完成。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审计)时限分别为: 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月内完成,1000-4000万元的项目2个月内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个月内完成。 预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能进行招标,结算未经评审(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第648号)、审计署关于印

    16、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抚府办发201355号)和临川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在评审、审计时坚持统一标准、合理计价、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据本办法关于工程量增减、隐蔽工程签证和材料单价、风险系数标准、取费标准等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等条款约定进行预(结)算评审、审计。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重点工程必须依法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必须报请区政府领导批准;执行重点工程招标网上报名、电子评标及资格后审制度。 上级行业奖补资金项目按上级行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

    17、程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六条工程招标(含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由重点办择优确定。 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符合邀请招标条件和不需要招标的,由业主单位将拟邀请投标(拟定)的企业送重点办审查并报区政府分 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参考当前市场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招标代理

    18、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取;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按国家规定标准累进计费率的40%以下计取(计费基价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业主单位应依据工程预算评审结果确定招标要约价(控制价)。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业主单位确定的招标要约价(控制价)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业主单位确定的招标要约价(控制价)或未按照相应的清单类别编制招标文件,对一年中发生2次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列入区招标代理黑名单。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招标要约价(控制价)需报区政府领导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办法:房屋、市政及园林工程等的工程一律采用“报价承诺法”。 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对评标办法另有规

    19、定的按相应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材料价格风险:招标文件应综合考虑工程工期长短及材料涨跌因素确定风险系数的大小,原则上工期半年以内(含半年)的项目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含机械)不予调差,工期半年以上项目材料(含机械)风险系数为5。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工程(量)的结算方式和甲供材料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抬高资质等级。单项工程在设立招标报名条件时,只能设立一项资质条件,特殊工种需设立双重资质的,应报请区政府领导批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工程招标顺利进行,所有投标单位在开标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

    20、不超过80万元),将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中标后转入业主单位项目建设专户抵扣履约保证金。对未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计息。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必须送重点办进行审查,经重点办审查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招标文件没有经过重点办审查的不能发布公告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招标工作后应及时提交招投标备案资料送重点办存档。重点办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七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环境影响咨询、勘察、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及设备材料采购等

    21、各类合同,必须送重点办审查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草拟出合同文本,连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资料,一并送重点办进行审查。审查批复后,业主单位才能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重点办要保留一份正式合同。 没有经过重点办审查批复,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等合同。 第三十七条业主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度、规格和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出现

    22、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合同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格的10%;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28天。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三十九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受业主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由业主单位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意见,送重点办审核并报区政

    23、府领导批准。对未经以上方式确定的监理费用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参考当前市场价,工程监理费均按国家标准的45%以下计取(计费基价按中标价计算,鉴于桥梁、水利等特殊工程及偏远地区工程等特殊情况,监理费标准可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重点办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必须驻工地22天,保证到岗到位。凡被业主单位、重点办检查发现人员没有到岗的,对其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第三次罚款600元,发现三次以上将实行撤换,并进行相应处罚。 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省优、市优标准的分别

    24、给予其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工程总造价1、0.5奖励。 第九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报批手续。重点办在核拨第一笔工程款时,应严格审查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立项批复、施工许可、环评报告及批复、施工图审查、质监、监理、安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则暂停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四条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当要求业主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五条要按规范要求确保重点工程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业主单位责令其立即整

    25、改并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依法依规直接中止其合同并组织其他单位对其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重点办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对原施工单位收缴2-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重点工程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重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的项目除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七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

    26、因而免除。 第四十八条为加强重点工程现场管理,每个重点工程都要由业主单位指定最少一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甲方驻工地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同时,对施工方的“五员”上岗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九条重点工程管理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程调度会议,协调解决问题,保证重点工程顺利建设。 (一)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重点工程调度会,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每两个月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召开一次重点工程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五十条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中标单位履行投标

    27、承诺情况等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将该施工单位记入相关信用记录,并在临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二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纪检(监察)特派员、财政评审特派员制度,全程参与并根据各自职能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十章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加工程及签证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8、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范围和金额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增加工程(量)。 第五十四条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属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批。 因设计变更单个项目增加资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1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事由,重点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并以会议纪要或抄告单形式下发执行。 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上级行业对设计变更手续有规定的按上级行业规定执行,报重点办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五十五条对隐蔽工

    29、程、增加工程实行报告制。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的、不可抗拒的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必须增加的工程, 单个项目增加工程款5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牵头,业主单位、重点办、纪检(监察)特派员、财政评审特派员、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6方到现场,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核实计量,签字认可,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同时,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量(资金)确认审批表予以确认,未经签证和审批确认的增加工程量(资金)不予结算。 第五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加工程应分清原因和责任。属勘察、设计的原因应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甲供设备、材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为了提升重点工程品味,保证材料质量,节约建设

    30、资金,重点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灯具和苗木、管道等可独立采购的材料(以下统称“甲供材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十八条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重点办提出重点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业主单位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采购委托书,并附送有关设计文件、技术参数等;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委托书后,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网和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现场答疑,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标底价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重点办和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并报区

    31、政府领导审批。 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须经重点办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第五十九条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由业主单位会同重点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条甲供材料到达工地后,必须由材料供应方、甲方驻工地人员、施工方和监理人员共同验收,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合格后,移交给施工方管理,甲方视情况给予施工方一定的保管费。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甲供材料的管理,严格控制甲供材料的损耗,无特殊原因,超定额损耗部分由施工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对有甲供材料的工程,业主单位要比较准确地测算出甲供材料的型号、规格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编制工程预算时,甲供材

    32、料不计入工程造价,只计算安装费及相应取费。 第六十二条以上有关甲供材料的规定,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十三条由政府采购的甲供材料和设备,货到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到90%,余款一年内付清。 第十二章征地拆迁 第六十四条重点工程实行属地征地和拆迁的原则。各指挥部(业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项目内的征地和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除工作。 第六十五条征地、拆迁款实行财政预拨。征地、拆迁的数量和补偿款,由各指挥部(业主单位)、重点办签证并出具验收报告,财政局、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拨付。 第六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和迁移的路灯、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电信、网络、光缆、绿化等材料设备的,由产权所有单位组织搬迁,搬迁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重点办核实,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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